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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想探視小孩被阻止,打官司毫無疑問是最正確的解決方式。但訴訟畢竟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加上還可能很花時間,普通人通常不會這麼有耐心願意一步一步來,能夠不打官司就讓對方屈服再好不過,要是能連監護權也奪過來那就更完美了。
不用打官司又能達到目的最快的方法只有「對方同意」,但都已經不給探視孩子了,通常是不太可能會哪天突然想開了主動提出探視,甚至還把把監護權也讓出去。要讓事情這麼順利,還是要有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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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檢討自己,又很愛責怪別人」是大多數人都有的毛病。有很多離婚後看不到孩子的父母時常在諮詢時抱怨對方十分可惡,但實際上要協助處理時,才發現是當事人有家暴前科、長期酗酒、精神問題嚴重,與孩子接觸可能會給小孩帶來,才會被限制探視。甚至也有人被拒絕探視的原因是長期不支付孩子扶養費,導致監護人在沒辦法之下,只能以限制探視權的方式來迫使對方給錢。
當然,我們不排除真的有對配偶仇恨而不想給對方接觸孩子的狀況,但在這之前,其實也該傾聽對方不願給自己探視的原因並從中改善,等真的被惡意拒絕才來尋求協助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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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長期沒住在一起而疏遠?還是說對方趁著照顧孩子時不斷灌輸錯誤觀念給孩子導致自己被討厭?這除了對方與孩子外,其他人很難知道真相。除非是孩子與對方親口說出,否則就算有高度嫌疑,也沒辦法以此作為提告或改定監護人的事由。
碰上這類情況想改定監護,就算沒證據也還是得想辦法生出證據來。請社工訪視是一個不錯的辦法,但這得有個必要性的前提,社工平常也是很忙的,若被認定是沒有訪視的必要,也不會隨意拜訪。建議可以從相關親戚、鄰居方面來下手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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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己也知道打官司很花時間,尤其探視權這種問題拖越久對原告越不利。即便最後官司打贏了,等待訴訟結果出爐的期間也損失了許多與孩子接觸的機會。所以我國法律上有所謂「暫時處分」制度,來保障民眾在這類緊急狀況的探視權益。
雖然暫時處分看似很好用,但大多時候聲請都是「一狀定生死」,不會開庭。若您有聲請暫時處分的意願,建議先與專業人士諮詢討論過,以免辛苦寫狀聲請,到頭來因無法說服法官而白費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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