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0號判決(民國110年08月25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法律爭點】性平會調查程序完成前之調查記錄與報告,能否拒絕當事人閱卷?

【原審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0號判決

【上訴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8號裁定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然性平會調查小組所為之調查紀錄及調查報告,乃為被告(機關學校)作成原處分前所為準備程序之文件,依前揭規定,被告(機關學校)自得拒絕原告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況且,行為時性平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故被告(機關學校)於調查程序為保護被害人及相關人士,拒絕原告(教師)請求閱覽相關調查資料或卷宗,並無違法或不當。是原告(教師)主張被告自始未依法提供其閱覽卷宗,使其無法充分答辯說明,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等語,難以憑採。

【結論】

於性平會調查程序完成前之調查記錄與報告,屬於準備作業文件,故可以拒絕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Edu-lawyer的沙龍
68會員
170內容數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爭點】性平事件公益檢舉人,能否擔任性平委員會委員?是否需要迴避?
Thumbnail
【爭點】性平事件公益檢舉人,能否擔任性平委員會委員?是否需要迴避?
Thumbnail
【法律爭點】 1、校園性別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後,認為不構成校園性別事件時,性平會得否移送教評會? 2、又,教評會接受性平會的移送後,能否直接依據性平會調查結果作為事實認定的結果?進而解聘教師呢?
Thumbnail
【法律爭點】 1、校園性別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後,認為不構成校園性別事件時,性平會得否移送教評會? 2、又,教評會接受性平會的移送後,能否直接依據性平會調查結果作為事實認定的結果?進而解聘教師呢?
Thumbnail
【法律爭點】遇到校園性平案件時,性平會委員能否同時擔任教評會委員?是否需要迴避?
Thumbnail
【法律爭點】遇到校園性平案件時,性平會委員能否同時擔任教評會委員?是否需要迴避?
Thumbnail
【法律爭點】性平會調查程序完成前之調查記錄與報告,能否拒絕當事人閱卷?
Thumbnail
【法律爭點】性平會調查程序完成前之調查記錄與報告,能否拒絕當事人閱卷?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