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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民?在南北戰爭之前,以及其後很長的一段時間裡,美國政府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一八六二年,林肯的司法部長惱怒地寫道:「我經常在法律書籍和法院紀錄中尋找『美國公民』一詞清晰而令人滿意的定義,但卻總是徒勞無功,這使我感到痛苦。」一八六六年,國會責成兩位法學家尋找這個詞彙的定義。其中一位寫道:「在美國憲法中,公民一詞,包括其單數型與複數型,出現至少十次,但沒有任何地方對它下了定義。」
國會在商議解放奴隸的後果時,提出了以下問題:曾是奴隸的數百萬人而今獲得自由。對他們而言,成為公民的意義,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公民」一詞的含義。在這一點上,憲法含糊不清,讓人頭痛,主要只有提到公民身分是競選公職的必要條件,以及公民與移民的相對地位。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才可被選為總統。」但即便這個說法看似簡單明瞭,結果卻變得模糊不清。「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一詞,是最後才臨時加上去的,沒有對此進行辯論的紀錄。它會被加上去,是在約翰.傑伊寫給華盛頓一封信之後,傑伊在信中建議:「對外國人進入我國政府的管理機構給予強力限制,這是明智的,也是合適的;同樣地,除天生的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n)之外,任何人都不應該被授予或承接美國軍隊統帥的權力。」但什麼是「天生的公民」?傑伊沒說。
根據英國普通法,「天生的臣民」(natural born subject)是指在國王的王國範圍內出生,或者是視情況,在王國之外、但由臣民所生之人。不過,天生的公民與天生的臣民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因為美國人(包括移民和移民後代)拒絕效忠於血緣關係,導致美國大多數法律沒有區分「天生的」公民與「歸化的」公民。麥迪遜在《聯邦派文集》第五十二篇中解釋說,任何有興趣競選國會議員的人,只需成為美國公民七年就可以參選,「聯邦政府這部分的大門對各種類型的人都是敞開的,無論是天生的還是歸化的公民,也不論年輕或年老,不考慮貧窮或富有,不限定任何特定的宗教信仰。」競選國會議員的人不必滿足財產要求;他們不必在美國出生;也無需接受宗教測試。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公民身分,理由相同:憲法制定者認為這些要求是種政治壓迫。美國的大門本來就是要敞開的。
在一八八○年代之前,沒有任何聯邦法律限制移民。而且,儘管美國經歷了狂熱的排外主義時期,在一八四○年代尤其熾烈,但這個國家仍然歡迎移民入籍,並相當看重他們。南北戰爭之後,美國財政部估計每位移民的價值,相當於為本國經濟貢獻了八百美元,這引起紐約國會議員列維.莫頓(Levi Morton)的抗議,他認為這數字太低了。在眾議院發言時,莫頓問道:「我們如何估計數百萬愛爾蘭人和德國人對國家的價值?我們得以擁有從大西洋延伸到太平洋的商業大動脈,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他們。我們又該如何評估那些對我國財富和財產做出巨大貢獻的工業和技術呢?」
顯然,無論對美國公民身分還能說些什麼,這個概念都是既自由又寬泛。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漢彌爾頓認為這個規定是「聯盟的基礎」。一個州的公民與另一個州的公民是完全等同的。但是是什麼使這些人成為公民?在什麼條件下居民卻不是公民?公民的特權和豁免到底是什麼?
