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該萬死?淺談酒駕致死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今年2月,台中市陳姓男子2日在大里區涉嫌酒駕又逆向行駛,撞死2名騎士,造成2個家庭在過年前家破人亡。行政院長蘇貞昌則在臉書發文強調:「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法務部研擬酒駕致死比照故意殺人修法,交通部表示非常贊成,將全力配合修法;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也表示樂觀其成。

酒駕事件頻傳,往往釀成人倫悲劇,令人遺憾。然而,在我們義憤填膺的附和「酒駕就是該死時」,或許可以先冷靜下來思考幾個問題:台灣的酒駕問題究竟有多嚴重?台灣酒駕相關法規的處罰真的不夠重嗎?什麼程度的處罰才真正足夠呢?倘若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又真的合理嗎?

必須先聲明的是,筆者並非要為酒駕者辯護,然而若想要處理好問題,則看清楚問題將會是至關重要的。


怎麼罰都沒有用的酒駕?

近年來,酒駕事件頻傳,我們很常在新聞上看到酒駕釀禍的慘劇,每每都掀起輿論,而在輿論壓力之下,酒駕相關的法規也是一修再修。然而,眾多交通事件中,為何媒體偏愛報導酒駕事件?難道台灣的酒駕情形嚴重到媒體必須持續關注?究竟台灣的酒駕情形有多嚴重?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警政署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最常見的往往是「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標誌管制」、「轉彎不當」等。而酒駕肇事死亡人數自96年達最高的576人後,此後便逐年減少,足見政府酒駕防制是有一定成績的,當然,即便如此仍無法解釋成台灣酒駕現象輕微,我們依然要正視它。媒體頻頻報導酒駕事件,引起公憤,進而促使政府不斷修法,則可見台灣人民對於交通事件的熱切關心……Wait!那其他比酒駕更嚴重的交通事件為何乏人問津呢?人民關注酒駕事件沒有不好,然而,當人民獨鍾酒駕事件時,就很有可能缺乏對危險駕駛全面性的思考,政府修法時亦是如此,倘若只是為了迎合民意而不斷加重處罰,便可能陷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窠臼之中。而事實上,今日酒駕的相關法規,確實也因此出現了不少問題。

如圖,我國刑法第185-3條自1999年特別將酒駕行為入罪,此後便成為修法重點,隨著不斷修法,成罪條件亦逐漸寬鬆。舊刑法的酒駕條款,是以「駕駛喝完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為成立條件,因此就算駕駛是酒後上路,還必須接受平衡、知覺、協調等測驗,才能確定他的酒駕行為是否觸犯刑法。但經過修法之後,我國刑法第185-3條則直接規定:只要吐氣酒測值達到0.25mg/L,就論以刑罰,成罪門檻大幅下降。在這樣的成罪條件下,酒駕事件的定罪數量大幅提升,然而,酒測值達到0.25mg/L勢必會減損駕駛能力嗎?如此一來是否造成浪費司法資源的疑慮?此外,既然刑法已經對酒駕的認定設立一個低門檻,我們幾乎可以說,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駕,也必定構成刑法上的酒駕,如此一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於酒駕的處罰,就變得疊床架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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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故意殺人?

那麼,法務部研擬酒駕致死比照故意殺人修法,這又是否合理呢?必須先思考的是,民眾對於酒駕事件悲憤的情緒是健康的嗎?如果是健康、而非被操弄的,那麼為何同樣的情緒卻未被複製到前文所述,更嚴重的「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標誌管制」、「轉彎不當」等交通事件呢?想要回答這個問題,或許可以觀察媒體報導酒駕事件的頻率與方式。過度地聚焦於酒駕事件,且往往使用煽情的方式報導,並以「又」、「再度」等字眼強調它不斷發生,人們自然而然會在繁雜的資訊中記住酒駕議題。設定議題促使民眾討論固然是媒體的任務之一,然而過度聚焦、煽動情緒有助於社會處理這道議題嗎?

理解到這樣的情緒並非健康之後,讓我們冷靜下來重新思考酒駕事件,是否還會認為酒駕應該視為故意殺人呢?首先,在刑法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出於故意而違犯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例如我明知道一刀刺進某甲的心臟他會死,我就是要讓他死,如此便構成直接故意。然而一般人不大可能因為知道酒駕會殺死人而故意酒駕,刻意以酒駕作為一種殺人的手段,因此我們可以很輕易的將酒駕致死從「直接故意」中排除。

那麼,法務部指的比照「故意殺人」修法應該就是「間接故意」了。間接故意指的是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例如:獵人瞄準小白兔,此時仇人出現,獵人心想能打中小白兔最好,不然打中仇人也不錯。砰!小白兔跳著離開,而仇人死了。此時辯稱做間接故意。以間接故意來解釋酒駕致死似乎比直接故意來的合理許多,然而仍然有些牽強。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殺人」絕對是一件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只要還存有理智,通常不會想要殺人,且大部分的人在酒駕肇事後,多半是驚魂未定,甚至肇事逃逸,由此可見,當他們在酒後駕車時,不大可能是抱持著「沒撞死人最好,撞死人也沒關係」的心態。

如果故意殺人不行,那麼我們還有「過失殺人」的選項。在刑法中,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由此觀之,比照過失殺人確實與比照故意殺人更加符合實際情形。因此,如果法務部研擬酒駕致死比照故意殺人修法,那麼許多例子都該比照修法。比如當我們合理認為讓機師疲勞駕駛可能有墜機的危險,但仍不願更改派遣人力,當悲劇發生時,是否也該視做故意殺人呢?

歸根結柢,人們真正想看到的,或許不過是酒駕殺人者能夠一命償一命,然而,倘若在發現任何難解的問題時都只要訴諸於死刑就能夠一了百了,那還算什麼「法治社會」呢?況且,訴諸死刑問題便真的解決了嗎?正如前文所述,酒駕問題的背後,可能還存在著更全面性的危險駕駛議題啊!


責任編輯 : 顏澤丞 核稿編輯 : 劉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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