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並不保障同性戀婚姻 - MK案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背景】

MK是一名在香港土生土長的女同性戀者,她希望跟她的伴侶希望在香港結婚,但根據現行的法例,結婚的雙方必須是男性和女性,及法律認可的婚禮均屬基督敎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

【爭議點】

  1. 現行的婚姻法例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第37條(婚姻自由的權利)。
  2. 政府有沒有責任提供法律途徑給同性戀者組織家庭(如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或立法提供民事結合)。

【法庭的出發點】

  1. 婚姻不單單是兩個人的結合,它對社會來說有另一層的意義,婚姻反映了一些文化價值,有些社會的婚姻採取一夫一妻制、有些則採取一夫多妻、有些社會接受父權式的婚姻,有些社會接受自由選擇伴侶。
  2. 婚姻的地位是特別的,跟普通二人結合不同,婚姻賦予伴侶一些特別的權利,例如刑事程序中夫妻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被強制傳召作供指證伴侶。

【法庭對第一爭議點的分析】

基本法第37條指出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法官認為這條文所指的「婚姻」是指異性伴侶的婚姻(heterosexual marriage)。法官列出三個原因支持他的看法:
  1. 起草基本法那時,在香港生效的婚姻法例都只涵括異性伴侶的婚姻。當解讀基本法條文時,法庭亦應考慮起草基本法的時期在香港生效的法例,從而推斷出基本法第37條的原意。
  2. 基本法生效時(1997年),當時世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世上第一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地方是荷蘭,但荷蘭政府也是在2001年起才承認同性婚姻。
  3. 詮釋基本法時,法庭須同時參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KBORO)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HKBORO第19條和ICCPR第23條也只保障男人和女人的結婚權利。
  4. 話雖如此,基本法第37條只是保障婚姻自由,但它並不禁止政府訂立同性戀婚姻或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結合。

【MK的主張(撮要)】

代表MK的資深大律師指出
  1. 在詮釋與人權有關的條文時,如該條文意義含糊,法庭應採取寬容的態度來理解條文(generous interpretation)。
  2. 在詮釋基本法時,法庭應視基本法為可隨年代進化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 (即在詮釋條文時,條文的意思可因應時代的需求而改變,目的是使基本法可與時並進,而不須經過漫長和政治化的修改憲法程序),因此,法庭應該將「婚姻」理解成同性婚姻異性婚姻。

【法庭對MK論點的反駁】

  1. 只有在條文意思含糊時,法庭才應採取寬容的態度來理解條文,但就目前情況來看,條文的意思很清晰,沒有任何含糊之處,所以法庭毋須詮釋條文,基本法第37條所指的就是一男一女締結而成的婚姻。
  2. 法官認同基本法是一份可隨年代進化的文件,但同性婚姻的議題在香港非常具爭議性,而法庭亦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社會普遍認可和接納同性婚姻。即使基本法起草時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現在並沒有證據證明社會就同性婚姻的取態有所改善,法庭不會就法例作出爭議性大的詮釋。

