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階主管在退休時,常因高額退休金之稅務問題,向人資部門要求「分期領取」退休金。然而,退休金制度有其法規依據,公司能否基於員工稅務因素(協助避稅?!),改以分期方式發給退休金,這肯定不是「給個方便」這麼簡單,謹以法規面說明如下:
一、勞工在退休時可以領到什麼錢
本文係討論舊制勞工退休金(勞退舊制)能否分期領取,考量說明之完整性,一併簡述退休金制度如下,先予敘明。
現行退休金制度,主要為「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如果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則年滿65歲後還能再申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最多共有三種退休金可領。
其中,由公司負擔者為「勞工退休金」,係法規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即多數人耳熟能詳的「新、舊制勞工退休金」,舊制勞工退休金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以勞工退休時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作年資前15年每1年給2個基數,第16年起每1年給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本文討論退休金能否分期領取,係指舊制勞工退休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則是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到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年滿60歲方能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
二、退休金所得之扣繳及申報
納稅義務為憲法明定之國民應盡義務,扣繳義務人(公司)依《所得稅法》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應按給付額減除
「財政部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法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納稅義務人(退休員工)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休金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從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退休員工退職所得時,應注意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部分,應依規辦理扣繳。
三、雇主分期給付退休金之規定
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前段規定:「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條文立法理由為顧及雇主負擔能力,如無法一次給付退休金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可分期給付。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55條第3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承此,《勞動基準法》雖定有雇主得分期給付退休金之規定,非謂員工即可以此主張,要求公司分期給付退休金!此係權衡企業財務確有困難,與其員工全無退休金可領,不如協議採分期給付應急,企業尚須詳敘分期給付之理由、提供擔保以保證到期履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等,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4月22日台勞動3字第11535號函可資參照。
再者,依
財政部92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2號函內容略以,企業因財務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採分期給付退休金者,分期給付累計已達法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依規辦理扣繳。簡言之,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四、結論
退休金應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如因特殊原因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故以退休金分期給付作為避稅方法,不僅於法無據,亦無助於避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