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還未意識到自由意志之前,就我們的直覺而言,我們相信人有選擇的自由,相信人們應該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但是當科學不斷發現人類在行動之前、在意識之前,似乎早已決定了意識的走向,我們如何再相信我們的直覺呢?這是否表示人們並沒有選擇的自由呢?(包括我打的這篇文章都是決定好的?)本書試圖搶救與科學衝突的自由意志,論證人們還是有選擇與改變的可能,而非早已決定的。
自由與不自由是非黑即白、彼此對立的嗎?哲學家以賽亞·伯林于1958年提出「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認為自由有兩種,一種是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去做……」的自由,擁有工具去追求某些利益的自由。另一種是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免於……」的自由,免於限制或壓迫的自由。但是這兩種自由都是以「意識」為前提的自由,而本書提到藝術家的自由,指藝術家的創作經常是非意識控制的結果,似乎創作的自由有別於自由;不能說是沒有目的,而是無法意識到走向目的的方式、過程的那種不受拘束、無法被描述的自由。所以,自由意志的「自由」,似乎可以是不需要意識的存在。
通常我們所極力爭取的自由是積極自由;想要如何如何。例如:現在想要看書就去選一本書,想要一邊茶一邊看書就去泡一杯茶優閒的看書。但其實更可貴的是消極自由;免於如何如何的自由。當保有免於受侵害的自由,我們才有發展自由的可能。首先必須認清一點,自由的選擇並非無限制的選擇,而是有限制的;限制在我們有意識或我們所傾向的選項中做選擇。所以,當求婚的時候對方不答應時,並不是說對方有答應的選項而未選擇,而是選項中根本就沒有「我願意」的存在,就算再重新來幾百萬次,結果還是一樣的。唯有在我們所傾向的選項中做選擇,才是選擇的自由。另一方面,知道自己有可能做出不同的選擇,也並不表示你有「能力」做出不同的選擇,真正最後作出選擇的那一刻,其實是在限制之下所做的選擇。
談自由意志的時候,一般來說,我們必須意識到我們行為的意圖與理由;意圖是指我有意識到我想要去做什麼,理由則是探究之所以會有此意圖的原因。了解行為背後的意圖與理由,我們才有義務負行動產生的責任。所以,當我沒有意圖的抖腳,沒有意識到抖腳的行為正在發生(我有意識到時我會停止抖腳),而不小心撞到旁邊的人。關於抖腳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我當然負有責任,但是這並非出於意識與理由的結果。那麼是否自由意志並不必然等於我們所做的所有行為?如果自由意志只存在具有意識的行為中,那麼當我們在睡覺、在發呆、在從事許多反射性的回應時(系統一),是否就不具備「自我」與「自由」呢?
自我並不只存在於大腦、意識或者靈魂,自我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包括我身體的任何部位、我所做的任何事情與任何想望、過去的經歷與回憶等,都是自我的一部分。自由意志如果代表自我的話,那麼自由意志應該存在於自我的任何時刻與狀態之下,差別只在於意識「程度」上的差異。當我們相信自由意志具較高意識的時候,其行為便能夠更符合預期與道德。而我們如何強烈意識到自我意志,則取決於我們對自我的理解,這必須靠不斷地自我反思才得以掌握。
因為自我意志是程度上的差別,並非0與1的關係,而是或多或少的關係。所以,任何行為都有責任可論。責任隨著意識也具有程度上的差別,其與他人的年紀、他人在合理範圍內對事物的認識、他人具有多大的控制力等也有關。即便是極度的精神病患,都應該對其行為負責,只是或多或少的問題。
2016/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