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寫這篇文章?
前幾日(4/19)看到二歲幼兒確診死亡的新聞,其中看到新聞寫到:「14日兩歲男童開始發燒,母親帶著兩個孩子步行前往醫院PCR,但篩檢後院方僅給退燒藥即要求回家等待,當天下午4時高燒男童開始陷入昏迷,父母約下午5點開始多方聯絡,求助無門,直到晚間7點半男童才被送入醫院。」我覺得很荒謬,居然還是有這種行政系統嚴重遲延的情況。看到幼兒的父親說:「我就是太守法傻呼呼等,若我直接去醫院或許我的孩子就不會重症!」心裡更是沉重。
因為家裡有二歲和五歲幼童,我開始搜尋相關新聞並持續關注,並思考如果真的發生緊急就醫情況怎麼辦。看到有網友討論提到:在猶豫要不要直接去醫院時,想到可能會被罰一百萬,也可能選擇繼續等。這讓我想到第一個問題:因為緊急情況自行就醫,應該可以適用行政罰法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第二個疑惑是過去有沒有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適用緊急避難的案例?
二、緊急情況自行就醫,可以適用緊急避難而不會被開罰嗎?
先說結論:當發生緊急就醫情況,即便政府沒有放寬就醫交通方式,還是可以適用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的規定,阻卻違法。
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學者稱這條規定為緊急避難(緊急危難),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可以阻卻行政法上的違法,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在4月20以前,當發生幼兒有緊急情況時,雖然人民有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也就是必須撥打1922或聯繫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指示方式儘速就醫,未經上述程序不得逕行外出就醫。但是,為了因為避免小孩的生命或身體面臨重大危險,故可以逕行外出就醫,這樣緊急就醫行為,政府不可以開罰。
三、過去有沒有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適用緊急避難的案例?
經由判決查詢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緊急避難,主要查到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案例一:某位民眾在109年3月27日21時許擅離居家檢疫處所,搭乘計程車前往好樂迪錦州店門口與朋友晤談,其後搭乘計程車返回居家檢疫處所附近超商購買物品,再以步行方式於同日21時57分返抵居家檢疫處所。新北市政府審認原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這位民眾罰鍰20萬元整。這位被開罰的民眾主張緊急避難的理由是在家檢疫超過一周,因為食物、飲用水、現金都已經用完了,又恰好碰上周末,所以因此違反規定外出。
法院最後維持開罰,這位被開罰的民眾敗訴。法院的理由是:「
- 這位民眾對於其居家檢疫地點執行居檢疫時,本即應瞭解及掌握已知身上財物、現金狀況,並於入住居家檢疫地點執行居檢疫時即應掌握家中食物、飲水等各種生活物資狀況,並於每餐飲食調理時查看食物庫存量。
- 依照衛生福利部防疫追蹤系統個案追蹤紀錄,新北市本市三重區公所里幹事於這位民眾居家檢疫14日期間,每日關懷追蹤,並回報這位民眾追蹤情形,這位民眾與區公所溝通應無障礙,也無假日無法聯繫之情事,若有生活物資等需求,也應即時向區公所反映,或向本國友人、親人聯繫請求協助,可透過將生活物資放置居家檢疫地點之門口,於不會近距離接觸情況下解決生活物資困窘情形。
- 然其卻草率以其出門之前,僅因里長未接通電話,又想當時因為急著,沒有想到求助親戚,因求助朋友而朋友走不開,而選擇擅離居家檢疫地址外出,這位民眾不僅已有故意違反居家檢疫之主觀歸責事由無誤,客觀上亦難認其有緊急危難之存在,其選擇違反居家檢疫之規定搭乘計程車前往與非居家檢疫人員接觸出入公共場所,更非屬客觀上不得已之手段。是認,民眾主張其違反居家檢疫外出係屬緊急避難之情形,乃不可採。」
文章案例大概是:A、B分別於2021年6月中由高風險感染國際疫區之亞洲入境臺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規定,A、B均受分別集中安置於檢疫旅館集中檢疫。檢疫期間,防疫旅館突發生火災,A、B分別逃離檢疫旅館時,消防員告知A、B須回原寢室避難,不得外逃。A經制止不聽,仍強行撞開攔路之E後,脫離寢室獲救
老師認為:「A之逃生行為,雖形式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規定,惟因火災逃生屬緊急避難行為,故不應處罰。」
四、如果真的還是發生緊急就醫情況而遲遲等不到救援怎麼辦?
根據衛福部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0)日表示,考量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為確保民眾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或確定病例於居家照護期間,若有相關醫療需求必須往返醫療機構時,可以及時前往,自即日起放寬有就醫或採檢需求之居家照護、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交通運送方式,以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以及保全醫療運送量能。相關說明如下:(一)緊急就醫:1.以119救護車為原則;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二)非緊急就醫/採檢:1.以防疫車隊為原則;2.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
在指揮中心放寬就醫交通方式後,聯合報在4月22日有篇「
4歲染疫子發病癱軟119急送醫」的報導,看起來現在真的可以透過119救護車就醫。不過,
消防署在4月24臉書貼文寫到:
「119救護車出勤總次數目前是去年每日平均值1.2至1.3倍,COVID-19占每日救護量20%,隨確診量增加占比持續成長。」
看到國衛院推估高峰期單日確診達4.5萬例,如果之後發生緊急就醫情況,119救護車是否可以及時接送,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我就和老婆說:從目前情況來看,打119應該可以很快叫到救護車。但假設救護車過了半小時或一小時還不能怎麼辦?
依照政府公告,輔助方式是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叫防疫車隊。但如果到時電話根本無法接通或又發生行政延遲情況怎麼辦?因為我們不會開車,故開始搜尋可以步行到的最近地區醫院,大概步行20分鐘。雖然公告只是放寬到「同住」親友接送,但如果真的發生緊急情況,我認為請願意幫忙「不同住」親友接送,就算違反規定,但也應該能夠適用緊急避難規定。
寫到最後,願大家都健康平安度過這次疫情。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林明鏘,檢疫旅館火災與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231期,頁6-9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