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格精選

「女版PUA」是詐欺嗎?其實它沒犯罪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什麼是PUA學?其實就是補習課程。

PUA(Pickup Artistry)文化,中文常翻成「搭訕藝術家」。

一開始的PUA有文章、書和課程,在教導異性戀男生如何「攻略」女生。
然而,PUA的課程內容讓許多生理女性感到被冒犯,也有許多人(不分性別)覺得這類課程不恰當。

(參考資料:陳紫吟/什麼是PUA?按照攻略「把妹」有什麼問題?
白話講,
PUA學就是「吸引異性補習課程」,
它是「知識有償」的代表作品。

在亞洲國家的孩子,誰不知道補習班就是「花錢學習知識」?
「PUA學」只是傳授一個很實用的知識而已。

為什麼PUA被汙名化呢?

這套理論一開始還算正常,算是可以讓一些社交技巧較差的男性,學習如何和女性搭訕、以及避免當工具人的技巧,但後面越傳越歪,我看完網路上一些所謂PUA教學手冊後,裡面教男性打理自己的外觀、培養自信、不要哀求女生青睞,這當然沒啥問題。

問題是後面還有些利用人性弱點的策略:
如對於在意別人看法的女性,故意打壓對方的自尊(例如明明她是美女,卻批評她牙齒不夠白)、否定對方的觀點,
造成自己似乎比對方優越的感覺(比方說她覺得羅馬很美,便批評羅馬很多乞丐、治安差),意思是這樣才能顯出自己與眾不同。

更糟的是,手冊中提出一些主要核心觀念是「讓女性為男人投資」,認為只要讓她付出越多、基於沉沒成本概念,女人越離不開,這裡的投資不只是指錢,
還包括時間(明明說好要約會,卻故意製造藉口,讓女方等也算,然後讓對方越來越習慣等待),
肉體投資(剛開始是一般性愛,到後面軟硬兼施,讓對方去接受原本無法接受的性愛方式,例如口爆)、
服從框架(從讓她幫倒一杯水,到她自動幫你倒水,還要先調成你喜歡的水溫)。

(參考資料:愛情中的「養、套、殺」,噁心的PUA學,妳聽過嗎?
白話講:

PUA只是一項知識,知識本身沒有善惡。
例如:法律是知識,考律師證照也是有「法律補習班」。

有人因為拿到律師執照以後,不僅獲得高社經地位,
成為了一個渣男;他甚至開班傳授自己成為渣男的經驗技術:
在線上開設了「律師哥哥教你把妹」付費課程。

夜路走多終遇鬼,有一天律師哥哥遇到了女孩,一見鍾情。
女孩其實是貧家出身,小時候甚至是「非行少年」。

但她為了追求律師哥哥,貸款參加了補習班。
於是她將自己打扮漂亮、談吐得宜。

交往後,女孩盡力掌控律師哥哥的財產、通聯記錄;
訓練律師哥哥烹飪女孩愛吃的蛋糕、學會取悅女孩的技術;
最後甚至要求律師哥哥每天打開GPS定位,讓女孩全面掌控…

如果有人作出結論:
1.律師哥哥當渣男的經驗技術,讓人觀感不佳。
所以法律知識讓人噁心。

2.女孩成功翻轉人生,駕馭男友有術,是補習班教得好。
所以這門「馭男」知識值得向眾多女性推廣。

你會不會覺得這個結論有些草率呢?
(延伸閱讀:遇到了渣男可以告嗎?
(圖片來源:Unsplash免費圖庫)

女生感情被騙,算詐欺嗎?

法律上的「詐欺罪」是一個財產犯罪,跟生活口語的「欺騙」不大一樣。
要成立詐欺罪,至少有四個構成要件:
  1. 對方騙你(行為人施用詐術)
  2. 你被騙了(被害人陷於錯誤)
  3. 你拿錢出來(被害人處分財產)
  4. 你的財產減少了(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
所以如果只是被騙色,常常不會成立詐欺罪
受害人如果真的氣不過,我見過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上法院提告,而是寫成小說。
(如果你想到了房思琪故事,請順便記得故事男主角最後是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當然現在科技發達,放上網路給人公審也很常見,但請記得用詞謹慎。
以免想公審對方,反而讓自己犯罪。

不過有一種情況,是真的可以告民事求償:「渣男欺瞞已婚身分與女子交往」。
在這種案例,民事法院常會以「侵害貞操權」理由,判決渣男賠錢。
(延伸閱讀:被當小三也能報仇
(圖片來源:Unsplash免費圖庫)

男生感情被騙,算詐欺嗎?

