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亂告我不起訴,我可以向對方請求慰撫金嗎

2023/08/1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最近有朋友問:對方對我提出刑事告訴,最後檢察官不起訴,我因為這案件身心受創,可以向對方請求慰撫金嗎?

可能可以喔!只是要先評估對方有沒有成立誣告可能,然後等到對方被起訴誣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不過,實務上有對方被判誣告罪且被害人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最後法院還是判對方不用賠一毛錢,就是遺漏一件很重要事情:二年時效。

至於二年時效是從何時起算?請看本文整理。

一、先評估有無成立誣告的可能,後提出誣告告訴

依照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構成民法侵權行為,確實可以請求慰撫金。

須注意,這裡講到的是「如果可以證明」,然而實際上不好證明。這時候建議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評估對方成立誣告罪可能,後提出誣告告訴。

關於誣告罪的成立,是對方所訴的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果對方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的事實為真實,就不會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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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6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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