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一節 婚約(§972~979之2)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79條之2(解除婚約、違反婚約求償權及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74.06.03增訂公布)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977條因解除婚約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第978條、第979條因違反婚約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979條之1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均不宜聽其久延不決,應設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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