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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通常會向對方要求扶養費,以保障孩子在成年之前,能持續享有父母對孩子養育的責任,但在社會大眾普遍的認知下,常常對扶養費、贍養費搞混,或是對扶養費與監護權的關係感到困惑。甚至問了半天、查了一大堆資料後才發現完全搞錯方向,要花更多精力與時間來解決,實在很得不償失。
希望看了這篇文章的朋友,以後不會再因對扶養費不熟悉,或與其他名稱混淆而鬧烏龍,希望每個人的問題都能夠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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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是給小孩的,是父母對孩子養育的責任,而且不能受到離婚或監護權的影響,即便父母一方很有錢、一方很窮,也都還是得依自己的能力來養育孩子。
而贍養費是給配偶的,主要用來避免當事人因判決離婚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補助。而我們最常聽到的贍養費,其實是雙方簽離婚協議書時,雙方自行約定的,這類贍養費金額通常會高出許多,但還是和扶養費沒任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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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16-2條規定,扶養的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不管有無監護權都要負擔孩子的教養費用,縱使是未結過婚,只要有經過認領登記完成,在法律上就是孩子的生父,就有扶養的責任。也不要異想天開覺得都不認領、射後不理就好,生母可是有絕對的權力強制要求生父認領孩子。
生小孩並非兒戲,千萬別以為不想養孩子可以隨便將子女丟到孤兒院,這會有很嚴重的刑事問題。如果沒把握將來是否養得起,生小孩前真的要再三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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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離婚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離婚協議書便是雙方自行約定好的內容,就算是委託律師撰寫,也必須雙方都同意該內容才會簽名辦理離婚。
原則上雙方都有義務遵守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但若對方不履行約定,就必須先經過訴訟程序,由法官重新審理關於協議書是否合法,才能針對扶養費強制執行。要是擔心離婚後還要搞得這麼麻煩,保險起見可以請律師幫忙撰寫協議書並拿去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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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簽名同意遵守,理論上是不能反悔。但要是主要照顧者哪天突然破產、窮困潦倒、沒錢養孩子,還不能向對方要求扶養費到頭來也只會給子女帶來傷害。
所以,即便協議書內已經寫了放棄扶養費,但之後反悔依然可以用孩子的名義來爭取當下直到將來的扶養費,之前放棄的部分則是無法再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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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自行協議約定好,對方也都沒賴帳。否則交給法官來審理的話,也還是會要求主要照顧者必須負擔一點扶養費,至於要給多少,會判斷雙方對孩子的盡力程度以及各自的薪資水平來決定一個相對客觀公正的金額。只能說主要照顧者「可能」負擔得比較少,幾乎不可能完全不用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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