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明投資阿華經營的A公司,沒想到兩人產生糾紛,阿明認為阿華欠錢不還,就帶了幾個朋友擅自跑到A公司要「搬貨抵債」,過程中完全不理會在場員工制止,結果阿明搬走的貨物並不屬於A公司,而是登記在同一個地址的B公司的貨。
阿華於是委請律師對阿明提出刑事告訴,認為阿明未經員工同意闖入辦公室涉犯刑法侵入住居罪,強行搬走B公司的貨則觸犯了刑法搶奪罪。
阿明則辯稱他是A公司股東,以為搬走的是A公司的貨,並且當天與公司員工沒有任何肢體接觸。
【解析】
遇到金錢糾紛,投資人或是債主可以直接來搬貨抵債嗎?本案的阿明應該負什麼刑事責任?
阿明沒有得到阿華或是在場員工同意,就進入公司辦公室,會成立侵入住居罪嗎?
首先,營業場所也是這裡指的住居,所以一般人超過營業時間逗留在店內或是闖入貼有「非請勿入」的區域,皆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
然而,阿明作為投資人的身分比較特殊,因為身為公司的投資人或股東,抗辯可以自由出入公司辦公室或是營業場所,並非「無故」進入公司或是主觀上沒有侵入的犯意,本案法院並沒有判決認定成立本罪。
阿明沒有得到同意就把貨搬走,難道不會成立搶奪罪嗎?
搶奪罪是一種財產犯罪,法律上有一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要件,而最高法院認為「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至債務人處強搬貨物抵債,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換句話說,阿明主觀上認為阿華欠錢不還(姑且不論阿華究竟有無欠錢),跑到A公司強行搬貨是為了抵債、也希望阿華可以出面處理債務問題,一般情形法院就會認為阿明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成立搶奪罪。
然而案例中阿明搬到B公司的貨,筆者認為如果搬貨時阿明清楚知道貨不是A公司的(例如在場員工告知,或是貨物外包裝上都寫著是B公司的貨物),而B公司跟阿明之間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阿明卻不分青紅皂白就將B公司的貨品搬走,此時應該已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有成立搶奪罪的可能。
強行搬貨抵債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話雖如此,一般法院對於阿明與阿華之間這類有債務糾紛的關係,通常都會比較寬鬆的認定阿明不會成立財產犯罪(搶奪罪),但是此種「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就搬取他人物品」的行為,仍然屬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因為阿明的行為妨害了正在工作的員工管領貨物的權利,應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結論】
所以說千萬不要以為他人欠錢不還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搬貨抵債,案例中的阿明仍然會因此背負強制罪的刑事責任,也可能對造成貨物毀損或營業損失等負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讀者遇到金錢糾紛,可以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催討債務,若對方不願履行也可透過正當管道保護自己權利(例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等),別因一時情急使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而吃上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