【法庭對第二爭議點的分析】

就第二爭議點,法庭應為他們不應該隨意將立法責任加諸於政府身上,如果法庭這樣做,便無異於履行立法的工作,這並不是法庭的職責所在,而法庭亦沒有權力這行使這職責。
因上述的原因,法院故此駁回了MK的申索。
avatar-img
3會員
13內容數
這專題記錄我在閱讀案例時的一些筆記和分享一些有趣或對香港或普通法發展很重要的案例。 注:這專題只作學習和分享用途,本人並無意圖就任何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讀者另聘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我睇咗啲咩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QT案是同性伴侶權益的一個重要案例,法庭指出入境處所訂立關於受養人簽證的政策帶歧視性,讓經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權益受損,法院因而判QT勝訴,看看法院怎樣分析這個政策...
QT案是同性伴侶權益的一個重要案例,法庭指出入境處所訂立關於受養人簽證的政策帶歧視性,讓經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權益受損,法院因而判QT勝訴,看看法院怎樣分析這個政策...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我曾認真思考結婚的意義是什麼,大部分的人都說是兩個人愛的證明及保障。但結婚為什麼卻又變成了愛情的墳墓?是兩個人一起捨棄生活中再有愛情一詞的覺悟,廝守彼此,共同實現社會責任及遵守家庭約定。同一個屋簷下裡面除了浪漫與激情之外,也被相互攤開的平凡與現實填滿。
Thumbnail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婚專法)三讀通過,5月24日正式施行,婚姻平權終於露出了曙光。作為亞洲第一,台灣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但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專法將同性結婚之收養限於繼親收養,共同收養被排除於規定外。
Thumbnail
112年1月19日,內政部拍板定案,通過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釋,擴大跨國同性婚姻的認定範圍,造福許多跨國同性伴侶。然而,這對於臺灣的跨國同性婚姻而言,絕非終點。雖然認定範圍擴大,仍有19個國家的伴侶入境臺灣時需要進行面談;由兩岸人民組成的同性伴侶甚至被排除在外,無法在臺灣進行結婚登記。
Thumbnail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後,台灣成為了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然而,同性伴侶的許多權利仍未受到充分的保障。近年來,立法院陸續修法,讓同性配偶得共同收養無血緣之子女;內政部也透過函釋,開放了跨國同婚,讓婚姻平權跨出一大步。
Thumbnail
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在傳統喪葬習俗上,同志伴侶面臨著許多挑戰。在喪禮時可能面臨家人和親屬的不諒解,和無法實現殯葬自主等問題。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本篇文章介紹臺灣婚姻的要件及效力,包括定義、形式要件、無效及撤銷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包含結婚無效的效力、結婚的撤銷及普通效力等內容。
Thumbnail
今天(3/14)日本將有 2 案婚姻平權訴訟宣判。東京地方法院上午已經就「東京 2 次訴訟」一審宣判,認定現行規定處於「違憲狀態」;日本時間下午 3 點~3 點半,札幌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認定現行法制不允許同性伴侶成婚已違憲,但駁回原告求償的訴求。
今天去上每年規定時數的專業課程,從股權移轉,談到親屬繼承,然後又閒談到了婚姻問題。原來以為只是幾等血親內,不能結婚,沒有想到,姻親那邊才是有無法想像的問題。 某甲跟妻子結婚,而後不管是離婚或者是死亡,某甲可以跟原配的姐妹,現在再加上兄弟吧!都可以結婚,但是跟他們的下一代,是不能結婚的。 因為怕有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我曾認真思考結婚的意義是什麼,大部分的人都說是兩個人愛的證明及保障。但結婚為什麼卻又變成了愛情的墳墓?是兩個人一起捨棄生活中再有愛情一詞的覺悟,廝守彼此,共同實現社會責任及遵守家庭約定。同一個屋簷下裡面除了浪漫與激情之外,也被相互攤開的平凡與現實填滿。
Thumbnail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婚專法)三讀通過,5月24日正式施行,婚姻平權終於露出了曙光。作為亞洲第一,台灣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但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專法將同性結婚之收養限於繼親收養,共同收養被排除於規定外。
Thumbnail
112年1月19日,內政部拍板定案,通過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釋,擴大跨國同性婚姻的認定範圍,造福許多跨國同性伴侶。然而,這對於臺灣的跨國同性婚姻而言,絕非終點。雖然認定範圍擴大,仍有19個國家的伴侶入境臺灣時需要進行面談;由兩岸人民組成的同性伴侶甚至被排除在外,無法在臺灣進行結婚登記。
Thumbnail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後,台灣成為了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然而,同性伴侶的許多權利仍未受到充分的保障。近年來,立法院陸續修法,讓同性配偶得共同收養無血緣之子女;內政部也透過函釋,開放了跨國同婚,讓婚姻平權跨出一大步。
Thumbnail
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在傳統喪葬習俗上,同志伴侶面臨著許多挑戰。在喪禮時可能面臨家人和親屬的不諒解,和無法實現殯葬自主等問題。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本篇文章介紹臺灣婚姻的要件及效力,包括定義、形式要件、無效及撤銷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包含結婚無效的效力、結婚的撤銷及普通效力等內容。
Thumbnail
今天(3/14)日本將有 2 案婚姻平權訴訟宣判。東京地方法院上午已經就「東京 2 次訴訟」一審宣判,認定現行規定處於「違憲狀態」;日本時間下午 3 點~3 點半,札幌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認定現行法制不允許同性伴侶成婚已違憲,但駁回原告求償的訴求。
今天去上每年規定時數的專業課程,從股權移轉,談到親屬繼承,然後又閒談到了婚姻問題。原來以為只是幾等血親內,不能結婚,沒有想到,姻親那邊才是有無法想像的問題。 某甲跟妻子結婚,而後不管是離婚或者是死亡,某甲可以跟原配的姐妹,現在再加上兄弟吧!都可以結婚,但是跟他們的下一代,是不能結婚的。 因為怕有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