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第02話|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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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話|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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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次我們講到了「法治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還有一點點的「罪刑法定主義」,今天我們繼續將罪刑法定主義延伸下去到它的派生原則(也就是子原則)。

先來複習一下「罪刑法定主義」,就是當犯罪行為人在行為的當時,在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有規定這樣的行為是犯罪時,犯罪行為人才會因此受到處罰。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即無刑罰。

罪刑法定主義是最基礎且最強大的原則,不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都不能違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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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下的子原則

在介紹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之前,我們先來講個前提故事

【吃飯玩手機罪】前一週Henry因為迷上了一部美劇,但平常工作繁忙,所以在晚餐吃飯的時候,就會用手機追劇。而Henry的老婆因為怕Henry邊吃飯邊追劇會影響消化,而且也沒有跟家人互動,所以就下了一個「吃飯不能玩手機」的禁令,只要邊吃飯邊玩手機,就每次最高可罰5000元。

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又有「禁止類推原則」、「禁止習慣法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要求明確性原則」等子原則,這些子原則可說是讓罪刑法定主義更加的具體化,分別介紹如下:


一、禁止類推原則

所謂的「類推適用」,是指將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而相類似的情況應該加以規定,卻沒有規定(及法律漏洞),為了填補法律漏洞,而讓相類似情況的事件也可以適用其規定的法律效果。

這是在民事法中很常見的法學方法。但在刑事法中則是禁止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適用,否則就是創造或擴張原本法律沒有規定的犯罪及處罰

例如在竊盜罪的情形,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中的「動產」,是有一定的範圍的,雖然在民法中的定義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都是屬於動產,但在刑法的領域中,動產除了包括有體的有價值的物品外,也包含了電、熱及其他能量,但「偷連結他人的WIFI上網,是否會被論以竊盜罪呢?或者類推適用竊盜罪的規定來處罰他呢?」

【偷連他人WiFi有刑事責任嗎?|蔡政峯律師】在這篇文章中,提到『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所以囉,必須具備消耗性質的「能量」才是竊盜罪章保護的客體。』就算WIFI的性質類似「能量」,但還是不能用類推的方式,將該偷連WIFI的民眾以「竊盜罪」起訴或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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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沒收」制度是國家經由公權力的行使,而將原屬於他人的東西,歸為國家無償持有,踐行「任何人都不得保持犯罪所得」的理念。在2015年12月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並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快五年的時間。而在新的沒收制度已脫離沒收是從刑的概念,認為沒收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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