一、問題導言:當筆錄不再是事實的載體
在許多訴訟現場中,當事人往往發現,自己明明在庭上清楚陳述了關鍵內容,卻在筆錄中「被消失」或「遭剪輯」。這種筆錄上的「靜音處理」,經常發生在毫無預警、無從抗辯的情況下,不僅削弱了程序正義,更可能對法官的心證與最終判決產生決定性影響。當你親身經歷過,你會理解:「法庭直播」不只是技術選項,而是人民自保的最後防線。不必再求人幫你代言、不必在法院外攔轎陳情——因為在制度以外,人民常被提醒「我們不介入個案」;而在制度之內,你的聲音卻又被關上了麥克風。
你會發現,一旦鏡頭啟動,「法官變溫柔了」;因為當人民都看得見、聽得清,司法才會記得:真正的主人不是身著黑袍者,而是那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普通人。令人難過的是,太多律師害怕讓法官「怕法官不開心」,怕當事人權益受損,於是選擇沉默;但這究竟是什麼樣的審判空間?當當事人無法為自己發聲,律師不敢為你據理力爭,這樣的法庭,究竟還剩下多少「公開審判」的意義?
二、法律規範 VS. 實務落差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213條明定:法院應對訴訟程序中之重要事項,包括當事人陳述與證據調查「詳實記載」。
- 第213條之1賦予當事人聲請錄音錄影權利,以作為筆錄外的客觀輔助。
- 第216條提供對筆錄內容提出異議的程序保障。
然而,實務操作上,這些保障經常被法官以「與本案無關」或「不具法律意義」之理由駁回,甚至未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筆錄遂變成由法官一人操刀的敘事文本,遠離原本應中立記實的功能。
三、假象與傷害:筆錄作為敘事控制工具
讓我們從幾個假設場景切入:
- 假設一:當事人提出鑑定聲請與證詞矛盾點,法官不予記錄 → 在判決中法官聲稱「無人聲請鑑定」,形成斷章取義的不實推論。
- 假設二:筆錄中省略當事人拒絕和解的意願 → 導致法院認定其未反對對方條件,變相推動強制和解。
- 假設三:法官掌控當事人發言空間,甚至打斷、篩選語句內容,筆錄成為「程序合法」但「實質失真」的文件。
這些現象實質上將筆錄變成一種「審判過程的演出劇本」,而非真實紀錄。
四、律師角色的模糊與轉向
當你以為能仰賴律師為你發聲時,實務中卻常見以下現象:
- 律師提醒當事人「不要講太多,免得激怒法官」;
- 面對筆錄遺漏,律師未主動提出異議;
- 為追求快速結案,律師反而勸導當事人接受不利條件。
如此一來,律師從應為權利保護者的角色,轉而可能成為制度協調的「中間人」,甚至在無意中加深法庭權力失衡。
五、筆錄不實的徵象與模式辨識
若出現下列現象,應高度懷疑筆錄是否遭選擇性操作:
- 多次陳述被「簡化」、省略或直接未記載;
- 當事人聲請錄音錄影遭駁回且未附具體理由;
- 判決引用筆錄中「不存在」的發言段落;
- 書記官記錄過程中,法官多次干預記錄內容;
- 當事人提出筆錄異議,法官未處理或以敷衍語句否決。
六、可能的改革方向與制衡機制
要回復筆錄的中立性與可信度,需從制度與實務雙管齊下:
- 強制開放錄音錄影與筆錄對照機制;
- 錄音駁回須書面理由,並納入審查監督程序;
- 筆錄內容應供當事人即時確認與留存副本;
- 律師需履行協助當事人監督筆錄之職責;
- 引入筆錄真實性審核制度與懲戒措施。
七、結語與叩問:當發聲成為「特權」而非「權利」
筆錄本應是司法現場最直接的證據與記錄,但當它被操控、被選擇性記載,公正審判的根基也隨之動搖。

如果你無法選擇自己要說什麼、也無法確認自己說過的話是否被忠實記錄——那麼,這樣的法院,還能稱之為「尋求正義的場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