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約做筆錄時,為了保護自己,該不該偷偷錄音呢?
先講結論,不建議這樣做!
因為有機會違反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據實務見解,竊錄的定義是「未經同意」偷錄,「非公開」的定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提到:
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
如果做筆錄當下,主觀上,活動雙方皆認為只有對方能知道活動內容,且客觀上是在有第三人得以自由進出的環境,或是做筆錄之對談內容,是在第三個人得以聽到之狀況,就屬於「非公開」。
如果做筆錄時,是在「偵詢室」中關起門來做筆錄,只有一位警察和一位民眾在場,那這時就屬於「非公開」;反之,如果是在好幾位警察共用的辦公桌旁做筆錄,則屬於公開活動。
因此,過往的判決,其實告訴我們的是:如果在公共場合偷偷錄,不會違法,但如果是只有兩個人的情況下偷錄,就會違反妨害秘密罪!
總結來說,矮袋鼠律師非常不建議小夥伴做筆錄時偷錄音啦,畢竟是遊走在法律邊緣,而且如果當下被警察發現,屢勸不聽,甚至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小夥伴們不得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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