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議題延燒以來,司法院大法官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是否違憲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我認為最大的癥結點大抵聚焦在以「漢父原母的家庭生活、文化狀態與從姓」去判定婚生子女是否為「真正的」原住民,並且原父比其原母之子女更容易取得原住民身分、傳承文化,為此我感到不太平等且不認同。
此一釋憲以來,我一直思考原母嫁入漢父的家庭生活的真實狀態是否真如《原住民身分法》言詞辯論中所提及:「原住民女子嫁給平地漢人之家庭整體經濟地位提升。」這樣以刻板印象去判定一位「擁有原住民血緣者」,以經濟限制作為判定,是一種對於該婚生子女的文化權認定之差別待遇,此一以經濟能力去反對原住民身分的侵害是否適宜?我們會說漢漢家庭經濟太差,其子女就失去漢人身分嗎?那他們是誰?這類認同問題著實尷尬。
國中二年級時,母親帶我到照相館拍攝證件照,到戶政事務所申辦改姓與身分證、健保卡的換證。因為同儕與導師的疑問下,我問母親:「為什麼要給我改姓?」母親回答:「因為妹妹的老師說改姓可以申請學費的補助。我和妹妹便改姓母姓為嚴,戶口名簿上便新增了「平地原住民」阿美族的身分,而長我六歲,已在就業的哥哥維持原來父姓。
當時,我的河洛父親沒有表達任何的抗拒與不認同,生活依舊如昔。以我母親的抉擇從姓之目的去看,反而就是因為家庭經濟的支持困難而去依靠原住民身分,以一個人或家庭的生存權而言,我認為這並無不妥之處,且其急迫性大於、甚至無關姓氏的選擇自由,雖然阿美族是母系社會,原母之漢姓卻與阿美族文化無關。啊!到了國中我才認識自己原來具有阿美族血統。
姓氏選擇自由的議題,從之前以「(漢人)公務系統作業方便」為由,否定身分證單列族語名字的提案,更能看出其權益差距,雖能以附加註記族名方式與漢名並列,卻妥協了原住民的取名自由,再推及原住民身分者更改名字次數之限制,顯而易見其不公平之處。
我想起在高中時,因為升學與經濟困難選擇了直升「原住民專班」,當時指導我們織作各族傳統服飾的犁百.辛系老師出了個人作業,去談自己的族語名字與對原鄉的認識。當時一知道這項作業,我便告訴犁百.辛系老師:「我沒有族語名字。」她答:「可以請媽媽取一個。」後來我有了族語名字,叫作:「Cidal」。
這個名字不是阿美族傳統的母子連名制,也不是家中長者替我取名,「Cidal」取自我的漢名「昇」字,符合「Cidal」本身釋義有「太陽」之意。所以我的名字僅有「個人名」沒有「母/父名」,沒有母親的名字且脫離「個人名+母名/父名」的制度。更不用說,或許我的家族或許可能擁有「氏族名」,但現實就是我的名字脫離了文化傳統的慣習,不僅沒有彰顯血緣,亦沒有所謂更緊密的文化連結。同為阿美族的犁百.辛系老師也感到疑惑,因為「Cidal」也很少族人拿來取為族語名字。
正好在法庭言詞辯論期間,多位大法官提出對「漢姓與原住民文化連結」的質疑,而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原住民以漢姓取名在過去(歷時77年)已是普遍」的立場去談論,我們只聽到文化、經濟、優惠等三者因素,其合憲性的爭議卻沒有談及剝奪原住民身分、人格價值的部分,包含國家造成原住民文化離散的歷史因素也被無視、避重就輕,避而不談國家對於原住民之保護補償的原因,而以「優惠」之字眼漠視殖民歷史。
經此,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川如教授談及國民政府過去「國語運動」、「禁說方言」造成對原住民各族的社會歧視,亦對於族語名字之限制影響深遠。即使民法上已改制不再依附漢人父姓常規,但漢文化家庭壓力之下,台灣人普遍仍以父姓為第一抉擇順位。現行法制改革之辯論不能不考量此漢原之間的衝突所造成的情感創傷與內在、外在歧視。
我說,國民政府過去對於抽籤取漢化姓名之決策的實施是否具有合憲性?
