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修憲的歷史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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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大家好,我是阿牛哥!最近釋憲吵得是轟轟烈烈!除了死刑要釋憲以外,國會五法也因為其他院會反彈,進入了釋憲程序。但《憲法》做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只規範了政府的權力範圍,同時也保障了人民的各種權利。


但法律是需要與時俱進的,沒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也沒有一部法律,可以永遠不跟隨時代修訂。所以很多國家,都有過修憲的紀錄,甚至是重新訂定憲法。所以今天就讓我們來講,中華民國的修憲史吧!


修憲概略

中華民國憲法,最早可追溯到1912年,也就是民國元年的戰時憲法、1931年的訓政時期臨時約法、1936年的五五憲草、最終在1946年制憲成功。其實這些我們都有講過,忘記的朋友可以再去回顧一下。


《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36年,也就是1947年頒布並實施,全文總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是為了彰顯三民主義,跟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還有地方自治的制度,直接表示中央跟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等。


但後來你也知道的,我們國運的真差到不行、戰亂不斷,後續又在1948年,為了因應國共內戰,實行憲法的附屬條款,也就是《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並且因為動員戡亂的時候,《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會優先於《中華民國憲法》,直到1991年,前總統李登輝進行了,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修訂以後,才廢除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此後就開展了7次的修憲,李前總統在12年的總統任期裡面,總共有6次修憲,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也就是陳水扁總統任內。


所以你有沒有發現,我們已經有將近20年沒有修憲了,是這部憲法都沒有問題,不需要與時俱進?還是修憲的門檻太高了,根本不可能達成呢?讓我們從李前總統開始說起。


李登輝時期修憲

1987年解嚴以後,政治逐漸走向了民主化,憲政改革的聲浪也開始出現。隔年總統蔣經國逝世,副總統李登輝繼任。


在他主政12年裡面,透過了6次修憲,完成不流血的「寧靜革命」,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型成為了民主國家,輝哥更是中華民國第一位,直接透過民選出來的總統,被譽為「民主先生」。


話說1988年元月,輝哥繼任總統,兩年以後,國民大會的老代表們,覺得小蔣都不在了,應該沒人可以治的了我們了,所以想要擴權。但沒想到引起了民間不滿,引發3月的野百合學運,要求政府確實實施民主憲政,國會全面改選。其實輝哥也看這群人不爽很久了,於是順應了洶湧的民氣,輝哥召開了體制外的「國是會議」,運用民間的改革力量,來對抗國民黨裡面的保守勢力,跟民進黨聯手推動修憲。


於是1991年的第1次修憲,就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展開,先由第1屆資深國代,負責第1階段程序性的修憲,先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決定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也就是臺澎金馬為範圍,改選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並且定期改選,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理念。讓萬年國代走入了歷史,好讓第二屆國代,可以名正言順的產生。


隔年再藉由新選出的第2屆國代,進行第2階段的實質性修憲,把地方自治法制化,賦予地方自治跟首長民選的法源。也把過去的國大代表,擁有選舉總統的權力給撤銷,明訂總統的任期改為4年。


還有最近吵得很兇的,監察委員的監察權,不再由選舉來產生,而是由總統任命,但這也讓我們的監察院,失去了民意機關的條件,至於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去看一下,我們之前做的《監察院廢不廢》。把中華民國特殊的三國會制:也就是立法院、國民大會跟監察院,變成了只有立法院,以及國民大會的雙國會制。


把原本屬於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交給了國大代表。最最最最重要的是,司法院增設了憲法法庭,並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也就是說根據增修條文,只要是政黨成立的目的或行為,危害到中華民國、或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話,大法官就有權把該違憲政黨給解散。聽起來真的猛猛的。


