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18.11.30制定公布)

Ⅰ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Ⅱ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Ⅲ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理由:

一、查民律草案第980條理由謂動產物權之讓與,與不動產物權之讓與,同為保護第三人之利益,及保護交易安全計,應設一定之方式,而動產與不動產異,既無一定之地位,且種類極多,不得援用不動產物權應登記之例,自不待言。自來各國,皆以交付(即占有移轉)為動產物權讓與之公示方法,又以交付為動產物權成立之要件,蓋占有移轉最能使第三人自外部推知動產物權之權利狀態也。

二、惟交付主義,又分為二:

(一)交付公示主義:以占有移轉為讓與動產物權之公示方法,在占有移轉以前,當事人不得以動產物權之讓與對抗第三人。雖不能對抗第三人,而當事人間,以意思表示即完全生效力。

(二)交付要件主義:以占有移轉為動產物權讓與成立之要件,在占有移轉以前,物權之讓與,匪惟不得對抗第三人,即於當事人間亦不發生效力。

三、交付公示主義辦法繁雜,於交易上殊多不便,且有已成物權而不得對抗第三人之弊。就實際理論言之,均覺未協,交付要件主義異是。然依讓與以外之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者,以法令別無規定為限,無須占有移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是也。本條指明讓與,意在於此。

四、動產物權讓與之方法如下所述:

(一)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即讓與人將其現在直接之占有,移轉於受讓人。(第1項本文所由設也)

(二)簡易交付:受讓人於讓與之先,已占有其動產者,當其讓與時,祇須彼此合意移轉其物權,即發生讓與之效力。(第1項但書所由設也)

(三)占有改定:若於讓與之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其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得訂立契約(例如另結租賃借貸契約是也),使生受讓人應取得間接占有之法律關係,以代交付。(第2項所由設也)

(四)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之動產物權而行讓與者,讓與人得以其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第3項所由設也)

五、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三種動產物權讓與之方法,似與以交付為要件之主義不合,然為使動產物權易於移轉起見,不能不設變通之法。

❄️❄️❄️❄️❄️❄️❄️❄️❄️❄️❄️❄️❄️❄️❄️❄️

您可能也感興趣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民法上書坊
3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民法上書坊的其他內容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理由: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理由: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Thumbnail
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Thumbnail
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
Thumbnail
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
Thumbnail
接著「不動所有權」的後面,當然就是要介紹「動產所有權」。之前在通則的部分,我們在之前有介紹到以法律行為使動產發生讓與或取得的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使其占有)的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這樣的基本概念。而在本話中,我們將更進一步介紹的是有關於動產更多的內容,如「善意取得制度」、「無主物動產先占」、
Thumbnail
接著「不動所有權」的後面,當然就是要介紹「動產所有權」。之前在通則的部分,我們在之前有介紹到以法律行為使動產發生讓與或取得的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使其占有)的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這樣的基本概念。而在本話中,我們將更進一步介紹的是有關於動產更多的內容,如「善意取得制度」、「無主物動產先占」、
Thumbnail
上一話我們從物權通則開始,講到了物權的幾個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等),而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基本且重要的部份,即「物權行為的特性」(獨立性及無因性)和「善意受讓制度」(動產及不動產的善意受讓)等兩個部分,是民法物權編學習上會一再碰到及運用的概念,絕對不要略過不看啊!
Thumbnail
上一話我們從物權通則開始,講到了物權的幾個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等),而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基本且重要的部份,即「物權行為的特性」(獨立性及無因性)和「善意受讓制度」(動產及不動產的善意受讓)等兩個部分,是民法物權編學習上會一再碰到及運用的概念,絕對不要略過不看啊!
Thumbnail
在上一話介紹租賃結束後,稍微可以輕鬆一下,本話將介紹在實務上很常發生且很重要的法學概念,但相對簡單許多的「借貸」。顧名思義,借貸就是借東西,一個人借東西給另外一個人,針對使用物所有權是否移轉,又區分為「使用借貸」(不移轉)與「消費借貸」(移轉),相關的法律關係怎麼展開呢?以下就開始本話的介紹吧
Thumbnail
在上一話介紹租賃結束後,稍微可以輕鬆一下,本話將介紹在實務上很常發生且很重要的法學概念,但相對簡單許多的「借貸」。顧名思義,借貸就是借東西,一個人借東西給另外一個人,針對使用物所有權是否移轉,又區分為「使用借貸」(不移轉)與「消費借貸」(移轉),相關的法律關係怎麼展開呢?以下就開始本話的介紹吧
Thumbnail
本話來到「租賃契約」介紹的最終回了,我們把剩餘的「買賣不破租賃」及「租賃關係的消滅」介紹完畢,其在租賃關係中譯為重要的環節,尤其在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拒不搬遷返還租賃物,是在租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大多民眾都是以存證信函寄發給承租人限期搬遷,或扣抵押租金,但方法都用盡了,但承租人還是不搬遷,該怎
Thumbnail
本話來到「租賃契約」介紹的最終回了,我們把剩餘的「買賣不破租賃」及「租賃關係的消滅」介紹完畢,其在租賃關係中譯為重要的環節,尤其在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拒不搬遷返還租賃物,是在租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大多民眾都是以存證信函寄發給承租人限期搬遷,或扣抵押租金,但方法都用盡了,但承租人還是不搬遷,該怎
Thumbnail
上次一次介紹了互易、交互計算及贈與三種契約類型,實際上也只有贈與比較需要多花篇幅說明。這周緊接著又是一個常見且問題繁多的契約類型 – 租賃。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租賃除了一般動產的租賃以外,大抵就是不動產租賃(租房、租地)還有汽車租賃(融資租賃)等,關於不動產方面另外有土地法和近幾年的新法「租賃
Thumbnail
上次一次介紹了互易、交互計算及贈與三種契約類型,實際上也只有贈與比較需要多花篇幅說明。這周緊接著又是一個常見且問題繁多的契約類型 – 租賃。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租賃除了一般動產的租賃以外,大抵就是不動產租賃(租房、租地)還有汽車租賃(融資租賃)等,關於不動產方面另外有土地法和近幾年的新法「租賃
Thumbnail
在本話的介紹中,條文不少,但沒有太艱深的法理概念,簡單易懂,如在買賣過程中應該如何交付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及危險負擔的問題。而在後半段的部分,我們介紹「買回」的規定內容,如什麼是買回?怎麼成立?有期限嗎?效力又如何?等內容,我們直接進入內容吧!
Thumbnail
在本話的介紹中,條文不少,但沒有太艱深的法理概念,簡單易懂,如在買賣過程中應該如何交付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及危險負擔的問題。而在後半段的部分,我們介紹「買回」的規定內容,如什麼是買回?怎麼成立?有期限嗎?效力又如何?等內容,我們直接進入內容吧!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