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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判決書PDF檔案下載點)
判決全文共53頁!因此只針對背景與重要部分分析,以利讀者理解。
☆由於本案一審判決於本文撰文時(2020年2月11日)還沒有確定,因此本粉專不評論法律見解,只就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做分析。
壹、背景介紹
一、內政部警政署「斬手專案」專案績效
107年內政部警政署制定「斬手專案」專案績效,在107 年3 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期間,「拘提」詐欺案件之提款車手可提升績效功獎。
大家可以看一下以下獎勵與評核方式,拘提的分數與辛辛苦苦的監聽、跟監、埋伏、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一樣,且排除分析資料後中規中矩通知到案的表現。
如果你是一個追求績效與在警政高層面前「露臉」等升官表現的警察,你會用什麼方式來表現?

斬手專案期間的各式奇葩表現:〈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
-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
- 而且最可惡的是,斬手專案只要線上抓,但是羈押原因與必要的證據不足。車手上游也知道新北都這樣在搞,所以當他們懷疑某下手被檢警盯上時,索性報線給證據不足的單位員警,讓他們去抓,他們知道抓到後送到地檢署一定會放人,讓一個好好的集團案件被「瓦解移送」,案件支離破碎,全部車手都被放走,無從有偵查計畫的好好辦案,我有幾件案件就是被這樣亂搞,最後只好放棄。
二、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的拘提要件
關於拘提的要件,請參考 新時代法律學社〈新聞後台🌵拘提小觀念〉。
不過如果大家仔細看警政署的斬手專案給獎方式,就會知道「通知」到案沒有專案績效,有就是說,如果當面找到車手本人「通知」到案,沒有績效。所以,最輕鬆的方式,就是用「寄存送達」的方式,一方面沒碰到車手本人,如果寄存送達生效10天後車手沒來,就可以找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71-1條核發拘票了。
寄存送達的程序?
必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章核發到案通知書,並送達該通知書(A文書)。如果沒碰到受送達人,要製作送達通知書與送達證書(B文書),並在B文書上記載「被通知人○○○君,業經本分局送達通知書至居(住)所未遇台端,亦 無可代收之人,現將渠通知書(指A文書)暫存於○○派出所……」
-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之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 項)。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規定(第2 項)。」
-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00 條規定: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第1 項)。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第2 項)」、第101 條第1 項規定:「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 書,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 指印…。如未獲會晤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也就是說,必須要先有A文書的存在,才能去送達,並在B文書上記載有送達A文書的事實。這就像法院或地檢署發傳票傳喚某人,郵差要有傳票才能去送達,郵差不能明明沒有傳票,還去人家家門口貼說有傳票嚇人。
三、所謂「騙票」
在警察與司法圈戲稱的「騙票」,是指警方以不實或誇大的內容來欺騙司法官核發強制處分令狀(例如搜索票、拘票)。
實務上警方 「騙票」的態樣非常多種,有的騙票不涉及犯罪,只是單純包裝事實欺矇上級、檢察官(跟騙指揮差不多),或單純程序違失。但更多的實務情況是利用登載不實的公文書欺騙法院與地檢署,這就可能涉及公務登載不實罪,以及利用被騙的司法人員來剝奪民眾自由的妨害自由罪。
這類案件之所以難被發現,是因為司法官通常會信任員警基於職權製作的公文書,且事實難以查證,但司法官一旦被騙,接下來就會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正當的各類強制處分出現。在本案之後,新北還有一件用不實文書騙搜索票,騙過新北檢檢察官,但送到新北地院時被強制處分庭法官識破的案件,法院職權向檢方告發,日前起訴:〈員警拚績效持舊照騙搜索票 眼尖法官發現依偽造文書起訴〉
貳、法院認定的本案(案由:瀆職等)「騙票」事實
有了以上前理解後,接下來我們進入本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PDF檔案下載點)
☆由於本案一審判決還沒有確定,因此本粉專小編群不評論法律見解,只就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做分析。
本案的三種騙拘票類型
這個判決其實不是一個事實,而是6個被告*6個犯罪事實,「騙票」行為態樣大概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甲類:【倒填送達日期型】、乙類:【幽靈通知書型】不存在的到案通知書、丙類:【盜蓋大印與分局長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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