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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話|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上次我們講到了「法治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還有一點點的「罪刑法定主義」,今天我們繼續將罪刑法定主義延伸下去到它的派生原則(也就是子原則)。
先來複習一下「罪刑法定主義」,就是當犯罪行為人在行為的當時,在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有規定這樣的行為是犯罪時,犯罪行為人才會因此受到處罰。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即無刑罰。
罪刑法定主義是最基礎且最強大的原則,不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都不能違反它!

罪刑法定主義下的子原則

在介紹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之前,我們先來講個前提故事
【吃飯玩手機罪】前一週Henry因為迷上了一部美劇,但平常工作繁忙,所以在晚餐吃飯的時候,就會用手機追劇。而Henry的老婆因為怕Henry邊吃飯邊追劇會影響消化,而且也沒有跟家人互動,所以就下了一個「吃飯不能玩手機」的禁令,只要邊吃飯邊玩手機,就每次最高可罰5000元。
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又有「禁止類推原則」、「禁止習慣法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要求明確性原則」等子原則,這些子原則可說是讓罪刑法定主義更加的具體化,分別介紹如下:

一、禁止類推原則

所謂的「類推適用」,是指將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而相類似的情況應該加以規定,卻沒有規定(及法律漏洞),為了填補法律漏洞,而讓相類似情況的事件也可以適用其規定的法律效果。
這是在民事法中很常見的法學方法。但在刑事法中則是禁止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適用,否則就是創造或擴張原本法律沒有規定的犯罪及處罰
例如在竊盜罪的情形,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中的「動產」,是有一定的範圍的,雖然在民法中的定義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都是屬於動產,但在刑法的領域中,動產除了包括有體的有價值的物品外,也包含了電、熱及其他能量,但「偷連結他人的WIFI上網,是否會被論以竊盜罪呢?或者類推適用竊盜罪的規定來處罰他呢?」
【偷連他人WiFi有刑事責任嗎?|蔡政峯律師】在這篇文章中,提到『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所以囉,必須具備消耗性質的「能量」才是竊盜罪章保護的客體。』就算WIFI的性質類似「能量」,但還是不能用類推的方式,將該偷連WIFI的民眾以「竊盜罪」起訴或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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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法的教學都會從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開始教起,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換句話說,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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