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能不能偷錄音來當作證據?這個問題困擾很多人。
像前陣子很紅的性騷擾話題,如果他長期騷擾你,在沒有監視錄影器、錄影困難的情況下,你是不是第一個會想到要以錄音來自救?
還是我說被騷擾就算(喂)
更不用說抓姦或是勞資相關問題的談判過程…等等,因為人大機率會為了維護自身立場而改口,或說謊😖,造成事件走向不同的結果。
因此,溝通過程中「偷錄音」紀錄真實的對話就非常重要了。
很諷刺欸,明明你是正確的,卻要「偷偷來」,
甚至還可能會不小心「違法」。
今天就要來告訴大家:
什麼情況下錄音保護自己才能當證據?
先解決第一個問題:偷錄音犯法嗎?
如果沒有合理正當目的,那偷錄音是犯法的。
…聽起來很像廢話…?🙃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麼樣算合理正當目的?
說到錄音,第一個會想到的是不是像八點檔一樣,黏錄音筆在桌子底下,把偷情的人鹹濕對話錄下來,然後敲上一大筆贍養費封口費!
但是,其實法律上不承認「抓姦」是正當目的,是違法的哦!因為你竊錄的是「他人的對話」,就是配偶與小三的對話過程;
不過如果像是我們之前一系列影片提到的勞資糾紛中,你為了自保,錄音紀錄與雇主的對話過程(高雄地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因為你是當事人,是通話中的其中一方
符合《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所以是ok的。或是勞資糾紛中你要幫忙同事,徵得同事同意幫忙錄音,這樣也可以
所以由此可知,額…八點檔不要看太多🧐?
第二個問題:偷錄的對話能不能當作證據?
舉個最極端的例子:逼供取得的自白錄音就是不能當證據的
再來,台灣法律刑事、民事的判決不太一樣。刑事基本上肯定錄音的證據能力;
民事部分不一定,案情沒那麼嚴重,法官會覺得沒有偷錄音的必要,那這時偷錄音就不可以當作證據。
例如剛剛說的抓姦。但如果是罵髒話(妨害名譽),就比較有錄音的必要性
總結一下
第一個:目的。
你錄音是否具備正當理由
第二個:對話對象。
你是對話中的其中一方或是有獲得許可?還是你偷錄了兩個不知情者的對話內容?
▼影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