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格精選

避免小孩延誤就醫與法律上的緊急避難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一、為什麼寫這篇文章?

前幾日(4/19)看到二歲幼兒確診死亡的新聞,其中看到新聞寫到:「14日兩歲男童開始發燒,母親帶著兩個孩子步行前往醫院PCR,但篩檢後院方僅給退燒藥即要求回家等待,當天下午4時高燒男童開始陷入昏迷,父母約下午5點開始多方聯絡,求助無門,直到晚間7點半男童才被送入醫院。」我覺得很荒謬,居然還是有這種行政系統嚴重遲延的情況。看到幼兒的父親說:「我就是太守法傻呼呼等,若我直接去醫院或許我的孩子就不會重症!」心裡更是沉重。

因為家裡有二歲和五歲幼童,我開始搜尋相關新聞並持續關注,並思考如果真的發生緊急就醫情況怎麼辦。看到有網友討論提到:在猶豫要不要直接去醫院時,想到可能會被罰一百萬,也可能選擇繼續等。這讓我想到第一個問題:因為緊急情況自行就醫,應該可以適用行政罰法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第二個疑惑是過去有沒有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適用緊急避難的案例?

後來衛福部因二歲幼兒確診死亡而放寬COVID-19居家照護、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就醫交通方式,我看到緊急就醫方式是放寬為:「1.以119救護車為原則;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這讓我想到第三個問題:如果真的還是發生緊急就醫情況而遲遲等不到救援怎麼辦?

放寬就醫交通方式圖表

放寬就醫交通方式圖表


二、緊急情況自行就醫,可以適用緊急避難而不會被開罰嗎?

先說結論:當發生緊急就醫情況,即便政府沒有放寬就醫交通方式,還是可以適用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的規定,阻卻違法。

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學者稱這條規定為緊急避難(緊急危難),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可以阻卻行政法上的違法,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420以前,當發生幼兒有緊急情況時,雖然人民有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也就是必須撥打1922或聯繫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指示方式儘速就醫,未經上述程序不得逕行外出就醫。但是,為了因為避免小孩的生命或身體面臨重大危險,故可以逕行外出就醫,這樣緊急就醫行為,政府不可以開罰。

三、過去有沒有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適用緊急避難的案例?

經由判決查詢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緊急避難,主要查到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案例一:某位民眾在109年3月27日21時許擅離居家檢疫處所,搭乘計程車前往好樂迪錦州店門口與朋友晤談,其後搭乘計程車返回居家檢疫處所附近超商購買物品,再以步行方式於同日21時57分返抵居家檢疫處所。新北市政府審認原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這位民眾罰鍰20萬元整。這位被開罰的民眾主張緊急避難的理由是在家檢疫超過一周,因為食物、飲用水、現金都已經用完了,又恰好碰上周末,所以因此違反規定外出。

法院最後維持開罰,這位被開罰的民眾敗訴。法院的理由是:「

  1. 這位民眾對於其居家檢疫地點執行居檢疫時,本即應瞭解及掌握已知身上財物、現金狀況,並於入住居家檢疫地點執行居檢疫時即應掌握家中食物、飲水等各種生活物資狀況,並於每餐飲食調理時查看食物庫存量。
  2. 依照衛生福利部防疫追蹤系統個案追蹤紀錄,新北市本市三重區公所里幹事於這位民眾居家檢疫14日期間,每日關懷追蹤,並回報這位民眾追蹤情形,這位民眾與區公所溝通應無障礙,也無假日無法聯繫之情事,若有生活物資等需求,也應即時向區公所反映,或向本國友人、親人聯繫請求協助,可透過將生活物資放置居家檢疫地點之門口,於不會近距離接觸情況下解決生活物資困窘情形。
  3. 然其卻草率以其出門之前,僅因里長未接通電話,又想當時因為急著,沒有想到求助親戚,因求助朋友而朋友走不開,而選擇擅離居家檢疫地址外出,這位民眾不僅已有故意違反居家檢疫之主觀歸責事由無誤,客觀上亦難認其有緊急危難之存在,其選擇違反居家檢疫之規定搭乘計程車前往與非居家檢疫人員接觸出入公共場所,更非屬客觀上不得已之手段。是認,民眾主張其違反居家檢疫外出係屬緊急避難之情形,乃不可採。」

