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5號(民國1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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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教師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被裁罰10萬元
一、事實經過
原告為國中教師並擔任導師,其於民國106、107學年度擔任「王生」(特教生)8、9年級導師期間,因排拒王生參加相關課業活動,後經王生家長陳情及調查後,函送被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之規定,裁罰10萬元罰鍰。
二、爭執焦點
1⃣️、拒絕王生參加第八堂課、暑期輔導部分
(1)、第八堂課部分
原告(教師)於知悉其他科目之授課老師有未遵守「第八堂課係以複習為主,不得教授新課程進度」之狀況時,理應通知特教生及其家長。
讓家長及學生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第八堂課,或與其他科目授課老師討論如何調整授課進度,以維未參與第八堂課之學生之受教權。
但原告身為班級導師卻對此侵害王生受教權之情事,予以忽視,反於事後逕以無法約束其他授課老師之個人行為免責,實與其擔任王生班級導師,理應負責居中協調各科老師授課進度之責相悖,更遑論其於座談會直指「特教生可以選擇不參加」等詞,此等將「特教生」特別提出之行為,某種程度即係將特教生與一般生做區別對待。
(2)、暑期輔導
家長在暑輔通知單上原本勾選王生同意參加,而被原告(教師)直接要求將回條塗改為不同意參加
2⃣️、拒絕王生參加寒輔部分
原告(教師)在特殊生沒有參加的第八節課時,發下寒輔通知單,家長是透過其他同班同學才知此事。
原告身為王生之班級導師,其倘思慮周詳,且未排斥特教生參與寒假輔導,自可透過全班同學均在教室之時間發放寒輔通知單,然其卻利用特教生均未參加之第八堂課發放寒輔通知單,顯有排拒特教生參與之意。
3⃣️、拒絕王生參加模擬考部分
(1)、告知考程未確定
衡諸經驗法則,學校為幫助即將面對大考之學生準備考試,如事前擬定複習進度、範圍、相應之複習考試日期等計畫,當會遵照日程執行,學生及家長才能夠照表操課,故上開暑期考程表除有特殊狀況應不致輕易變動,更遑論多次臨時性改變時間,且亦無法理解原告不配合其他18個班聯合模擬模擬考之理由。
(2)、拒絕參加模擬考
且家長與教師間就王生參加模擬模擬考之事並未達成共識,然家長既然明確提出王生欲參加模擬模擬考之要求,原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而排斥王生參加考試之機會。
(3)、未能提供試題給學生練習
原告身為班級導師,既知悉有部分同學因未參加暑期輔導而未能取得考試試題,理應於選擇模擬模擬考試題時將此列入考量而另外重擇試題,抑或於選擇該附贈試題進行模擬模擬考時,複印試題予其他未參與暑期輔導之學生,以免剝奪渠等參與模擬考試、練習試題之機會,然原告卻捨此未為,其忽視未參與暑期輔導之特教生之權益
4⃣️、未彈性規劃平時考部分-推諉卸責
原告既然知道特教生未全程進班,因此,對於堆積在桌上之考卷用途並不理解,其理應以其他方式,讓發考卷時未在場之特教生清楚明白考卷之用途,以免造成理解錯誤。
且王生確有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數張考卷之困難,原告教師未使王生未充分理解其可以適用與普通生不同考試時間,或使王生理解其究需完成之考卷為何之情況下,法院進而推論原告並未做到王生應試之合理調整作為,從而認定原告有「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時間」之情,亦應為可採。
復於發現學生抄寫聯絡簿時間錯誤導致抄錯內容時理應清楚告知,否則無異係使傳達資訊或與家長溝通協調之聯絡簿形同虛設,原告身為需批改聯絡簿之導師,對於學生是否抄錯聯絡簿之內容知之甚詳,其未於察覺時即時反應,反於學生屢屢抄錯,導致家長輔導學生複習或準備考試內容錯誤後,反將責任推諉為學生自行抄錯聯絡簿內容,難謂其該等未善盡導師責任之行為,非無區別特教生與一般生而為差別對待之嫌。
三、結論
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本10萬元罰鍰。
四、個人想法
在校園中有各式各樣的學生,每個孩子的狀況不同,應該給予不同的方式對待,特教生更是如此。
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教生對於班級經營而言,會有一定的複雜程度,必須對其要多花點心思。然,這也是教師應盡的職責。
但有許多教學現場的困難點,是在判決中無法得知,畢竟人與人的相處之道,難以透過判決得知教師當下的心理狀態。或許雙方彼此溝通多次,而產生了誤會,最終只能有如同判決書中的行為產生。
在這個判決中,法官主要採信家長的證詞,看似合理,但對於教師的心理狀態似乎沒有再多加的了解。只能從行為來判斷教師的動機,或許這也是個不公平的對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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