但這次的修憲,也讓國內的政局出現了重大轉變,民進黨接連在立委,跟縣市長選舉裡面,選得是越來越漂亮,而國民黨內部卻是嚴重衝突,甚至有人脫黨另立「新黨」。


1994年7月登場的第3次修憲,因為前一次的修憲,只廢除了國大代表的總統選舉權,但沒說之後總統該怎麼選,所以這次的修憲,把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寫入了增修條文裡面,並限縮行政院長副署權範圍。我國的憲政體制也從「修正式內閣制」,轉成「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也明訂所有法律條文裡面的「山胞」,修正為「原住民」,更加重視原住民的權益。


1995年底立委的選舉,國民黨獲得了85席,只比過半多了3席。這樣的「脆弱多數」,讓執政黨在國會裡面,很多的重大表決,都陷入了困境,感覺跟現在有點像(彩條)。


1996年3月,輝哥當選第一任民選總統以後,當時以副總統身分,兼任閣揆的連戰,遭到了在野黨的激烈杯葛,我們的輝哥擔心,就算提名了新的行政院長,也很難獲得立法院的同意,再加上我們鋒芒畢露,磨刀霍霍想開展一番事業的,臺灣省省長宋楚瑜。但最後事實證明了民選總統跟民選省長,在政治生態上很難並存,畢竟雙頭馬車到底該往哪裡跑呢?可能到最後都還在原地打轉。


所以輝哥召開了「國家發展會議」,想要讓國、民兩黨,好好地坐下來談合作,所以緊接著出現的是,1997年的第4次修憲。當然這一次修憲,最被大家為人所知的,就是「精省」或「凍省」,把省長跟省議會都送入歷史。搞得我們的宋杯杯,只好每四年出來一次,就跟奧運一樣(彩條),不知道他還有沒有機會再出來就是了。


其他的像是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因為監察院不再具有民意機關的性質,所以被改為由立法院提出。最後還有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要經過立院的同意,因為取消了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總統可以自由任命行政院長,讓行政院長的定位被削弱成,「總統政策的執行長」,但還是最高的行政首長。立法院有權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行政院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來相互制衡。


緊接的是不能不提到的,1999年的第5次修憲,畢竟這是我們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恥辱啊!其中關於國大代表任期的條文,以「選制改革」為名,國民大會代表從第四屆開始,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人數減為300人,聽到這裡感覺還挺正常的。


但他們為了要統一任期,於是第三屆國代,還有第四屆立委任期,都延長到了2002年的6月30日。把第四屆立委的任期,整整延長了5個月,而第三屆國代的任期,則延長了2年多,所以被大家說是國代自肥。


由於國民大會自行延長任期制度,引發了輿論的強烈批評,至於淪陷區那個,更改憲法讓自己任期更長的,有沒有人敢批評呢?(彩條)。國民黨也在輿論的壓力之下決定,把本次修憲案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後司法院大法官,在2000年總統大選以後,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明確指出第三屆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的重大瑕疵,修憲實質內容違反憲政精神的本質,修憲結果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2000年大選第一次出現政黨輪替,國大在社會壓力之下自廢武功,修改了第六次憲法。把國大代表從常設性改為任務型,並把國民大會的職權縮減,以立法院發動為前提。還有立法院的職權擴增,掌握修憲的主動權。這次修憲明顯中華民國的「國會」,將由「雙國會」轉向「單一國會」制。


輝哥任內耗費了9年,進行了6次的修憲,國家元首跟國會,都採用直接民選的方式,以及立法保障公民的投票權,憲政學者認為這幾次修憲,有落實主權獨立、恪遵依法行政、追求民主政治、全民監督施政的重要意涵,也是突顯民主國家採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政治普世運作理念。也讓做不好就下台的「政黨輪替」,成為了中華民國政壇的常態,不再有過去反共復國、動員戡亂,任期無限的威權統治陰影。


