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本身於日常,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感受到他人是刻意用身體、肢體、言語,跟自己有所接觸或是調侃,進而讓個人心情上產生了不被尊重的對待時,其動作則會在侵犯及騷擾的行為上成立,無論雙方的出生背景、工作經歷、貧窮富有,都不該是,被侵犯者需要默默承受的,也不該是,終於在有勇氣提出自己的遭遇以後,卻成為,人人所要撻伐的對象。
但社會往往,在事件爆發以後,總會先檢視受害者,是否為心目中所想像的那種形象,最後憑著自己的主觀,下意識的再次對被害者使用言語、文字,甚至認為有他人可以這麼做,所以自己對受害者也可以,於是造成受害者衍生更多其身體、心理、心靈皆難以走出來的創傷及陰影,然後自殺,或是,努力活著,卻又無法像普通人一樣,僅想單純的在世界生存,卻因為那場經歷,而僅能不斷靠其他方式麻痺自己,折磨了無數天,不經意可能還是會想到,也似乎沒有痊癒的那天。
即便嚴重的社會事件交由法律行徑全權處理,也不一定能討回公道,或是儘管最後法官判了侵犯者關幾年,之後還是會有讓他重新開始,釋放的那天,受害者卻不會因為最後的判決是否符合大眾所認為的合理期待,就能如願將那些揮之不去,像是事件與自己都將會永遠綁在一起的,全都一併消除,回到以前,尚未發生的時候。
僅希望身心已被深深烙印疤痕和疲憊不堪的我們,以後不會遇到,也永遠不會再有其他人遇到,只是一場惡夢,醒來後,其實,我們從來都沒有經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