除了這個法院判決外,臺灣大學法學院林明鏘老師則在其文章提到一個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情況(這篇文章很值得參考,建議找來閱讀)。

文章案例大概是:A、B分別於2021年6月中由高風險感染國際疫區之亞洲入境臺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規定,A、B均受分別集中安置於檢疫旅館集中檢疫。檢疫期間,防疫旅館突發生火災,A、B分別逃離檢疫旅館時,消防員告知A、B須回原寢室避難,不得外逃。A經制止不聽,仍強行撞開攔路之E後,脫離寢室獲救

老師認為:「A之逃生行為,雖形式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規定,惟因火災逃生屬緊急避難行為,故不應處罰。」

四、如果真的還是發生緊急就醫情況而遲遲等不到救援怎麼辦?

根據衛福部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0)日表示,考量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為確保民眾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或確定病例於居家照護期間,若有相關醫療需求必須往返醫療機構時,可以及時前往,自即日起放寬有就醫或採檢需求之居家照護、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交通運送方式,以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以及保全醫療運送量能。相關說明如下:(一)緊急就醫:1.以119救護車為原則;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二)非緊急就醫/採檢:1.以防疫車隊為原則;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

在指揮中心放寬就醫交通方式後,聯合報在4月22日有篇「4歲染疫子發病癱軟119急送醫」的報導,看起來現在真的可以透過119救護車就醫。不過,消防署在4月24臉書貼文寫到「119救護車出勤總次數目前是去年每日平均值1.2至1.3倍,COVID-19占每日救護量20%,隨確診量增加占比持續成長。」

看到國衛院推估高峰期單日確診達4.5萬例,如果之後發生緊急就醫情況,119救護車是否可以及時接送,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就和老婆說:從目前情況來看,打119應該可以很快叫到救護車。但假設救護車過了半小時或一小時還不能怎麼辦?

依照政府公告,輔助方式是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叫防疫車隊。但如果到時電話根本無法接通或又發生行政延遲情況怎麼辦?因為我們不會開車,故開始搜尋可以步行到的最近地區醫院,大概步行20分鐘。雖然公告只是放寬到「同住」親友接送,但如果真的發生緊急情況,我認為請願意幫忙「不同住」親友接送,就算違反規定,但也應該能夠適用緊急避難規定。

