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通訊監察與調取通信紀錄那件事

2021/11/11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台中地院的張法官投書,指責檢警利用簡訊實聯制的資料聲請搜索票,將簡訊實聯制的資料作為犯罪偵查使用,違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示「不會將簡訊實聯制資料作防疫以外使用」的承諾,而有不當。因為這篇投書,引發了司法界的議論紛紛。其後,刑事警察局公開表示,張法官所稱的簡訊實聯制資料係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調取票,在監聽過程及調取通信紀錄中合法取得,並非向衛福部的簡訊實聯制資料庫調取資料。

其實,我們現在生活中會產生各式各樣的紀錄,而且幾乎全都電子化,包含健保、勞保投保紀錄、就醫紀錄、入出境紀錄、戶籍遷移紀錄、通信紀錄、銀行交易紀錄等等。這些紀錄呈現出的都是與我們每個人有關的生活足跡,是屬於我們的個人資料或隱私的一部分。既然如此,政府機關要去取得、利用這些紀錄,就是在侵害我們個人資料、隱私權的公權力作為,都必項要有法律的依據才能做。而目前上開紀錄,在司法的偵查、審判中,都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中搜索、扣押、請求交付,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的調取票、通訊監察書等規定,去調取、監聽而取得。

簡訊實聯制,我想大家都有傳送的經驗,你會傳送屬於每家商店特定代碼給1922,而儲存於電信業者的資料庫中,這樣如果某家商店出現確診者足跡,指揮中心就可以從資料庫中,利用該有確診者足跡的商店代碼,撈出同時間或前後時間有發送該商店代碼簡訊的人,去通知這些人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我們可以把簡訊實聯制的發送過程當作寄信,我在商店中寄了一封信到指定的倉庫,倉庫收到信後就會儲存在倉庫中等著未來使用。

所謂通訊監察,其實就是俗稱的監聽,檢警要監聽必須是因為偵查特定重大犯罪,準備卷證後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經過法院核准後,發給通訊監察書,再由執行的警察持通訊監察書上線監聽。
監聽時,我們可以取得該受監聽門號與他人通話的對話錄音、發受話時使用的基地台、傳送或收受的簡訊內容。而這次,刑事警察局應該就是在監聽時,取得了被告向1922發送簡訊的內容,也就是他當時所在商店的代碼。這種狀況,如果以剛才寄信的例子來說,就有點像是郵差從商店拿到信,要送到倉庫的過程中,被攔截後複印了一份信件內容,然後原本的信件再繼續送到倉庫裡。因此,依刑事局的說法,檢警應該不是向簡訊實聯制資料庫調取資料,而是另外經過合法的通訊監察過程所得。


這個通訊監察所得的簡訊內容到底能不能用來犯罪偵查?


就這個問題的答案,張法官明顯是採取否定的見解,其理由為「違反了發送簡訊者信任指揮中心所說的限於疫調使用的承諾」,但這個理由真的是對的嗎?事實上,我們在生活中因為生活足跡留在的任何紀錄,其實都沒有人願意被拿來做司法偵查,就是因為司法機關調取這些資料違反了我們的意願,侵害了我們的隱私權和個人資料,司法機關的公權力作為才需要有法律依據不是嗎?所以,違反我們的意願根本不是重點,重點還是應該回到,司法機關有沒有法律的依據可以取得這些紀錄?

就如上面所說,其實張法官所謂的簡訊實聯制內容,是由刑事警察局經過合法的通訊監察所得,那取得的本身手段合法。接下來,我們就應該談證據使用的問題。通常,在刑事訴訟中,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就會等於證據使用的合法性,我們在判斷證據能不能拿來做為有罪心證使用,大部分都是在看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例如用A案監聽到B案的狀況,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特別規定,原則上不能作為B案的證據使用。
所以,我們來看看基於合法通訊監察取得的簡訊,那不能使用的規定在那裡?說真的,我還真不知道,完全看不到規定在那裡。可是,這樣的狀況又明顯違反指揮中心的承諾,可能會造成犯罪者、通緝犯因而不願意進行實聯制,導致防疫破口,該怎麼辦?這個問題,各位就應該問問那給出承諾的指揮中心了。
事實上,我也贊成簡訊實聯制的內容應該只能作為防疫使用,不應該利用來作犯罪偵查,就是怕有人因此反對簡訊實聯制,不如實進行簡訊實聯操作,而造成防疫破口。但這是一個目的,也是一個理想,這個狀況不會自己發生的。如果在設立簡訊實聯制資料庫時,能把預算花在建置第三方公正單位,專門保存簡訊實聯制的資料,而不是把錢都拿去補貼給電信業者的費用。如果簡訊實聯制的設立,具備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在配套的法律規範中,明確排除任何其他目的使用,禁止調取、通訊監察。那今天,是不是就沒有這個爭議的存在了?

事實上,有一種說法是,因為簡訊實聯制的法源基礎不明確,國家在取得簡訊實聯制資料已經是有違法的問題,因此它的使用目的只能限於防疫使用,更不能擴展到司法偵查使用。這樣的說法,其實我可以接受,但請政府要承認,簡訊實聯制的作法是有問題的、是有瑕疵的,甚至是違法的。否則,在現況之下,指揮中心究竟要如何兌現他們的承諾,避免簡訊實聯制資料被拿來作司法偵審使用?指揮中心的法律依據在那裡?指揮中心憑什麼介入司法偵查?指揮中心又憑什麼介入法院對於證據能力的評價?又是要用那萬用的第7條尚方寶劍嗎?恐怕,這次會踢到鐵板,法院和檢察官可不吃你那一套。

說了這麼多,各位可以發現,其實一切都是法律建置的問題。我可以理解很多事情緩不濟急,但法律建置先行其實才是一個先進法治國的標準程序。我不清楚在整個防疫的主導單位裡,除了IT大臣外,到底有沒有法務大臣的存在?究竟是是法務大臣不存在還是法務大臣被無視冷落在一旁了?我真的很好奇。
再說一次,混亂的時代有如照妖鏡,一個國家是真偉大還是虛有其表,一照便知,我真心希望我們能成長為一個偉大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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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元律師
陳宗元律師
前彰檢、北檢檢察官,歷任毒品、詐欺、智財、性侵害、婦幼保護、醫療、經濟犯罪、環保犯罪、肅貪、重大刑案等專組。 現職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電話04-23023999。 專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契約、法律顧問等。 法律諮詢請洽事務所或LINE官方帳號@506beybs預約付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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