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命令扣薪規定

2019/09/17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這篇是朋友欠債的真實事件,會寫這篇是因為幫朋友處理法院執行命令的過程,發現很多人還不知道強制執行法修正後的新規定,算是做一下法律宣導。
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現實的基本生活還是要先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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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十年前和小時候一起長大的玩伴合資開一家材料行,朋友掛負責人,玩伴負責管財務。
  原本生意漸漸上軌道,朋友還打算年底分紅要幫老婆換車,哪知道材料行突然轉轉不靈!而材料行使用的銀行帳戶和支票是我朋友個人名字,都交給玩伴掌管,他對從小一起長大的玩伴也很放心。朋友苦幹實幹認真工作,一天到晚四處送貨,只覺得生意很好,就是沒想到玩伴會去賭博欠債,開他的支票四處借錢。等到債主上門,玩伴早已逃之夭夭,剩下不知情的朋友一個人面對各路債主。
  剛出問題時,還有黑道找上門要債,但知道他的情況和家裡的經濟狀況,連黑道也沒辦法要到錢。之後就是一連串的銀行催討、法院訴訟。等一兩年後來家裡要債的少了,跑法院也靠一段落,才有辦法去找工作。
  因為怕薪水會被查扣三分之一,所以跟老闆協商不要保勞保,以免被債權銀行查到有薪資所得。
  只是去年送貨時發生小車禍,沒報警就賠錢處理掉。這件事讓老闆覺得萬一發生大車禍就麻煩了,發生職業災害又沒投勞保,被查獲責任更大。加上勞保局也查很嚴,因此老闆堅持一定要幫他投勞保。
  我是覺得這位老闆蠻惡劣的,因為他一直只給我朋友基本工資的薪水,每周工作六天,沒加班費,就是吃定我朋友怕被銀行扣薪,換工作不容易。這次老闆硬要幫朋友投勞保,朋友就說那他要辭職不幹。老闆才加薪慰留他。
  這位老闆給的薪水實在太低了,粗重的送貨工作雖然沒辦法領高薪,也沒有只領基本工資的事,更何況固定超時工作還沒加班費。我以前就勸朋友換工作,只是朋友年紀也大了,少了拼勁,現在的工作做習慣了,不想換工作。
  這次投勞保的事,我算給朋友聽,我說就算被扣薪,也不見得少領。因為投勞保,老闆除了要付勞健保雇主負擔的費用,還要提撥退休金,這樣將來退休還有勞保老年給付和勞工退休金兩筆錢可領。原本朋友沒投勞保,所以要自己繳健保費和國民年金。縱使可能因為欠債扣薪而減少,但這部份等將來退休後就會補回來,不見得不划算。而且有勞保也比較有保障。
  朋友聽了覺得有理,再加上老闆調薪,馬上多拿幾千元,就沒再吵著要換工作。
  銀行催討部門動作很快,投勞保才幾個月,就向法院申請查扣薪資,法院執行命令公文分別寄給公司和個人。
  我以前看過新聞報導,知道政府要修改強制執行法的扣薪計算方式,欠債扣薪不完全都以三分之一為標準,必須先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之後,剩下的部分才可以扣押抵債。只是不知道修法通過了沒?
  朋友把執行命令拿給我看,我看公文說明,才知道強制執行法已經修法通過實施了。我上網查相關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主要在於闡述強制執行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為了避免對法條理解錯誤,我覺得最好再向律師請教,就打電話給朋友林士龍律師。林律師給出專業建議,告知該怎麼填寫給法院的回覆以及該附上那些資料。
  朋友和老闆溝通後,填寫法院公文附上的聲明異議狀,並附上全戶戶籍謄本和一些撫養小孩的支出單據,一併呈送給法院。
  因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台南地區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金額是14866元,朋友有兩個未成年小孩,要負擔一半的養育費用(夫妻共同撫養),所以依據政府規定,朋友自己含兩個小孩(一半)每月最低生活費是29732元。可是朋友含各種獎金在內每月平均薪資還不到這個數字,如果依修正後的強制執行法來看,應該是不會被扣薪。
  債權銀行知道呈報給法院的聲明異議狀回覆內容,竟然打電話到公司咆哮,叫公司不用管什麼最低生活費,強制扣三分之一就對了。
  幸好朋友事先和公司溝通,有請教律師以及法律條文都跟老闆講,所以老闆心裡有個底。老闆回答銀行的人說他們依法院規定辦理,法院怎麼判,他們怎麼做。銀行的人才掛電話。
  我們原本還在想說法院會不會多多少少扣一些,要不然銀行怎麼會甘願?哪知道法院最後裁定免扣薪!
  朋友收到法院函覆,懸在心裡的石頭總算放下了。現在非但公司有幫他投勞健保,自己不用繳國保年金,公司還有提撥退休金。並且因為有加薪,實拿薪水還比以前多。縱使以後再有其他債權銀行向法院要求查扣薪水,也不用提心吊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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