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的受益人勾選「法定繼承人」會有什麼問題?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案例故事

小帥是某知名大企業-A公司的行銷經理,月薪7萬8千元。

A公司除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外,還替員工投保了團體保險(保額200萬元的意外身故),團體保險的費用是由員工負擔30%、公司負擔70%。

某一天,小帥在出差的路途中發生車禍身故了!

而按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59條規定,執行勤務期間身故屬於職業災害,A公司應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用」,以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作為「死亡補償」。

A公司的老闆心想:“除了勞保職災死亡給付,加上公司的團體保險,已經超過《勞基法》規定的補償金額,應該沒什麼問題了吧!”

只是萬萬沒想到,A公司當初在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時,受益人勾選「法定繼承人」,結果這一筆團保的身故保險金,依照民法的「法定繼承人」順位處理,而以小帥的家庭狀況來看,配偶-小美只能領到一半的身故保險金,另外一半要分給小帥的兩位弟弟,這樣的理賠方式,小美當然不能接受!要求A公司依照《勞基法》賠償剩餘金額!

A公司怎麼也沒想到,以為透過團體保險就可以轉嫁風險,最後卻還是要自掏腰包賠償!

雇主依《勞基法》規定之職災補償責任

小帥在出差的路途中發生車禍身故,是因執行公務所導致的,所以符合職業災害事故,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用」,以及四十個月的「死亡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所謂的平均工資是指在事故發生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以案例中小帥的薪資7萬8千元來說,A公司應該給予職災補償金額為351萬元($78,000*45個月)。

勞保的死亡給付,可以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而勞保的職災死亡給付,包括五個月的「喪葬津貼」與四十個月的「遺屬津貼」。以小帥7萬8千元的薪資來計算,勞保投保薪資的最高等級為$45,800(2023年更新),總共可以請領206萬1千元($45,800*45個月)的勞保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為$72,800。

勞保的保費由A公司全數負擔,所以這一筆206萬1千元的勞保死亡給付可以全數抵充A公司的職災補償責任,A公司只要再負擔兩者的差額144萬9千元(351萬-206萬1千元)就可以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了。

所以說足額投保勞保非常重要!!千萬不要高薪低報。
假設老闆只為其員工投保最低的投保薪資$26,400,那麼勞保死亡給付只能請領118萬8千元($26,400*45個月),老闆還需補足依《勞基法》規定的差額232萬2千元(351萬-118萬8千元),相差了87萬3千元!

團保保費由員工部分負擔,按比例抵充部分責任

A公司有替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此身故理賠金能不能為雇主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呢?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者商業保險中由雇主負擔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基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足的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也就是說,除了勞保給付以外,雇主為員工所投保的商業保險,不論是壽險、傷害險或是醫療險,該保險給付都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但如果保費不是雇主全額負擔的話,抵充責任的部分就要按保費負擔比例計算。

案例裡,A公司為其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200萬元的意外身故),在小帥發生職災身故時,可以獲得20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加上勞保給付的206萬1千元,總共406萬1千元,已經超過《勞基法》規定的職災補償金額。

但因A公司的團體保險費是由雇主負擔70%、員工負擔30%,因此團體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抵充70%的職災補償責任,而團體保險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200萬元的70%為140萬元,加上勞保給付的206萬1千元,總共346萬1千元,依《勞基法》規定的補償金額351萬,A公司還需要補足4萬9千元。

《民法》繼承人順位與《勞基法》不同

另外一個問題就出在團體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上。

當初A公司在投保時,身故受益人勾選「法定繼承人」。

而《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依順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

而配偶的應繼分,《民法》規定,如果是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與第四順位的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如果沒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全部。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案例裡,小帥沒有子女,除了配偶以外,還有兩位已成年的弟弟,如果依照《民法》繼承順位規定,200萬元的團體保險身故金,小美只能取得二分之一,也就是100萬元,另外二分之一必須由小帥的兩位弟弟均分,各得50萬元。

但《勞基法》對職災補償的順位卻與《民法》不同,依《勞基法》規定,遺屬受領補償的順位為: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基法》第59條第4款

《勞基法》第59條第4款

因此,在案例中小美是《勞基法》規定的第一順位請求權人,她有權要求A公司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職災補償!

小心指定受益人,才能真正轉嫁風險。

A公司依《勞基法》規定,應給予小美的職災補償是351萬元,所以除了勞保給付的206萬1千元、以及團體保險的100萬元,還要再給付44萬9千的差額(351萬-206萬1千元-100萬)。

但因A公司只負擔70%團保保費,所以100萬中只有70萬可以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因此A公司要再補償的差額為74萬9千元。

對於小美來說,她所能領到的補償總額為381萬元,包括勞保給付的206萬1千元、團體保險給付的100萬元、以及A公司依法還要再給付的74萬9千元。

從以上的案例來看,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在身故受益人的勾選上,不應該指定「法定繼承人」,而應該勾選「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順位」,才能完全轉嫁公司的職災補償風險。

重點提醒

在台灣當老闆需要注意的其中兩件事:

  1. 勞保薪資足額投保的重要性,老闆們千萬不要為了節省人事成本高薪低報!勞工保險也是保險的一種,不只保障勞工也保障老闆。
  2. 團保受益人指定,老闆們不要以為有幫員工投保團體,就可以完全轉嫁《勞基法》所規定的補償責任唷,魔鬼藏在細節裡,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沒有勾選正確,最後還是要自掏腰包補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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