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可以不用還?聽說過了15年就不能再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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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可以不用還?
或許你聽說過一個說法,就是欠錢超過15年後,債權人無法再追討欠款。那麼,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這個問題的真相。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在十五年內沒有被債權人追討欠款,那麼債務可能會被視為已消滅,這樣是不是有心規避責任的人都可以欠錢了?

被欠錢不還?你必須懂得消滅時效問題

法律不會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你必須了解什麼是「消滅時效中斷的原因」,才可以去應對故意欠錢規避追討時效的人。「時效中斷」是指在消滅時效期間,如果有特定的事由發生,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將被視為無效,並重新計算時效。下列事由可以導致時效中斷:
  1. 債權人提出請求。
  2. 債務人承認債務。
  3. 債權人提起訴訟。
此外,根據民法第129條,以下事項與起訴具有同等效力:
  • 根據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 告知訴訟。
  •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這些情況下的時效中斷將重新開始計算消滅時效,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對方欠錢但不夠還,你該知道的「債權憑證」!

如果您已經提出訴訟並獲得勝訴判決的情況下,時效將重新起算。這意味著您可以再次追討債務。如果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發現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償還債務,您可以向法院申請發「債權憑證」以保障未來繼續追討債務。債權憑證可以作為證據,確認債務的存在和金額。然而,債權憑證也有時效限制。根據您所提到的情況,請依據原告提告時的「請求權」來判斷時效。在時效期限內,您應該定期向法院申請換發債權憑證,以維護自身的權益。然而,債權憑證也有時效限制。根據您所提到的情況,請依據原告提告時的「請求權」來判斷時效。在時效期限內,您應該定期向法院申請換發債權憑證,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此外,如果有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執行名義(例如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則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的請求權,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並擁有5年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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