寫到最後,願大家都健康平安度過這次疫情。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林明鏘,檢疫旅館火災與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231期,頁6-9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2號判決。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應變能力很重要
avatar-img
P律師的沙龍
1.4K會員
199內容數
將繁雜難懂的法律專業知識,透過淺顯易讀的文章讓你了解問題並應用觀念,讓大家都能逐步建立正確生活法律的觀念,自然能夠選擇「趨吉避凶」的行為模式。
P律師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4/30
之前提過如果和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或設立有限公司,一定要注意表決的約定。遇到很多次幾個人一起合夥或開有限公司,有合夥人或股東以為自己出錢比較多,投票時票數比較多或表決權比較多,結果表決時才發現出再多錢,都只有一票。
Thumbnail
2025/04/30
之前提過如果和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或設立有限公司,一定要注意表決的約定。遇到很多次幾個人一起合夥或開有限公司,有合夥人或股東以為自己出錢比較多,投票時票數比較多或表決權比較多,結果表決時才發現出再多錢,都只有一票。
Thumbnail
2025/04/19
上星期寫了「車禍調解談成了法院卻說不能執行?從法院不核定案例看調解怎麼寫才對」後,收到幾位方格子讀者來訊詢問:律師調解時都會注意避免犯那些錯誤嗎?租約糾紛調解要注意的重點也是一樣嗎?這本篇先看租約糾紛不予核定的案例,再談調解成立時檢視調解成立內容的基本原則。
Thumbnail
2025/04/19
上星期寫了「車禍調解談成了法院卻說不能執行?從法院不核定案例看調解怎麼寫才對」後,收到幾位方格子讀者來訊詢問:律師調解時都會注意避免犯那些錯誤嗎?租約糾紛調解要注意的重點也是一樣嗎?這本篇先看租約糾紛不予核定的案例,再談調解成立時檢視調解成立內容的基本原則。
Thumbnail
2025/04/12
延續前一篇「車禍調解談成了法院卻說不能執行?從法院不核定案例看調解怎麼寫才對」,這篇討論當法院不核定調解,該怎麼辦?調解還有法律效力嗎?可以拿去刑事程序用嗎?
Thumbnail
2025/04/12
延續前一篇「車禍調解談成了法院卻說不能執行?從法院不核定案例看調解怎麼寫才對」,這篇討論當法院不核定調解,該怎麼辦?調解還有法律效力嗎?可以拿去刑事程序用嗎?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介紹朋友新開的蝦皮選物店『10樓2選物店』,並分享方格子與蝦皮合作的分潤計畫,註冊流程簡單,0成本、無綁約,推薦給想增加收入的讀者。
Thumbnail
介紹朋友新開的蝦皮選物店『10樓2選物店』,並分享方格子與蝦皮合作的分潤計畫,註冊流程簡單,0成本、無綁約,推薦給想增加收入的讀者。
Thumbnail
每年4月、5月都是最多稅要繳的月份,當然大部份的人都是有機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只是相當相當多人還不知道,原來繳給政府的稅!可以透過一些有活動的銀行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來繳,從繳費中賺一點點小確幸!就是賺個1%~2%大家也是很開心的,因為你們把沒回饋變成有回饋,就是用卡的最高境界 所得稅線上申報
Thumbnail
每年4月、5月都是最多稅要繳的月份,當然大部份的人都是有機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只是相當相當多人還不知道,原來繳給政府的稅!可以透過一些有活動的銀行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來繳,從繳費中賺一點點小確幸!就是賺個1%~2%大家也是很開心的,因為你們把沒回饋變成有回饋,就是用卡的最高境界 所得稅線上申報
Thumbnail
如果對方趁探視期間抱走小孩不歸還,這情況其實很棘手,畢竟對方也是小孩的家長,加上國家怕驚動到小孩,一般來說很少採取立即且強硬的手段去搶回來,更別說小孩如果沒發生甚麼狀況,要硬搶回來還可能冒險自己先被告刑事(侵入住宅等等)。
Thumbnail
如果對方趁探視期間抱走小孩不歸還,這情況其實很棘手,畢竟對方也是小孩的家長,加上國家怕驚動到小孩,一般來說很少採取立即且強硬的手段去搶回來,更別說小孩如果沒發生甚麼狀況,要硬搶回來還可能冒險自己先被告刑事(侵入住宅等等)。
Thumbnail
我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住院治療是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需住院治療,但病人拒絕時,由兩位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並由「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判定是否要強制住院治療。嚴重病人拒絕全日住院治療者,得予以五天的緊急安置。
Thumbnail
我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住院治療是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需住院治療,但病人拒絕時,由兩位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並由「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判定是否要強制住院治療。嚴重病人拒絕全日住院治療者,得予以五天的緊急安置。
