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媒體的再現
「你們舉著正義的旗,拿著廉價的媒體權論斷我和我家人,但在怪罪別人前,有沒有想過自己也輕率的拿著鏡頭當槍械?」—我們與惡的距離
……這種「自我」或「他者」認同是一個歷史社會知識及政治過程所產生的東西,它絕不是靜態的,反而比較像是一種競賽,一種發生在所有社會之中。並且將個人與體制都牽連在內的競賽(Said 1978:497)。
當我們談到精神障礙者時,你的第一印象是什麼?你可能會回答:「需要被照顧」、「需要被治療」、「可能有暴力傾向」等等。諸如此類的回應是意識形態與權力的運作:以非障礙者作為標準,對他們進行錯誤的價值判斷。媒體的再現往往是選擇性、多向度、複雜的,Zola(1985)針對美國電視節目的內容進行分析,發現在主流媒體當中,障礙者的角色是單面向的、沒有生產力的、依賴的(轉引自張恒豪、王靜儀 2016)。在現代性的情境之下,「再現」(representation)是文化研究或後殖民理論當中常用的詞彙,其乃是關於「主體」(subject)與「客體」(object)之間的主客位置以及層級關係。「再現」是一種「呈現」,只是並非直接呈現,而是換了一種方式,即經過任何一種媒介(mediation)—文字、圖像、聲音—加以「重新呈現」。事實上,當主體再現客體的同時,會建構社會對他者(the other)的觀感——即一般人「他者化」(otherization)障礙者,同時建構自己「正常人」的認同以及優越(Shakespeare 1999)。然而,精神障礙者和其他障礙者在媒體中的刻板印象則不同,媒體常以負面形象誇大精神障礙者的異常行為,特別是暴力行為(Coverdale, Nairn and Classen 2002;管中祥 2012)。
在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和真實案例「台鐵殺警案」之間,媒體在社會上扮演的角色很相似,形成的效果也雷同。「台灣成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天堂」、「殺警判無罪警察群組瘋傳:以後不要賣命」、「台鐵殺警嫌判無罪天理何在?」——這些新聞的標題不僅誤導大眾,也展現出其對精神障礙者的歧視。媒體的陳述使得大眾認為精神障礙者會對社會造成威脅,因此需要受到監禁大眾才安全,汙名化了精神障礙者,媒體的這些行為除了讓閱聽人恐慌,更加深精神障礙的負面形象。然而,事實正是相反。倘若社會對障礙者的認知充足,且障礙者本身可以透過藥物控制病情,那麼他們跟一般人來說沒什麼兩樣。因此,對障礙者的再現並非價值中立的,而是層層複雜的誤解、偏見、歧視與污名化後的社會結果。
二、障礙者的污名
“Stigma”一詞源於希臘文,原意指的是標誌、刺青等,其身體符徵或烙印用來顯示被標誌者的道德狀態異於常人。到了現代,此字被翻譯成「污名」,指稱那些無法符合社會所認為「正常」標準之人,這種人由於不能得到社會的完整接納,在社會關係中被否定、不認同或產生不滿,成了被「污名化」的人。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1963)認為,「汙名化」是一種過程(process):一個他人的反應損壞個人正常身分的過程。社會因為某些人或族群所具有某種狀態而集體性地認為他們是不如人的、負面的、無能為力的。因此,「汙名化」是被「建構」出來的,是某些人或族群被強加在身上、他們不想要有的差別對待。然而,這邊要注意的是,污名所涉及的並非個體(individual),而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
污名這個用語指的就是一種具有強大貶抑效果的屬性,但我們真正需要的是將它視為一種「關係」(relationship),而非屬性(attribution)。(Erving Goffman著,曾凡慈譯 2010: 3)
Corrigan和Lundin(2003)認為,「污名化」代表對一個群體有著負面的刻板印象,如認為精神障礙者都是暴力的,而這些負面形象經常是經由大眾傳播媒體所傳遞與形塑,而加深社會大眾對他們的排斥與歧視,使精神障礙者持續生活在飽受歧視與隔離的世界。
在《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故事透過「無差別殺人事件」的社會事件串起案中的關係人。劇中深刻地呈現出對精神疾病的汙名化。舉例來說,第七集中應思聰想要攙扶孕婦而被孕婦大聲拒絕;第八集中應思聰希望姐姐把自己當人看而抗拒服藥,使得病情復發……。許多場景都呈現出大眾與思覺失調症患者「本身」對自己的污名化。此外,在媒體長期的渲染之下,社會大眾形成同樣的一種價值觀—即對精神障礙者帶有偏見或歧視的態度—將「障礙者」與「暴力」或「激動」劃上等號。受污名後的標籤難以拔除,在台鐵殺警案當中,亦是同樣的道理。在新聞影片中,除了聳動標題外,更以煽情或驚悚的配樂、誇張的字幕及影音特效處理影片,增強了整體內容呈現的失衡、偏頗情況。由於這些病患被迫接受來自外界的刻板印象與負面標籤,進而相信自己是有問題的人物、隨時可能情緒失控或爆發、自己無法承擔責任壓力等等,導致障礙者自身的自我污名。
三、從《與惡》到《台鐵殺警案》:「正常」與「不正常」的二元對立
從「再現」及「污名」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到精神障礙者是如何受到大眾社會認知以及社會意識形態的異樣眼光。現在科學及理性(ration)的發展,不免於社會將人建立分類的範疇,並界定社會的屬性。「知識」(knowledge)與「權力」(power)彼此相互隱含:沒有相關知識領域的建構就沒有權力各種關係,而且沒有任何知識不同時假定和建構權力關係(Foucault 1969)。然而,分類所帶來的往往是暴力及歧視性的社會後果。近代學科的發展,新知識學門的建立—犯罪學、人口學、人類學、社會學等等—不斷地將人歸類成不同的類別。事實上,分類是一種方法論,有助於我們釐清與理解存在於世界上的人事物。然而,在當代的人文學科當中,分類之所以變成了一種政治問題,正是由於現代科學不斷透過分類(例如:障礙的、偏差的、犯罪的、瘋癲的……)來區分「正常/不正常」之間的界線,這之中不免牽涉到的是知識/權力(Knowledge / Power)的運作(Foucault 1980)。因此,歧視及偏見的問題並不在於「人」本身,而是我們如何看待任何範疇或分類的性質及意義,以及如何解構正常與不正常之間的二元對立。
