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要問,媒體跟原po是覺得社會局可以拿哪條法律介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6條是有「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的情形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但前夫有沒讓女兒就醫嗎?她是有就醫,只是前夫不同意醫院的處置方式,想打石膏而不願手術。
報警也沒什麼不對,因為,就算通報社會局,他們也需要請警方協助,同樣是《兒少法》第5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從報導中也不知道醫師真的的診斷是什麼,而且,很顯然醫院也要等父母都同意,才動手術,因為怕被告,這我很可以理解,但社會局、社工難道不會被告?我認識的同行三不五時跑法院,所在多有,為什麼你們夫妻爭執,社工莫名其妙要被波及?
社會局在報導裡好像很消極,這不完全是壞事,萬一社會局「積極起來」,馬上緊急安置72小時,如果更「積極」,評估父母都沒有能力照顧女兒,再聲請安置延長到三個月(《兒少法》第57條),三個月就延一次,安置期間社會局不同意,這對怨偶誰都別想看女兒(《兒少法》第60條)。
社會輿論老是認為政府有無窮的公權力,可以替有需求的民眾、「伸張正義」、「為所欲為」,但根本沒有。且按過往經驗,網路爆料案件發文者總會隱瞞不利自己的事情。實際上這可能就是案父母衝突,拿小孩出意外當衝突引爆點,誰知道?只憑網路片面之言,就要來討公道,順便抹黑社政人員嗎?
最後,原po是用視訊通報嗎?還是可以「遙視」?不然怎麼知道社會局的人「一臉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