這場「不流血的寧靜革命」,把中華民國建構成,具有「效能」跟「民主」的國家運作體制。但接下來我們就來講講,中華民國最近一次成功的修憲,也就是第7次修憲。


陳水扁時期修憲

2005年是中華民國第7次修憲,也是最近最後一次成功的修憲。


當年民間有不少的呼聲,都希望立委席次減半,因為立委名額太多,讓打架鬧事或是立場極端的政客,進入國會造成了政治亂象。而且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後,民進黨成為了執政黨,但立法院還是國民黨占多數,政黨衝突日益升高,更彰顯了議事效率的低落。扁政府為了順應民意,因應國會改革的聲浪出現,再加上2004年年底,總統跟立委選舉逼近,執政的民進黨,跟最大的在野黨國民黨,罕見的形成了共識,聯手通過第7次修憲。


他們廢除了任務型國民大會,正式確立立法院,為一院制的國會。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改由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經過2/3以上全體委員決議,由憲法法庭來審理。立法委員席次,從225席減半到113席,選制從原本複數選區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獲得5%以上得票率的政黨,才能列入不分區的當選名單。


這次的修憲內容,大幅壓縮了小黨的生存空間,並遭到親民黨、台聯等其他在野黨的反對,但在國、民兩黨的席次優勢下,還是全數過關;從此中華民國的政治生態,逐漸傾向兩黨制的發展。但其中還有一項修憲,也導致了後續,將近20年都沒辦法修憲,也就是其中的憲法修正案,還有領土變更案,必須再交由公民複決。


根據這次修憲增加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通過修憲必須要有,立法委員4分之1提議,4分之3出席,出席委員4分之3決議,才能提出修憲案。這代表修憲案要通過,以現有的立法委員,113席來做計算,至少要有29位立委提案,85位立委出席,再經85位出席的立委裡面,64位決議通過,修憲案才會成立,真的是高到不行。


之後還要再經過,我們選舉人的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依據中選會的資料,以2024年,總統大選的數據來看,選舉有效人數大概有1994萬人,代表要成功修憲的話,要有超過977萬人同意,才能夠成功修憲。而且就連我們2020年,史上得票數最高的總統、副總統組合,也才得到817萬票而已。這讓修憲幾乎變成「不可能的任務」。


不過當時國民黨想的是,就算政黨輪替了,我也不能讓你民進黨,有機會可以更改憲法進行臺獨。而民進黨想的是,「藉由高門檻的修憲條件,推動實質制憲」的目標,所以就在兩黨各懷鬼胎的情況之下,這次的修憲案就這樣通過了。雖然世界各國的修憲程序,通常會比修法困難,但要像我們這種「嚴格絕對多數」、這麼高的門檻,可能比日本製的壓縮機還要稀少(彩條)。


雖然超高的門檻,可以防止非理性的多數暴力,但考慮到中華民國的歷史脈絡,還有我們對立的問題,其實可以採用比較低的複決門檻,畢竟在立法院的提案時期,理論上都會附加層層審議,還有無限次的討論。


接著我們來聊聊,最近一次的修憲。雖然最後是以失敗收場,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出一些事情。


失敗的第八次修憲

話說2016年,國會的政治版塊又起了變化。蔡英文總統勝選、再加上立法院民進黨佔多數,達成了完全執政。


當時18歲公民權運動的展開,包裹式的修法策略突圍,在2021年,成功下修了民法成年的年齡。當時認為,既然民法跟刑法的成年,都已經改到18歲了,那公民權是不是要修成18歲呢?因此修憲的呼聲再起。


而以青民協為主的青年NGO團體,也加入18歲公民權的倡議,帶動更多高中職、大專學生自治組織、兒少代表主動投入推動,更在2022年3月25日,在立法院審議18歲公民權修憲的時候,動員了100多位高中職的學生,在立法院旁全程盯場,最後讓各政黨交出109票,全數通過的亮麗成績單。


