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之前愛國教育的討論,翻看一下這本圖書館剛買進編目好的新書。不得不說,翻譯仍然有一些可以進步的空間,錯字也是有的,但不影響這本書詳述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適用,以及中間發生過的權利定位史所形成的重要性。
野人獻曝給你各位法普一下,重要的外國法令,我國司法院是提供中譯的,可資作為法治教育的教材。詳請請上司法院網頁,路徑是:司法院網站=>查詢服務=>其他查詢=>中譯外國法規。都是大家納稅錢做出來的資料,用一用接下來五月納稅會比較有划算感(?)。於是馬上把這本書最重要的這個條文英/中文都放在這邊給大家參考參考(也增加一點篇幅)。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mendment I (1791)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宗教、言論、出版、集會及請願自由。1791.12.15生效)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之法律:設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制或削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由;削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救濟之權利。
必須要說,每當戰爭的陰影壟罩,不管是在哪個世代,必然都引起國家法益和個人法益的衝突。對於每一個個人而言,戰爭的利益或不利益所產生的不一致,也可能造成握有實際權力的人透過各種程序來壓迫另一方的主張。
即便是相對講究言論自由的社會,依舊曾經為了是否得以散布公眾人物的相關資訊、隱私權的爭議、記者得否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得否反戰、猥褻言論審查的界線等等,過去都曾經有具體的個案在司法審查上,前後得到許多當時最佳的結論。或許後來也曾經面臨到相關的革新,但都不影響這些爭取自由的過程中,從其自我實現渴望中展現的人性尊嚴。
未經檢證的人生是不值得活的(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據說是希臘大哲學家蘇格拉底說的,然後他的學生柏拉圖記下來了。且不論這話是不是他講的,在言論自由的發展史中,呈現的也是類似的想法。當這些可能侵害他人甚至是國家的利益時,究竟自由的界線在哪?什麼樣的侵害是國家得以公權力介入排除的,是一直以來討論的焦點,而討論的核心則是,這樣的介入、禁制是否將箝制可能的言論?以及這樣的箝制是否阻礙未來可能的進步?
個人的隱私在最近eID的風波下,受到了較多的關注和重視。便捷之餘所暴露的隱私風險值得注意。而這本書由於是討論過去的言論自由發展,所涉及的隱私爭議除了是公眾人物的之外,也講到作為個人,這些公眾人物的隱私限制與大眾知的自由間所產生的矛盾和挑戰。公眾人物無疑的在整體利益權衡中,有犧牲部分隱私的必要,然而所謂知的自由在重要性的檢證上,也必須個案權衡,否則部分事件的主角一旦公眾化,很可能造成個別的悲劇。而近來也有許多網路霸凌事件,以類似的方式重演,程度也因為社群媒體和通訊技術的進展而越來越激烈,值得進一步思索。
充足的證據可資確認和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是這一番討論所立下的兩個標準。這兩個標準也彰顯了言論自由在多數狀況下是應該要容忍的,歷史所留下來的經驗,也說明了為容忍了和大眾不同的意見,也可能僅是不見容於當代,後來時間將還給這些主張清白,而有助於社會往前一步。
再回到最近我臺在反滲透法以及中天新聞臺換照不通過的時事來看,過去米國也曾經幾度以反共/反恐之名行壓迫異己之實,或在言論上進行某個程度的審查。反滲透法在折衝之後,不能說是完全完美,但在保護主權維繫下,是否必要,確實值得深思討論。另外,中天新聞臺所涉及的換照不通過,則是在第一個充足證據的檢證下,就會敗下陣來,過多的不實新聞,是換照不通過的主因,倒不盡然是言論自由的問題。
近來資訊戰的陰霾下,各國的言論自由乃至於民主政體都受到極大的挑戰。但民主政體也顯然是現今較佳的政治生活方式。集權的統治壓制了太多未來幸福的可能,甚或連當下的幸福都不可得。摻偽訊息所帶來的危害,在這本書中並不是沒有討論,而是影響力、時空條件都大不相同,或許過去依舊能給予一些往前的方向,但重新審慎的檢視,可能才比較有機會找到這個時代的出路。
推薦給關心言論自由的朋友,米國作為言論自由的標竿,他的言論自由史絕對值得一讀。書中有諸多的案例,也提供給關心言論自由各個面向的朋友,進一步思考,找到自己覺得好的答案。讓這本書提供一個檢證的機會,以追求值得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