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請別嫌社政單位消極,如果他們「積極」起來怕大家受不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很喜歡報這種「冷血社工‧官僚殺人」的新聞,十幾年來都一樣,以前還會訪一下案家,現在直接抄網路。
我就要問,媒體跟原po是覺得社會局可以拿哪條法律介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6條是有「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的情形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但前夫有沒讓女兒就醫嗎?她是有就醫,只是前夫不同意醫院的處置方式,想打石膏而不願手術。
報警也沒什麼不對,因為,就算通報社會局,他們也需要請警方協助,同樣是《兒少法》第5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從報導中也不知道醫師真的的診斷是什麼,而且,很顯然醫院也要等父母都同意,才動手術,因為怕被告,這我很可以理解,但社會局、社工難道不會被告?我認識的同行三不五時跑法院,所在多有,為什麼你們夫妻爭執,社工莫名其妙要被波及?
社會局在報導裡好像很消極,這不完全是壞事,萬一社會局「積極起來」,馬上緊急安置72小時,如果更「積極」,評估父母都沒有能力照顧女兒,再聲請安置延長到三個月(《兒少法》第57條),三個月就延一次,安置期間社會局不同意,這對怨偶誰都別想看女兒(《兒少法》第60條)。
社會輿論老是認為政府有無窮的公權力,可以替有需求的民眾、「伸張正義」、「為所欲為」,但根本沒有。且按過往經驗,網路爆料案件發文者總會隱瞞不利自己的事情。實際上這可能就是案父母衝突,拿小孩出意外當衝突引爆點,誰知道?只憑網路片面之言,就要來討公道,順便抹黑社政人員嗎?
最後,原po是用視訊通報嗎?還是可以「遙視」?不然怎麼知道社會局的人「一臉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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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愛看電影的社工,過去也曾經在部落格寫過一些「長的像影評」的心得文,希望能用社工的觀點,提供一些對於電影不同的角度。當然,有些電影跟社工領域,八百竿子打不著,就純粹是表達自己的感覺、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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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要讓社工減輕負擔,最好的方便還是大家多出點力,別什麼疑難雜症都丟給我們。例如這個案件是鄰居通報的,那可否在暴力事件發生時,多干預一點,讓施暴者忌憚一下,不敢再動手。此外受暴者如有親戚朋友也能伸出援手,讓她過年有地方去,而不是非得去待安置機構。
這樣一部劇情乏味、角色空洞的電影,居然還演了兩個半小時。據說身為當事人的Patrizia,對電影與導演Ridley Scott都很不滿意。如果我是已故的Gucci家族成員,無論天堂或地獄,我也會氣得寧可再死一次:「我們家的故事,比電影還精彩幾百萬倍,才沒那麼無聊!Ridley Scott拍壞了...
自從我開始在網路上發表社工專業的看法,還有證照考試心得、技巧後,常有網友問:「做社工是不是一定要念社工系?」 換作之前,我會很制式回答:「不一定,要看你的雇用單位用人規定怎麼樣,有些機構是拿政府補助或聯合勸募,所以對工作人員有一定門檻,其他就不一定,要看機構的要求。」
事情還是要回到一個點上─為什麼要把一個人不順遂,怪罪到念什麼科系上?
要從我專業角度去看《瀑布》,就傷感情了,電影本身的藝術成就,或者演員的表現也許沒什麼可多批評的地方,但電影處理或者詮釋思覺失調症病人的地方,就有值得商榷之處。電影結束,最大的感受就如同標題,好像看了120分鐘的精神病反污名,外加水上安全教育宣導片...........
我看到「躺平主義」這類說法,其實內心會寬慰一點,喔..原來一般「正常人」也會懶散、空白的過日子啊!而且他們還不像我們精神病人,為症狀、社會歧視、藥物副作用困擾,「正常人」可是好手好腳、無災無病,都不免瓍波逐流、過一天算一天,那社會又何忍苛責精神病人?非要精神復健機構,用各種活動塞滿他們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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