過去也很少看到,立院裡面的各黨團,有如此一致意見的情況發生,所以這次修憲,應該會很順利吧?但是瑞凡,你還是太年輕了。

修憲案雖然送出了立法院,讓大家公投複決,但公投結果卻不如預期,這次的投票人數,有將近1,100萬票,同意票564.7萬票,大概占53%、不同意票501.6萬,大概佔了47%,離修憲門檻通過,還少了至少400萬票。


如果說修憲是一種大型民意的展現,公投的結果如實反映了,過去10年來,社會對18歲公民權的態度,所以這個議題,並沒有因為政黨支持,而有突破性的發展。即便如此,在修憲高牆之下,依舊是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在這一點上的確是很重要的進步。


這次修憲的結果,可以說是展示修憲制度,就像是「沒收」了人民修憲的權利,民間有不少的社運團體都曾經提出,要先解決降低修憲的門檻,但問題還是會回到原點,畢竟降低修憲的門檻,還是要經過大家公投複決。就目前看來,都好像是個無線迴圈的bug。民間還有一些憲改團體,決定另闢蹊徑,分別提出要配套設計,修憲程序的公民審議機制,或是直接制憲。


長期主張制憲的經濟民主連合的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認為,目前最可能採行的制憲方式,是由立法院用簡單多數決的方式,來通過新憲法,再用主張行使「制憲權」的方式,來交由公民複決,不須要受到選舉人數過半的限制,只要得到投票人的多數支持,就可以順利通過。就像 2008 年,科索沃總理在議會裡面宣讀,《科索沃獨立宣言》,並經經議會通過。科索沃議會就開始著手制定新憲法,科索沃也在當年獨立。


修憲vs制憲

中華民國幾次的修憲,基本上是在不變更中華民國憲法,這樣的架構下去增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不動到憲法本文,也就不會碰到敏感的議題,那就是「改憲法就是臺獨」。制憲就不一樣了,它是徹底的制定一套,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的憲法,也就等於臺灣獨立。雖然修憲或制憲的目的,都是希望有一套符合現狀的憲法,但是在政治上的意義卻不同。


當初國府撤退來臺,除了黃金、官兵,還有《中華民國憲法》,但這本憲法是針對當初那片秋海棠所設計。舉個例子:在中華民國憲法裡面,最開始沒有保護到臺灣的原住民,我們只好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增加「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來保護原住民族。


90 年代初,啟動修憲的時候,社會民主化才剛起步,當時還是最大黨的國民黨,建立的「黨國體制」,還是主導著國家跟政治發展。


「大中國」意識型態,還牢牢盤據在政府體制之下,在沒辦法代表「全中國」的臺灣,修訂《憲法增修條文》,怎麼逾越有全中國人民代表性的《憲法》本文呢?所以當 1991 年,啟動修憲的時候,萬年國大們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加上一個沿用至今的前提,那就是修憲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做出的暫時性調整。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項前提造成的結果是,儘管經歷了7次修憲,中華民國政府整體的法律架構,沒辦法把自己當成一個完整的國家,也不能正視中共,目前已經共獨的事實。因此還是會出現,法院判決引用憲法,宣稱中華民國並沒有放棄對岸的主權,而把「大陸地區」當成領土,「在淪陷區犯罪,我國法院仍具有審判權、管轄權,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等等的法院判決。


中華民國經過7次的修憲。在第一次修憲的時候,廢除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讓憲法正常化,人民也重獲憲法的保護,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等。到後來的人民,可以直選總統跟副總統、加強保障原住民,最後廢除了國民大會。


過去人民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再由他們去選出總統跟副總統,他們也有修憲的權力。國民大會在人民有權利直選總統以後,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因此最後一次修憲,已經廢除了這項制度。

從種種跡象可以看見,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跟之前《中華民國憲法》設計的不太一樣。而那「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你的想法又是什麼呢?


好了!那這集節目就講到這裡了,如果你喜歡的話,歡迎幫我們按下訂閱並且分享出去,如果有能力的朋友,也可以加入我們的會員,或是按下超級感謝啊!另外我們的DC群已經開放囉!歡迎大家一起進來聊天就是了。我的學習筆記,我們下次見囉,ByeBye!

