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原雇主」法人與另成立之他法人,縱在法律上之型態,名義上之主體形式未盡相同,但該他法人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等項,如為「原雇主」法人所操控,二法人間之構成關係具有「實體同一性
」者,則該勞工之年資、調動或工作性質,應就集團內之企業一體觀察,綜合判斷,以免企業集團籍此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應就雇主相關給付、提繳項目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90號判決意旨參照》
建設案所得淨利提撥0.5%作為員工福利金
以…禮金、三節獎金…為用途…勞動節、生日禮金為每人2,000元。公司倘無淨利,自得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