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之我見

更新於 2024/01/04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古往今來,人們對於如何懲治犯罪者提出了不同見解,由比衍生出不同的刑罰制度。由單純的毀滅肉體去到囚禁靈魂。人類文明走過了上千年,才形成如今我們所見的刑罰制度。由野蠻變得文明,有單純的懲罰罪犯變成對其乎以改造。但難道這就是刑罰制度演化的終結嗎?顯然不是,這裏就是好幾個我對當今刑罰制度改革的建議,來使我們的矯正系統能順利地邁向21世紀中葉。建議如下:

取消「因精神失常而無罪」

因精神失常而無罪總會惹來無數爭議,無數人都不理解為何精神病患者犯下大錯後可以逃脫刑責(儘管他們仍需要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我個人亦表示同意,只不過和大眾不同,我想的是為什麼不是所有罪犯都被送入精神病院?因為從某種程度上所有犯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精神問題。事實上因為精神失常而無罪這個抗辯理由是源於18世紀的人們的犯罪者二元論:認為罪犯要不邪惡(該進監獄),要不就是癲狂至失去自我控制(不應負上刑責,但應該被強制就醫)。但我們現在知道好像不是這一回事…不少犯罪者其實從現代醫學上都是身心障礙者,儘管他們的障礙不至於使他們徹底成為瘋子,但是他們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就是一個笑話。在《不會切蛋糕的犯罪少年》一書中,曾經任職矯正機構的作者在在即時發現絕大部分犯罪人皆屬於邊緣智力,並擁有各種各樣的缺憾,把他們放在監獄只會是他們情況惡化。而在《guilty by the reason of insanity》這本書之中則提出了絕大部分暴力罪犯其實都是患有一種或多種精神障礙,這些精神上的重擔是他們犯案的重要原因。罪犯與瘋子的界線其實相當模糊,根本難以界定,因此若想改革刑罰系統這個必先廢除。

監獄醫院化

為了配合上述的取消因精神失常而無罪。司法精神病院和監獄之間的區分將會取消。不是說所有罪犯都會進入監獄,而是所有監獄都會改造為司法精神病院,對患有精神障礙的罪犯進行治療,直到其恢復社會機能,能夠進常人一樣生活為止。

矯正人員學術化

為了配合上述舉措。所有矯正機構的員工都需要學術化,他們除了現有的技能之外,還需要修集與法證心理學或者司法精神醫學的知識。必須理解受刑人犯罪的成因,並且掌握治療每一個罪犯所需的技能。矯正人員與囚犯的比例也會大幅上升,希望達至1比3或者1比4。而監獄的主導權也會由現在的行政人員,變成具有法證心理學或者司法精神醫學背景的專家。以便有效監督對罪犯的整個治療過程。

重罪犯與輕罪犯之分

當然不是每個罪犯都患有身心障礙,有些只是單純的貪心和愚蠢而已。所以為了把患有嚴重身心障礙,需要治療的罪犯和其他罪犯分開來。有必要將其分類。我在這裏把他們分別分為重罪犯和輕罪犯。前者會在醫療設施裏接受治療,直到其康復為止。後者則會被安排進入勞教中心之類的機構,進行短期嚴格的紀律及勞動工作,並且接受教育或者職員訓練,一是為了使其領會到犯罪的代價,阻嚇其再度犯罪;二是為了他將來出獄時可以順利投身職場,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公民。分類的基礎不是基於他們的罪行,而是基於他們的身心狀況,如果一個罪犯還有嚴重身心障礙,即時他只是犯盜竊罪也需要把他歸類為重罪犯,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同理,即是哪個罪犯是一個殺人犯。若果他並無嚴重的身心障礙(這樣相當罕見)便不需要長期囚禁。只需在新訓營度過一頓相對較短的時間便可出獄,重新融入社會。

任何重罪犯皆會被無限期監禁

有鑑於身心障礙的治療時長時短,無法準確預測。因此所有重罪犯皆會被無限期監禁,若非證明已經痊癒否則不得釋放,理論上需要服刑終生。最短羈押期則依其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及其身心障礙的病情而定。

只有重罪犯會留下案底

有鑑於重罪犯患有身心障礙,再犯機率高。因此需要留下紀錄,告知社會他是危險人物,以便提高警覺。另一方面,由於輕罪犯大多只是偶爾犯罪,出獄後較少對社會形成威脅,反而相反案底所形成的標籤效應反而會妨礙其融入社會,因此其在服刑完結之後無須留下紀錄,可以做一個普通人一樣重新融入社會。

以上就是本人對刑罰制度的看法。僅代表本人立場。如有不滿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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