Thumbnail
前幾日(4/19)看到二歲幼兒確診死亡的新聞,我覺得很荒謬,居然還是有這種行政系統嚴重遲延的情況。因為家裡有二歲和五歲幼童,我開始搜尋相關新聞並持續關注,並思考如果真的發生緊急就醫情況怎麼辦。這讓我想到第一個問題:因為緊急情況自行就醫,應該可以適用行政罰法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
Thumbnail
前幾日(4/19)看到二歲幼兒確診死亡的新聞,我覺得很荒謬,居然還是有這種行政系統嚴重遲延的情況。因為家裡有二歲和五歲幼童,我開始搜尋相關新聞並持續關注,並思考如果真的發生緊急就醫情況怎麼辦。這讓我想到第一個問題:因為緊急情況自行就醫,應該可以適用行政罰法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
Thumbnail
社會輿論老是認為政府有無窮的公權力,可以替有需求的民眾、「伸張正義」、「為所欲為」,但根本沒有。且按過往經驗,網路爆料案件發文者總會隱瞞不利自己的事情。實際上這可能就是案父母衝突,拿小孩出意外當衝突引爆點,誰知道?只憑網路片面之言,就要來討公道,順便抹黑社政人員嗎?
Thumbnail
社會輿論老是認為政府有無窮的公權力,可以替有需求的民眾、「伸張正義」、「為所欲為」,但根本沒有。且按過往經驗,網路爆料案件發文者總會隱瞞不利自己的事情。實際上這可能就是案父母衝突,拿小孩出意外當衝突引爆點,誰知道?只憑網路片面之言,就要來討公道,順便抹黑社政人員嗎?
Thumbnail
雖然疫苗在新冠疫情期間,對於保障大眾健康、防止疫情擴散功不可沒,但也因為需求緊急,導致試驗不如平時完備、甚至有疑似不良反應致死的狀況發生。本文就從法律科普的觀點,來解釋緊急授權的前因後果,以及萬一需要時大家可以如何爭取權利。
Thumbnail
雖然疫苗在新冠疫情期間,對於保障大眾健康、防止疫情擴散功不可沒,但也因為需求緊急,導致試驗不如平時完備、甚至有疑似不良反應致死的狀況發生。本文就從法律科普的觀點,來解釋緊急授權的前因後果,以及萬一需要時大家可以如何爭取權利。
Thumbnail
【清訊新聞/台北中心 報導】 台灣警方濫權時有所聞,亂用罪名移送不僅造成民怨,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公民團體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以下簡稱機促會)近日發文表示抗議:「最近有越來越多警察把騎機車的人用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新聞」。 機促會表示,刑法185條應該是用來處罰破壞道路的人,然而最近竟然有下列情況被用此法
Thumbnail
【清訊新聞/台北中心 報導】 台灣警方濫權時有所聞,亂用罪名移送不僅造成民怨,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公民團體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以下簡稱機促會)近日發文表示抗議:「最近有越來越多警察把騎機車的人用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新聞」。 機促會表示,刑法185條應該是用來處罰破壞道路的人,然而最近竟然有下列情況被用此法
Thumbnail
以「行政協助」來說,警察「協助」衛生機關處理流行傳染病沒什麼大問題,問題在於資源。面對高傳染性的疾病,如果警察只會像以前一樣(目前看來還真的是如此),什麼防護都沒有,光憑一身是膽,絕對有人會成為破口,然後開始淪陷,新北蘆洲分局員警確診,恐怕只是個開端。
Thumbnail
以「行政協助」來說,警察「協助」衛生機關處理流行傳染病沒什麼大問題,問題在於資源。面對高傳染性的疾病,如果警察只會像以前一樣(目前看來還真的是如此),什麼防護都沒有,光憑一身是膽,絕對有人會成為破口,然後開始淪陷,新北蘆洲分局員警確診,恐怕只是個開端。
Thumbnail
羈押是審判前的動作,還沒有確定是否有犯罪。在這段期間我們都不能把犯嫌當作壞人,殊不知最後恐怕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而羈押的目的也是擔心重要證據會流失,甚至嫌疑人確實有罪,趁著被判刑前逃亡海外,甚至與其他人串供。
Thumbnail
羈押是審判前的動作,還沒有確定是否有犯罪。在這段期間我們都不能把犯嫌當作壞人,殊不知最後恐怕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而羈押的目的也是擔心重要證據會流失,甚至嫌疑人確實有罪,趁著被判刑前逃亡海外,甚至與其他人串供。
Thumbnail
新聞報導:一名女子今(24)日在臉書發文抱怨,日前有同事出現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她隨即幫對方進行CPR急救,足足壓了15分鐘,終於救回同事一命,沒想到對方清醒後反而責怪她,甚至還揚言提告,這讓女子既後悔又生氣地說「有沒有天理啊?當初就應該讓妳見閻王。」
Thumbnail
新聞報導:一名女子今(24)日在臉書發文抱怨,日前有同事出現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她隨即幫對方進行CPR急救,足足壓了15分鐘,終於救回同事一命,沒想到對方清醒後反而責怪她,甚至還揚言提告,這讓女子既後悔又生氣地說「有沒有天理啊?當初就應該讓妳見閻王。」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