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法判決第5號---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憲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在此案件中,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140條第1項關於侮辱公務員的規定進行了違憲審查。聲請人主張該條文違反了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提出刑法第140條過於模糊,不符合比例原則。經審查後,憲法法庭同意該規定違憲,並決定廢止該條文。


案件背景

綽號「卡神」的楊女在日本關西機場事件時,率網軍汙衊駐大阪辦事處,最後導致前處長蘇啟程輕生,檢方查出楊女「帶風向」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定讞。聲請人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的侮辱公務員罪,對言論自由構成了不當限制。該規定處罰的是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侮辱性言論,但聲請人認為這樣的處罰過於籠統,容易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的審查


憲法法庭在審查中指出,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這不僅僅是表達個人思想的權利,也是促進社會溝通、真理發現和民主政治健全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對言論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須有充足的正當理由,且限制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法庭的結論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關於侮辱公務員罪的規定過於模糊,難以明確界定何種言論會受到處罰。此外,該規定將公職威嚴作為保護法益,這與現代民主憲政體制下監督政府的需求相悖。由於該規定過於寬泛,容易導致對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因此憲法法庭判定該規定違憲。


結論


最終,憲法法庭裁定,刑法第140條第1項關於侮辱公務員罪的規定違憲,並決定廢止該條文。此判決強調了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並要求法律對其限制必須嚴格遵循比例原則,以避免對憲法權利的過度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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