就讀研究所時,文化人類學教授請學生們到戶政事務所查詢自己的家族,申請「全戶動態」,教授知道我是從母姓的阿美族人,便請我查詢母系家庭的祖系,列名上溯到日治時期為止,我發現自己的祖系到外曾祖父母都還有原住民傳統名字,甚至不只一個名字,到我外祖父這一代開始就只有漢化姓名,可謂原住民取名的限制不僅在漢父原母的情形上發生。
關於「認同行動」,我認為不僅是原住民族人的課題,是全台灣人都應該關心的議題。或許到戶政事務所查詢父系與母系的「全戶動態」是最簡單的,甚至是製作「家族族譜」,提倡多元認識,更認為機關代理人對《原住民身分法》之詮釋「不該一味疑惑漢父原母婚生子女是否有文化認同行動,或者不要因為優惠性考量去質疑一個人對於原住民身分認同的真實性」,而是基於理解自己的血緣,應該去「認識自己的族群與祖先、家族」為先行要件,以有真正的選擇權為基礎,去選擇自己要認同的身分,那才是真正的彰顯超脫血緣的自由人權。
進一步來說,「原住民母親的子女,既有兩族之血緣卻不能同時擁有兩族的文化權,而失其身分呢?」《原住民身分法》以子女沒有客觀認同意識之行為,或從原母的漢姓所限制,不僅原母失去傳承文化給子女的權力,更讓許多原住民子女失去原住民文化的相關認知。以從小失根的空窗期而言,儼然是一種權力剝奪,子女血緣的「『認同責任』在一出生就被所謂研究數據推究於沒有『法定身分』,以先失去原住民身分權力去否定認同文化養成的可能性。」
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一再提及之「認同行動的真實性」,法律是真的可以去質疑婚生子女們的人格權的嗎?我保持質疑態度。《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反而不利於保護原住民血緣與文化的連結,也是漢法形成對於混血子女的人格權歧視與文化權的片面想像。
漢父原母之子女的文化認同之抉擇特別困難,認識民族文化沒有人是容易的,原母的意識在父權社會、漢人法制與傳統價值觀三者之間求生存。在此言詞辯論之中,我更理解到的是一味以身分或文化去判定一位原住民身分者都是不妥的,單一價值判斷容易使人陷入思考脈絡的二元性,我認為在追尋文化身分之路容易的人應該感謝自己的家庭,而不是陷尋根不易的人於不義。
經此言詞辯論法庭之後,希望台灣未來不再是一個少數族裔要比多數族裔更努力證明自己身分,認同卻還要受多數跟認同無關的人質疑的社會。漢父原母子女對文化陌生的原因,絕對不僅是失去原住民傳統名字那麼簡單的事情,而失去原住民傳統名字必定是對文化、血緣身分陌生的原因之一。
前陣子有位泰雅族長輩當面對我說:「毅昇,你可不要變成漢人。」
我自己內心早有一道關於這類話題的防火牆,對於「民族想像」的毒,都會被我過濾掉。我理解長輩對於漢人的看法,可能有過創傷經驗,但加諸於無罪者,其實也是種「殖」的行為。關於這方面的思考,對於一個混族人/一胞半而言是必要的功課,我同時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也擁有漢人的「血統」,這是中華民國政府法律的漏洞,著實是種對族群皆以「二分法」區分的方便法,其實是落後的體系。
如果這社會真想正視轉型正義,或所謂去除殖民遺毒,我們並不會是面向越來越統一的國家,而是血統越來越細緻的國民。更希望法制上也與時俱進地發展改善,不讓社會制度使漢父原母婚生子女在追尋文化認同時,內疚於自己的血統,「一個人的作為、個性與歷史見證,不是一個民族的民族性」,不能以自己代表一個民族,更不能以民族代表自己,不應該製造刻板,是我一直想談論的價值觀。
我多希望自己如鄭川如教授所言:「讓原住民小孩躺在媽媽懷中,不用取原住民風味的名字,就具有原住民身分。」若因為血緣與法律之間的認定去掙扎文化身分的認同,確實是台灣原住民族權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