根據生物決定論(biological determinism)的論述,障礙者的行為會直接受個體基因或某些生理組成部分所控制。就如同女性主義論述中非常反抗的本質論(essentialism)一樣,障礙者的殘缺部分時常被本質化,他們的差異性被標籤化形成了一種負面的巨大力量。不論在物質上或符號上,社會不斷地利用二元對立的層級思考,指稱一方支配著另一方。然而,障礙的醫療模式(medical mode of disability)視障礙者為社會政策中被「照顧」的對象,其所帶來的限制以及將障礙的焦點訴諸於個人,充分地掩蓋了社會文化結構如何影響定義及分類(吳秀照 2007)。若我們回到障礙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 of disability),會發現障礙的分類以及定義是一持續醫療化(medicalization)、障礙化、特殊化、偏差化、他者化的過程(張恆豪 2007)。事實上,如果從更動態的角度來理解演化的話,就會發現生理並不是靜態不變的因素,而是有機體持續演化的過程。正常與不正常之間不可能是完全分離的;事實是流動,沒有固定的存在形式。
在障礙者的身上,我們能看見(雖然很多人沒看見)偏見、污名、歧視及不平等的身體傷害。身體所承受的痛苦與暴力並不是消失且無聲的,只是等待世界提供更多的媒介(mediation)讓障礙者得以現身/聲——《與惡》和《台鐵殺警》的意義正是如此。(精神)障礙者已長期被排除於社會之外,使他們永遠沒機會參與社會以及揭發不公不義的事實。每個事件(event)的發生都是提醒社會看見和了解受傷害的身體是如何被對待,而非豎起另一仇恨出現。在社會改革路途中,不同個體在生命諸多的向度上,因不同的脈絡、環境條件以及其具差異性身體的展現和認同,使個體交織(intersect)出不同的感受。就像Donna Haraway在《賽伯格宣言》(A Manifesto for Cyborg)當中所強調的:
分裂的認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已經無法提供強而有力的行動。取而代之的是結盟——親近性(coalition-affinity)。(1985: 8)
我們需要更多差異的、跨際的、歡愉的、悲傷的,不一樣身體的故事,給予你我對障礙者更多元而完整的圖像(image)和想像(imagine),這也是當代結盟政治(coalition politic)所強調的。
參考文獻:
1. Coverdale, John, Raymond Nairn and Donna Claasen. 2002. “Depictions of Mental Illness in Print Media: A Prospective Nation Sample.”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Journal of Psychiatry 36(5): 69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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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oucault, Michel, 1969, 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Routledge.
4. Foucault, Michel, 1980, 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2-1977. New York: Patheon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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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hakespeare, Tom. 1999. “Art and Lies? Representations of Disability on Film.” pp. 164-172 in Disability Discourse, edited by Mairian Corker and Sally French. Buckingham and Philadelphia: Ope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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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orrigan, P., & Lundin, R.著,張葦譯,2003,《不要叫我瘋子—還給精神障礙者人權》。臺北:心靈工作坊。
9. Michel Foucault著,王德威譯,1993,《知識的考掘》。台北:麥田。
10. 吳秀照,2007,〈台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排除社會障礙的就業政策探討〉。《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11(2): 148-197。
11. 張恆豪,2007,〈特殊教育與障礙社會學:一個理論的反省〉。《教育與社會研究》13: 71-93。
12. 張恒豪、王靜儀,2016,〈從「殘障」到「身心障礙」:障礙標籤與論述的新聞內容分析〉。《台灣社會學》31: 1-41。
13. 管中祥,2012,〈誰在建構媒體中的精神障礙者圖像?—精神障礙者新聞的產製分析〉。論文發表於「中華傳播學會2012年年會」,台中:靜宜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