2020 年7月27日,藝人潘瑋柏在微博發佈婚訊,對象是中國網紅Luna宣云。

婚訊公開後幾天,網路開始傳言,中國有「天王嫂訓練營」的存在。
原來,根據《香港01》報導,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獨子王思聰在微信發文,直指郭富城和潘瑋柏的婚姻皆由一名人稱「Amy 姐」的女士牽線,引起網友熱議,更有人繼續探查細究。

據該報導所言,由「 Amy 姐」打造的「(PUA)天王嫂訓練營」,手把手教導這些女生們如何嫁給男明星。
微信公眾號《先生讀庫》詳盡介紹了一整套 SOP ,包括女方須進行整形手術、到指定地點拍攝網美照、跟隨「導師」進入明星的私人派對等等。

(資料來源:【性別觀察】「天王嫂訓練營」教女網紅追男明星?女版 PUA 翻轉愛情了嗎?
如果以「知識」的角度來看,有一個補習班教男生如何追求女生,我們稱為「PUA」學;

有另一個補習班教女生如何追求男生,它當然可以稱為
「女版PUA」。
我曾看過一個說法:天王嫂訓練營不是女版PUA
這種說法很可能會誤導讀者,如果不是
  1. 作者搞不清楚PUA的本質是知識,就是;
  2. 為了迎合受眾口味增加點閱,只好犧牲了事實真相。
這個年頭,
「真相」已經是一項值得付費購買的商品了。
我們剛剛說:
單純的遇到渣男,讓女生感情被騙,不成立刑法「詐欺罪」。

我們也可以將問題反過來問:
如果單身男人騙女人感情和身體,並不是詐欺;
單身女人騙男人的錢,是不是詐欺?
詐欺罪的本質就是財產犯罪啊!

被害人被騙的可能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例如:餐廳被惡客吃霸王餐。

如果男人花錢騙女人感情,不能代表女人的付出有金錢對價
(所以不成立「詐欺罪」);

反過來,女人用甜言蜜語甚至肉體騙男人的錢,這是真金白銀啊!
男人是不是「詐欺罪」的被害人?

騙180名純情男4千多萬 63名正妹二審全無罪。
而且,騙了錢也不用賠。

前高雄市議員林國權成立和荔等4家公司,招覽30歲以下年輕女子,在愛情公寓網站勾引渴婚男子交往,
涉嫌遊說購買「和荔樂活契約」的包套婚禮服務詐財,有男子花了78萬元還是「失戀」,180人疑似受騙、受害總計約4千萬元。

檢方依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罪,起訴和荔等4家公司及林國權等81人,台中高分院日前二審維持無罪宣判。

(參考資料:騙180名純情男4千多萬 63名正妹二審全無罪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案子有民事訴訟,判決書翔實描述了這門生意的手法
(原告是受騙的男生們,他們是這樣說的)

