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應該採取共同監護嗎?該怎麼確保共同監護後不會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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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許多夫妻在離婚時,因為遲遲無法決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最終決定在協議時妥協,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但在確定採取共同監護前,務必先確認這樣的監護方式是否適合自己與前配偶,否則最後發現不但沒有追求到當初期待的「方便」,還搞到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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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監護?採取共同監護小孩要和誰住?輪流過夜嗎?

  共同監護是離婚的雙方皆有對孩子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通常只會固定跟其中一方同住,但也有輪流同住、或離婚後維持同居生活的例子。

  但時常更換生活環境有時候對大人也吃不消,更不用說成長中的孩子。所以原則上還是會選出一個「主要照顧者」來與孩子同住,並負責孩子主要的生活照顧義務。主要照顧者雖然有權決定孩子平時生活上瑣碎的事,但對於重大事項的決定,則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如:遷戶籍、轉學、出國留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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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知道自己適不適合共同監護?共同監護約好後還能改嗎?

  共同監護一般都是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好的,大部分採共同監護的父母都是和平分手、協議離婚,也有因為兩人都想要監護權又難以達成共識才不得不採取共同監護的情況。

  採取共同監護的父母,在往後的日子還會有很多機會為了孩子的事與對方聯繫,如果雙方性格不合、習慣不同,一接觸恐怕就會吵起來。如果能遇見這樣的狀況發生,建議辛苦一點打官司單方監護,不要共同監護。

  當然也有一些父母一開始根本不知道共同監護會這麼麻煩,想改成單方監護。如果雙方達成共識,那當然是沒問題的,萬一不幸兩人都想要監護權、不肯退讓,還是會建議先跟專業人士諮詢,看能不能幫忙協商,甚至是準備好訴訟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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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共同監護嗎?感覺對方比我更適合當監護人,我還有機會嗎?

  共同監護通常是在兩種情況下比較會出現:第一種是夫妻間較和平或理性,能夠在離婚的狀態下彼此共同照顧孩子;第二種則為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時,積極爭取的一個妥協方式。

  如果您真的很想要孩子的監護權,但無論是薪資收入、陪伴孩子的時間、後援都不如對方,很明顯打官司沒勝算,那共同監護確實是一個退讓的好選擇。雖然照顧孩子的壓力可能大部分都還在對方身上,自己看上去沒參與感,但至少對於孩子的重大權利義務還是有最基本的決定權。最重要的便是不用擔心小孩突然被對方帶著搬家不知道去哪裡(遷戶口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或是被對方以各種理由來拒絕與孩子接觸。

  爭取共同監護權時,可以先與專人線上諮詢,看看手邊的證據是否對自身有利,如果資料不足可以討論該如何補充,以免辛苦去到法院卻沒得到預期中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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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其實一點都不難,但許多人總是在無意識中把框架侷限在死板的法律條文內,而疏於考量前因後果,導致自身會不小心做出錯誤的決定,弄得整個離婚過程都跌跌撞撞,還無法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讓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為您解析,到底整個離婚過程中是哪裡出了問題才無法離婚,又該用什麼方式來爭取對自身更有利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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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離婚後依然可以定期與孩子會面交往,就放心讓對方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沒想到孩子在交給對方後就被帶出國、聯絡不上。這聽起來確實很絕望,畢竟台灣的法律管不到外國(拿著判決書到國外去根本不會理你),但如果帶到國外並非永久性,法律還是有辦法幫上忙的。
如果您有意願收養其他人的小孩,除了有信心能對待孩子視如己出外,也別忘了注意相關法規以及收養後可能會面臨到的權利義務。先評估後再收養,以免收養後才發現實際情況沒有當初想得那麼美好,苦了您與孩子。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贍養費比較有名,還是刻板印象中可以拿比較多,經常會有人把這兩者搞混。但既然名稱上完全不同,那就意味者兩者是根本不一樣的概念,在替自己爭取財產前,別忘了先弄清楚兩者間的差異以及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才不會問了半天,律師和法官都不知道您要的究竟是什麼,到頭來什麼也拿不到。
無論夫妻間感情有多差,只要在結束婚姻關係前就有了與配偶以外之人的孩子,都算是外遇,對於分居中的另一半而言就是現成的外遇證據。加上會懷孕就意味著有發生過關係,從「侵害配偶權」的角度來看,懷孕算是「最高級別的侵害」,提告的賠償金也絕對會比只有親密照片或鹹濕對話來得更高許多。
不只是女人心海底針,有時候男人的想法也很難捉摸。明明很愛妻子又顧家,在老婆懷孕時也給予無微不至的照顧,但還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懷孕中的女人會比平常更沒安全感,要是老公有一點和平常不一樣的舉動,也很容易察覺,儘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對方在外面確實有其他女人,但其實也八九不離十。
如果是剛結婚或結婚前外遇,也許還算好處理,但如今連孩子都有了,離婚就等同於孩子出生後就沒了完整的家,但又不想把無辜的孩子給拿掉,這到底該怎麼辦?要挽回嗎?還是說趁早結束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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