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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獸帕魯會侵權嗎?任天堂出手前先來看看台灣法院怎麼處理寶可夢的著作權

2024/01/27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在2024年的開始,一款名為幻獸帕魯(Palworld)的遊戲悄然崛起,成為話題中心。

這款遊戲是由日本的Pocketpair公司於1月中所推出,在短短數天內,就在Steam平台上取得了超過800萬份的驚人銷量,並且還在快速成長增加🚀,潛力不容小覷。

幻獸帕魯是怎樣的遊戲

在「幻獸帕魯」中,玩家將與被稱作「帕魯」的神秘生物共同生活。無論是戰鬥、農耕、建造還是工作,這些帕魯都將成為玩家的得力助手。這款遊戲結合了多人互動、開放世界探索、生存挑戰,以及創意製作等元素,為玩家呈現一個充滿奇幻與冒險的虛擬世界🌍,讓來自世界各地的玩家能夠一起探險、共同成長🤝。

然而,隨著幻獸帕魯的快速崛起,也引起了一些關於著作權的爭議和討論。尤其是所謂的「帕魯」,有極高比例的種類乍看之下與知名的寶可夢真是有「幾分神似」,甚至有評論稱其為縫合怪,將數種原版寶可夢的個別特徵拿來拼湊、修改,做成特定的「帕魯」。

例如我個人很喜歡的路卡利歐,在幻獸帕魯中就有一隻「兄弟」阿努比斯。

實際上,有不少玩家遊玩的初衷更是想要玩一個玩法更自由的「寶可夢」類型遊戲🎮。

Palworld

Palworld

任天堂的態度

這樣高調地「消費」寶可夢,任天堂和其寶可夢公司自然也不可能視若無睹,若是放任這種行為,恐怕會導致市場上有更多類似遊戲出現,粉絲、玩家們對於任天堂的判斷自然是相當關注。

但任天堂目前僅僅表示有在關注、調查「某公司」1月推出的遊戲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事🕵️‍♂️,並未採取實際行動。

Announcement of The Pokémon Company

Announcement of The Pokémon Company

參考資料:他社ゲームに関するお問い合わせについて,The Pokémon Company

台灣法院之前對於寶可夢角色的著作權案例

在關注任天堂的動向的同時,我們可以先一起來看看台灣的法院是如何審理寶可夢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作出的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是一件關於販賣盜版寶可夢Q版玩偶的案件。

被告銷售的玩偶剛好都是我自己滿喜歡的寶可夢🤣,有「噴火龍」(Charizard)、「超夢」(Mewtwo)、「快龍」(Dragonite)、「噴火龍MEGAX」(Mega Charizard X)。(是說不得不提一下X噴真的帥😎)

寶可夢角色受著作權保護

法院認定各個寶可夢角色雖然隨著時間推移,在各種媒介上呈現(六代任天堂遊戲機),且在不同故事、場景、情境中,有不同的體態、表情、顏色、配件及新增元素等表現方式。

但是,同一寶可夢角色不論以平面、立體、Q版造型呈現,其主要特徴仍具有一致性,使人一望可知為某一寶可夢角色。各種表現方式之寶可夢圖形,均應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侵權的兩項要件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針對是否存在著作權侵犯,檢討了著作權侵權慣用的兩個要件:接觸可能性(包括直接和間接接觸)和實質相似性。

接觸可能性指的是在社會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有合理的機會接觸到該著作物,以寶可夢在台灣市場的風行程度來看,任天堂原則上是不用太擔心這點的舉證責任。

實質相似性則是本案被告的抗辯重點,法院認為這涉及到著作的量和質相似程度的評估,不應對細節進行割裂、片段式的比對🧩,而是要考慮整體觀念和感覺🖼。

實質相似性的比對

法院在一審審理中,比較了本案玩偶和寶可夢正版玩偶,發現兩者在許多主要特徵上相似,如頭形、眼睛、腹部、手腳、尾巴等,給予一般大眾相同的整體觀念與感覺。儘管被告辯稱兩者有細微差異🔍,但這些差異被認為是附屬、次要的,不足以影響整體的相似性判斷。

後來被告在二審說任天堂舉證證明自己有著作權的依據是平面的圖形,所以應該要拿來比對的不應該是正版玩偶,而是平面2D圖形,拿來和自己銷售的立體玩偶相比的話差別很大,所以自己沒有侵權。

法院對此指出,寶可夢角色無論是以平面還是立體、Q版等不同形式呈現,其主要特徴具有一致性,使人能夠一眼識別。因此,即便是將系爭玩偶與寶可夢圖形進行比對,仍然發現主要特徵和整體感覺非常相似,構成實質相似✅。

總結來看,這個判決強調了在評估著作權侵害時,需要考慮作品的整體觀念與感覺,而不僅僅是「片段細節」的比較。這對於理解和適用著作權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視角。

結語

那麼,你覺得幻獸帕魯有沒有和寶可夢具體構成實質相似呢?還是說只是風格與寶可夢類似呢?

記得,判斷標準不能侷限於片段細節,而應該放在主要特徵和整體感覺哦!

最後,如果你覺得文章中有些地方希望深入討論,或是你有豐富的相關經驗想要分享,請隨時聯絡我們或是在下面留言分享和討論。我們都是在學習的旅人,讓我們一起來探討與成長,揉合、激盪更多知識吧!

Gaming 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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