泰頤公司、威億公司、和荔公司是關係企業,均以「招攬婚顧契約」為營業,並雇用年輕女子至社群網站愛情公寓結識男生,再於交談中暗示有進一步交往,

女子導致男生誤信後,再推銷婚顧契約,如果男生無資力購買,
女子會鼓吹並偕同男生至銀行貸款購買,從中抽取代辦費用。

女子會將契約扣留,待超過10天鑑賞期後,才返還男生,而且契約其實無法使用,女子會向男生聲稱:這份契約可當作生前契約,並有回饋金制度。

女子以愛情公寓網站尋找對象,分別主動留言給男生,除了於網站聊天外,更積極外出約會,保持曖昧關係。

女子再以「需要完成市場調查報告」理由,將男生引誘至女子服務的公司,以「還差1、2份合約即可升職為正式人員、未來可與男生結婚時使用」等話術,使男生購買婚顧契約…
女子的「PUA」話術有:
  • 「阿吉先生雖然認識的時間並不久,但總覺得和你好像什麼事情都能聊‧‧‧因為我也害怕這件事會對我的考核有影響,因為我真的很重視」、
  • 「下大雨了耶‧‧‧還好你有帶雨衣」、
  • 「我不希望看到你不開心,‧‧‧那這些不開心的事就由我來承擔。」、
  • 「很開心我們把一些事情講開了,‧‧‧我希望你能夠把你擔心的點一一寫下來然後在我這邊得到解答,這樣子我為你準備的功課才有意義,記得別太晚睡喔‧‧‧」、
  • 「真的很抱歉最近忙到忽略了你的感受,我想要趁年輕好好衝刺,我真得希望你能體諒我」
  • 「明晚回去如果沒有太累應該就可以通話囉別太想念我呦‧‧‧」、
  • 「我要出境囉‧‧‧會平安快樂歸來的!我不在的日子要好好照顧自己呦!要乖乖的喔!」、
  • 「‧‧‧我不在這幾天有沒有乖乖照顧自己阿?晚點記得吃飯喔!」、
  • 「小毅!你是又跑到哪忙去啦?你這樣我會很單心ㄟ!‧‧‧」、
  • 「小毅最近天涼」
  • 「你是怎樣了我考核要這樣一套埃這樣我考核就沒得過了」、
  • 「‧‧‧至於私底下相信過你會有未來你卻對做出調查我家電話住址這件事情‧‧‧我還是很努力希望我們倆個繼續走下去‧‧‧」。
  • 「…量力而為囉!別太辛苦我會心疼」、
  • 「我想過和你一起走到婚姻」、
  • 「但在走到婚姻談到感情之前有太多東西要確認我不想再讓自己受傷所以我會觀察很久」、
  • 「也讓自己準備號再去迎接一段感情你不想等就不要等我也不會勉強」
所以在2017年,有13個男生共同向這個「婚顧集團」提告,每個男生被騙的金額從161萬、120萬、105萬…到37萬元不等。
第一審判決,男生全部敗訴。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65 號民事判決。本案已上訴第二審。)
(原告是受騙的男生們,被告是女人和婚顧公司)

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該條係以人格及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身分法益為其保護之對象,並不包括財產上之損失在內,因侵權行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自不得依此請求精神慰撫金。

又查,原告固起訴主張因被告等曖昧言語而誤信有機會進一步為男女朋友之交往,陷於錯誤而購買商品,原告因被告詐欺之不法侵權行為而受到侵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惟購買商品並不能保證成為男女朋友般之交往,此為一般知識者所應知,原告縱於購買時疏於考慮,亦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係互為對價之關係,本件商品既屬真正,則被告之銷售手法縱有不法,亦難認所為係屬詐欺,

原告主張係受被告詐欺而為買賣及貸款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自主權已受到侵害,自難採信。
至被告雖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但原告並未受有損害,已如前述,縱認受有損害,亦屬財產上之損害(商品之買賣價金及貸款手續費),人格法益並未受到侵害,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請記得「PUA」只是一門實用知識,
有人選擇用「PUA」騙財騙色,也有人選擇用它脫單。
這都只是「PUA」知識的不同利用而已。

在感情世界,惡意使用「PUA」的人男女都有,
而且刑事上都不成立「詐欺罪」。
甚至,
「女版PUA」縱使已明顯騙財,民事法院仍判決不用賠錢。

最後,在感情世界的詐騙,
男性如果想扮演成功「被害人」這個角色,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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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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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來講, 陪審是兩張桌子:陪審團(人民)坐一張桌子,法官坐一張桌子。 參審是一張桌子:參審員(人民)跟法官坐在同一張桌子。 所以 陪審團的工作是「決定被告有沒有罪:單獨進行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 參審團的工作是「與法官一起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刑罰的量定」。
    如果只是談法律,「調移」假期本來就需要勞資雙方協商。 勞動部的立場一向是「須經勞工同意」。 當然就雇主的立場,這問題也沒有那麼複雜。 讓員工「被同意」通常是一個比較省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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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劉櫂豪、陳柏惟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執法單位「製單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修法原因是怕違規者被連續開罰。 5月,陳歐珀、賴品妤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沒有國家認證…
    律師跟檢察官,對於同一個偷接wifi的行為「有沒有犯罪」的說法不一致?我會相信檢察官的說法(笑) 但是對於同一個「偷騎機車」的行為,法官跟檢察官也可能見解不一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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