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嚴選
|第10話|犯罪檢驗流程|客觀歸責理論(二)

2021/01/20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在上一篇我們介紹到「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斷步驟一」的部分,今天我們就接著介紹下去囉!
(二)步驟二:【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必須被實現】
1.什麼是「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必須被實現」(簡稱風險被實現)?
犯罪結果的發生,必須是由行為人所製造出來的法所不容許風險所引起,而且結果與行為間具有「常態關聯」,此時才可以認為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已經實現,而可以將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異常因果歷程說)。(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
2.那所謂的「常態關聯」又是什麼呢?
若是行為與結果間沒有重大的因果偏異,若結果的發生是基於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所無法預料的方式發生,則結果就不是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實現。例如,鷹眼對著壞人射箭,壞人死於箭傷。如此,則具有常態關聯,但若是鷹眼射箭後,壞人被倒塌的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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