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公部門見習生勞基法第8章所生疑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130148467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8、64、65、68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 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有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中所稱之見習生於勞動 基準法第 8 章所生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 6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稱 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 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第 2 項)。本章規定, 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 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第 3 項)。」;第 65 條規定略以:「雇主 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 3 份,... ,由 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第 68 條規定:「技術生人數 ,不得超過勞工人數 4 分之 1。勞工人數不滿 4 人者,以 4 人 計。」。 二、旨揭計畫目的,係為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了解公共政策形成過 程,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規劃未來職涯發展。該計畫係以短期職 場體驗為主,與本法所稱以培養事業單位基層技術人力之技術訓練為 目的而接受雇主一定強度之長期訓練之「技術生」有別,爰參與旨揭 計畫之見習生,非屬本法規定之技術生,而係依本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準用本法第 8 章技術生相關規定。惟本法第 8 章下之第 68 條,其係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因旨揭計畫規範目的及性質與本法第 68 條有所不同,爰不受該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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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勞動檢查員、人資、法官助理、勞動法令講師以及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 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避免自身在職場上應有的權利及義務認知不足,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分享。laborpediaosh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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