十九世紀的政治人物和政治理論家們在解釋美國公民權時,其脈絡是一系列關於人權和國家權力的新興思想,他們堅信,良好的政府會保證每一位有資格獲得公民權的人,都擁有相同的政治權利,而且是平等且不可撤銷的。一八四九年,麻州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在討論其家鄉的憲法時,直接了當地闡述了這一觀點:「這是個偉大的憲章,屬於在這片土地上呼吸生活的每個人,無論他的狀況如何,無論他的父母是誰。他可能貧窮、弱小、卑微,或可能是黑人。他可能是白種人、猶太人、印第安人、或是衣索匹亞人,他可能是法國人、德國人、英國人、或是愛爾蘭人;但是在麻薩諸塞州憲法之前,這所有區別都會消失。……他是一個人,與所有的同胞平等。他是國家的子女之一,國家像公正的父母一樣,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後代。」
但實際情況與理想相去甚遠。一方面,所有公民,無論是天生的還是歸化的,都有參選國會的資格,沒有聯邦法律對移民加以限制,而且,至少就理論而言,所有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但是另一方面,卻有為數不少的法律和習俗,對公民身分加以限制。一七九八年通過的《入籍法》(Naturalization Act)將移民成為公民所需的居住期限,從五年延長至十四年。一八○二年,這個期限被減回五年,但根據的法律卻規定,只有「自由的白人」才能成為公民。一八五七年,最高法院在史考特案中審議了黑人公民權的問題,法院問道:「假如有個黑人,他的祖先被輸入這個國家並賣作奴隸,他能否成為美國憲法所建立和產生的政治共同體之一員,從而有權享有該文書所保障的一切權利、特權和豁免?」它明確地回答:「不行。」而婦女的公民權非常有限,所以在一八五九年,伊莉莎白.卡迪.史坦頓寫信給蘇珊.安東尼,語帶苦澀:「當我經過天國的大門,善良的彼得問我想去哪裡,我會說:『哪都可以,只要別讓我當黑人或女人。』偉大的天使,請賜予我白人男性的榮耀,讓我從今以後可以感受到無限的自由。」
令情況更加混亂的是,限制公民身分執行得並不均衡,這一點在護照申請的證據中清楚可見。一七八二年,美國發行了第一本護照,但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發行護照的不只是聯邦政府,而還有州政府和市政府、州長、市長,甚至是鄰里公證人,後面這些可能還更常見。此外,並非所有公民身分文件都採用護照形式。黑人水手通常會被發給一種被稱為「海員保護證書」的文書,稱持證人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弗德里克.道格拉斯就使用其中的一張證書逃脫了奴隸制。(在奴隸制土地上也存在身分證明,其作用更像是非公民身分證明,是種「反護照」,一種「奴隸通行證」:那是由奴隸主簽署的文件,任何受奴役者,只要在奴隸巡邏隊控制的土地上移動,都需要這種文件。(這些巡邏隊是由白人武裝民兵組成的軍事組織。)有位黑人被認定是「有色人種自由民」(這一術語改編自法國的gens de couleur libres,從一八一○年開始在美國經常使用),他在一八三五年首次獲得護照,但同年,最高法院審議護照可否作為公民身分證明,最後裁定不行。
這種大雜燴相當緩慢地才形成了較為統一的制度。一八五六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宣布只有國務卿「可以授予和簽發護照」,並且只有公民才能獲得護照。一八六一年八月,林肯的國務卿威廉.西華德發布命令:「在未另行通知前,未持有經本部簽發或由國務卿副署的護照,任何人均不得從美國港口出國。」從那時開始,直到戰爭結束,此項禁令一直有效,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男子逃避兵役而出國。一八六六年,國務院一名職員寫道,在簽發護照時是「不分膚色」的,這一政策遠遠超前於聯邦公民身分法,但正是這類事情,導致國會要派這兩位學者到法律書籍中尋找「公民」一詞的定義,而最後仍徒勞無功。
內戰不僅對州與聯邦政府之間關係提出了根本的質疑,它也從根本質疑了公民身分以及民族國家的概念。什麼是公民?國家可以對公民行使什麼權力?選舉權是只有某些公民可用的公民權或特殊權利嗎?婦女是公民嗎?如果婦女是公民,為什麼她們不能投票?湧入西方的中國移民呢?他們是自由的。但根據美國法律,他們是「自由白人」還是「自由有色人種」,或是其他類型的人?
在戰後的幾十年內,這些問題將交由新的政黨制度和新的政治秩序來處理,而同一時間,獲得更新授權的聯邦政府,則支持工業資本主義的發展,這反過來又造成了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動搖了共和國的基礎。在這種新的政治秩序中,公司從法律的角度被稱作是「人」(the persons);而失去財產的人,與未能跟上時代的農民和工廠工人,將成立一個新的政黨,並堅定地主張其作為「人民」(the people)的無上權威。
一八六六年,國會徒勞尋找「公民」一詞的詳盡文獻定義。在接下來的三十年裡,該定義將變得愈來愈清晰,範圍也會愈來愈窄。一八九六年,隸屬國務院的美國護照局,職員數已經成長到數以千計,它開始根據新的「護照申請規則」來處理申請案件,這項規定要求提供身分證明,包括詳細的體格描述:
年齡____;身高____尺____寸(英式標準)
額寬____;眼睛____;鼻子____;嘴巴____;下巴____
頭髮____;膚色____;臉部____
以及宣誓書、簽名、證人、忠誠誓詞,和一美元的申請費。
在內戰後的亂世中,公民被定義、描述、衡量且記錄下來。而現代的行政國家就這樣誕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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