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行銷法律點線面(1):廣告不實與公平交易法

2021/05/06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好的東西值得被知道、認可,因此不管是個人或是企業,尋求著透過行銷被看見、被看見後獲得肯定成為品牌,已經是常態; 但是,你有從法律的角度,想過你要選擇哪些元素去被看見嗎?而在透過行銷、打造品牌的過程,整個脈動當中,從法律上,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層面呢?這篇,我們從廣告不實與公平交易法開始。
品牌行銷的相關法律,一直是我們重視的議題
網路廣告向來是公平會緊盯的對象,而公平會近期做出的不實廣告開罰當中,下面這個案例,我想很適合各位廣告行銷領域的從業人員,能對公平法中網路廣告管制有些初步了解。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月17日第1527次委員會議通過,沐光研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沐光公司)於嘖嘖群眾募資平台(下稱嘖嘖平台)及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數位文創公司)經營之「有.設計平台」銷售無非按摩梳(下稱案關商品),廣告宣稱「專利遠紅外線功能」及「遠紅外線專利」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沐光公司、聯合數位文創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沐光公司於108年12月18日至109年3月16日於嘖嘖平台刊載案關商品廣告宣稱「專利遠紅外線功能」;次於109年3月20日至109年6月1日於「有.設計平台」刊載案關商品廣告宣稱「遠紅外線專利」,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獲有遠紅外線功能之專利。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添加具有遠紅外線放射功能之材料,沐光公司於109年3月30日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專利,並於同年7月1日經智慧局給予案關商品新型專利權。是案關商品於廣告期間尚未取得專利證書,即宣稱具有遠紅外線功能專利與事實不符,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故案關商品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伴隨著智慧型手機及行動網路的普及,上網已經是現代人幾乎無論何時都在做的事情,也因此網路廣告變成了廠商間兵家必爭之地,而如何讓消費者對自己的服務、商品產生興趣,就成為廣告主最在意的問題。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知道,該產品事後的確取得了遠紅外線的專利,只是廠商在申請專利期間就開始播送宣稱產品具有遠紅外線專利的廣告,雖然離取得專利就只差了幾個月時間,但被公平會調查發現廣告播送時還未取得專利,因此被認定廣告不實,除了廠商外,連網路銷售業者也一同落得開罰的結局
為了確保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公平會對網路廣告設有嚴格的管制,以確保廣告內容真實,首先,在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下,所謂網路廣告的「廣告主」,除了傳統我們所認知實際販賣商品的廠商外,如果是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則網站經營者也會被視為廣告主,意即網站經營者也必須對廣告的內容負責,一旦廣告出錯,應馬上修正,否則同在公平交易法的處罰範圍
回到正題,究竟所謂網路「廣告不實」為何?在此將實務上的標準提供給各位:
(一)廣告所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等與事實不符。
(二)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發生變動或錯誤須更正時,未充分且即時揭露,而僅使用詳見店面公告或電話洽詢等方式替代。
(三)廣告就相關優惠內容或贈品贈獎之提供附有條件,但未給予消費者成就該條件之機會或方式。
(四)廣告就重要交易資訊及相關限制條件,未予明示或雖有登載,但因編排不當,致引人錯誤。
(五)廣告宣稱線上付款服務具保密機制,但與實際情形不符。
(六)廣告就網路抽獎活動之時間、採用方式、型態等限制,未予以明示。
(七)廣告內容提供他網站超連結,致消費者就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內容或來源等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八)廣告提供網路禮券、買一送一、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但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負擔或期間等。
洋洋灑灑列下來,可以發現到公平交易法對網路廣告是有相當嚴格限制的,而因為現代廣告的多樣化發展,如何落實上述判斷原則,確保所製作的網路廣告符合一切制度規範,也更為複雜而困難,建議各位一旦決定要製作網路廣告行銷產品,最好在製作期間,遲至對外投放廣告前,向各位的法律顧問確認廣告內容的合法性,以免意外落入處罰的範疇,否則不但廣告會因此無法使用,甚至還須負擔高額行政罰鍰,不可不慎。
作者:林庭宇律師(余宗鳴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本文經作者授權刊登)
編輯與刊登:余宗鳴律師(余宗鳴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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