用看的太累了,不如用聽的吧!





參考資料:

楊子慶(2012)。析論我國七次修憲後之憲政體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

陳宥蓁(2022)。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邁向修憲最後一哩路 一文看懂30年紛爭

。《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03052

陳宥蓁(2022)。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能成為第8次修憲嗎? 一文回顧高修憲門檻怎麼來。《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03055

董容慈(2022)。18歲公民權修憲通過,下一步公民複決!回顧憲政史上7次修憲【整理包】《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73357

葉大華 (2022)。18歲公民權公投失敗告訴我們的事:現在的修憲制度,如同沒收了人民的修憲權。《天下雜誌。獨立頻論》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86/article/13022

陳德倫(2022)。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未過、差397萬票,學者:投票年齡下修恐胎死腹中,《報導者》https://www.twreporter.org/a/2022-referendum-on-lowering-voting-age-to-18-result


呂嘉穎(2022)。修改憲法需要經過什麼程序?門檻有多高?。《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1031

賴昀(2020)。超高修憲門檻怎麼來的?《沃草》帶你回顧 2005 年最後一次修憲國民大會《沃草》https://watchout.tw/reports/OFkePZ82HFMcVOhFW8Xg

陳冠瑋(2022)。修憲公投來了!十個常見問答一次看!|政治熱議。《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constitutional-amendment

張哲瑜(2023)。18 歲還不夠成熟?談下修參政年齡的核心關懷:自主與負責|公共倡議。《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constitutional-amendment

鄭候群(2022)。18歲公民權修憲案爭點爬梳及考點分析。《讀享法律專欄》https://readerspace.com.tw/20221123-1/

黃丞儀(2022)。修憲公投不只是為了十八歲公民權。《上報》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59608

黃聖峰(2019),台澎主權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政權:回應〈修憲或制憲?如何以法律的手段建國〉,《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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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大選只剩下三天, 我們觀察一整週民調與金融市場的變化(包含賭局), 到本週五下午3:00前為止, 誰是美國總統幾乎大概可以猜到60-70%的機率, 本篇文章就是以大選結局為主軸來討論近期甚至到未來四年美股可能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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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r昨天真的太扯了,中國主播王多多點評的話更是精妙,分享給各位 王多多的點評 「Faker是我們的處境,他是LPL永遠繞不開的一個人和話題,所以我們特別渴望在決賽跟他相遇,去直面我們的處境。 我們曾經稱他為最高的山,最長的河,以為山海就是盡頭,可是Faker用他28歲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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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已於6月26日生效。近日,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51名立委,分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不解的是,同樣主張違憲風險:既然要釋憲,為何多走覆議?既然要釋憲,為何要走街頭?這是政治判斷,不是法律論證。   總統宣布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一起守護國家憲政體制 深化臺灣民主 保護人民權利    總統府 20240624 總統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公布。 發文日期:113年06月05日( 台立院議字第1130702164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立法院第11 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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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吵嚷了兩個多月,立法院於5月28日完成三讀後,行政院隨即提出覆議案。據今天各家媒體報導,將於本(6)月21日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本篇文章是對於已往13件覆議案提供回顧說明。
立法院改革以及藍綠在立法院的矛盾 所謂立法院改革指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主導修正的國會改革法案,主要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修法,其中包含開議日議程決定方式、追認緊急命令及正副總統彈劾案採記名表決、總統赴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五權改三權:先虛再廢,或廢院不廢權(總統的問題,再說~) 20240531 陳亭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有關國會調查權45~52) 修憲解決監察院問題,是制度派的觀點。我無異見,但這是藉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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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甫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在近期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與討論,更引起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下,各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論爭。究竟新法有哪些問題值得深思?讓我們簡單從權力分立的視角出發來瞧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