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接在因果關係後面介紹的是「客觀歸責理論」,我們在之前所介紹的「條件理論」及「相當因果關係說」中,所要解決及篩選的是各條件原因在事件發生中「造成結果的原因間有無科學上及經驗法則上的因果關係」,但這樣的篩濾過程並沒有辦法將「法益侵害結果」體現出來。之所以要將「法益侵害結果」體現出來,是因為刑法是保護各種法益(請見
【|第06話|犯罪檢驗流程|結果(法益)】一文),當法益被侵害了,我們才需要出動刑法去制裁這樣的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將事件的發展當作是行為人的傑作,而該結果是可以歸責在行為人身上的。
貳、客觀歸責理論的內涵
一、導言:
客觀歸責理論的內涵為「行為人只有在以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升高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在後續的具體歷程中實現,而導致了刑法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為了要建立起可歸責於行為人的結論,該理論列出了三大步驟逐步地去檢驗。分別為(一)行為必須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二)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必須被實現;(三)風險的實現必須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等。
二、判斷步驟
(一)步驟一:【行為必須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1.什麼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人生在世本來就會遇到或承擔各種大大小小的風險,但風險不一定都是大家在社會生活時可以容許的範圍,而法律即在規範及保護人的社會生活,當與事件結果的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行為所製造或帶來的風險是社會生活所不容許時,則認為行為人所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案例
《案例一》每年平溪都會舉辦放天燈祈福的活動,在某次的活動中,小明所放的天燈升空後不久,卻掉落在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擋風玻璃上,汽車駕駛因視線被遮住,撞上了路旁的護欄,頭也撞破流血。請問小明放天燈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在我們考量行為所製造的風險是否為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時,最主要的考量點是「利益與風險的衡量」(輔助的評量標準則是「既存的具體規則的違反」、「信賴原則」及「降低風險」),具體來說,就是去評量行為人的行為對於社會所帶來的是利益大於風險時,該風險就是被容許的。但若是風險大於利益時,則認為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套回案例中,參加天燈的活動事前是經過主辦單位的評估,造成傷亡的機率應該很低,而放天燈的行為是一種傳統活動,重在懷舊與祈福的心靈慰撫作用,帶給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