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修憲的歷史與現況

更新於 2024/11/05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哈囉!大家好,我是阿牛哥!最近釋憲吵得是轟轟烈烈!除了死刑要釋憲以外,國會五法也因為其他院會反彈,進入了釋憲程序。但《憲法》做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只規範了政府的權力範圍,同時也保障了人民的各種權利。


但法律是需要與時俱進的,沒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也沒有一部法律,可以永遠不跟隨時代修訂。所以很多國家,都有過修憲的紀錄,甚至是重新訂定憲法。所以今天就讓我們來講,中華民國的修憲史吧!


修憲概略

中華民國憲法,最早可追溯到1912年,也就是民國元年的戰時憲法、1931年的訓政時期臨時約法、1936年的五五憲草、最終在1946年制憲成功。其實這些我們都有講過,忘記的朋友可以再去回顧一下。


《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36年,也就是1947年頒布並實施,全文總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是為了彰顯三民主義,跟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還有地方自治的制度,直接表示中央跟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等。


但後來你也知道的,我們國運的真差到不行、戰亂不斷,後續又在1948年,為了因應國共內戰,實行憲法的附屬條款,也就是《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並且因為動員戡亂的時候,《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會優先於《中華民國憲法》,直到1991年,前總統李登輝進行了,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修訂以後,才廢除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此後就開展了7次的修憲,李前總統在12年的總統任期裡面,總共有6次修憲,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也就是陳水扁總統任內。


所以你有沒有發現,我們已經有將近20年沒有修憲了,是這部憲法都沒有問題,不需要與時俱進?還是修憲的門檻太高了,根本不可能達成呢?讓我們從李前總統開始說起。


李登輝時期修憲

1987年解嚴以後,政治逐漸走向了民主化,憲政改革的聲浪也開始出現。隔年總統蔣經國逝世,副總統李登輝繼任。


在他主政12年裡面,透過了6次修憲,完成不流血的「寧靜革命」,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型成為了民主國家,輝哥更是中華民國第一位,直接透過民選出來的總統,被譽為「民主先生」。


話說1988年元月,輝哥繼任總統,兩年以後,國民大會的老代表們,覺得小蔣都不在了,應該沒人可以治的了我們了,所以想要擴權。但沒想到引起了民間不滿,引發3月的野百合學運,要求政府確實實施民主憲政,國會全面改選。其實輝哥也看這群人不爽很久了,於是順應了洶湧的民氣,輝哥召開了體制外的「國是會議」,運用民間的改革力量,來對抗國民黨裡面的保守勢力,跟民進黨聯手推動修憲。


於是1991年的第1次修憲,就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展開,先由第1屆資深國代,負責第1階段程序性的修憲,先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決定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也就是臺澎金馬為範圍,改選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並且定期改選,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理念。讓萬年國代走入了歷史,好讓第二屆國代,可以名正言順的產生。


隔年再藉由新選出的第2屆國代,進行第2階段的實質性修憲,把地方自治法制化,賦予地方自治跟首長民選的法源。也把過去的國大代表,擁有選舉總統的權力給撤銷,明訂總統的任期改為4年。


還有最近吵得很兇的,監察委員的監察權,不再由選舉來產生,而是由總統任命,但這也讓我們的監察院,失去了民意機關的條件,至於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去看一下,我們之前做的《監察院廢不廢》。把中華民國特殊的三國會制:也就是立法院、國民大會跟監察院,變成了只有立法院,以及國民大會的雙國會制。


把原本屬於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交給了國大代表。最最最最重要的是,司法院增設了憲法法庭,並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也就是說根據增修條文,只要是政黨成立的目的或行為,危害到中華民國、或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話,大法官就有權把該違憲政黨給解散。聽起來真的猛猛的。


但這次的修憲,也讓國內的政局出現了重大轉變,民進黨接連在立委,跟縣市長選舉裡面,選得是越來越漂亮,而國民黨內部卻是嚴重衝突,甚至有人脫黨另立「新黨」。


1994年7月登場的第3次修憲,因為前一次的修憲,只廢除了國大代表的總統選舉權,但沒說之後總統該怎麼選,所以這次的修憲,把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寫入了增修條文裡面,並限縮行政院長副署權範圍。我國的憲政體制也從「修正式內閣制」,轉成「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也明訂所有法律條文裡面的「山胞」,修正為「原住民」,更加重視原住民的權益。


1995年底立委的選舉,國民黨獲得了85席,只比過半多了3席。這樣的「脆弱多數」,讓執政黨在國會裡面,很多的重大表決,都陷入了困境,感覺跟現在有點像(彩條)。


1996年3月,輝哥當選第一任民選總統以後,當時以副總統身分,兼任閣揆的連戰,遭到了在野黨的激烈杯葛,我們的輝哥擔心,就算提名了新的行政院長,也很難獲得立法院的同意,再加上我們鋒芒畢露,磨刀霍霍想開展一番事業的,臺灣省省長宋楚瑜。但最後事實證明了民選總統跟民選省長,在政治生態上很難並存,畢竟雙頭馬車到底該往哪裡跑呢?可能到最後都還在原地打轉。


所以輝哥召開了「國家發展會議」,想要讓國、民兩黨,好好地坐下來談合作,所以緊接著出現的是,1997年的第4次修憲。當然這一次修憲,最被大家為人所知的,就是「精省」或「凍省」,把省長跟省議會都送入歷史。搞得我們的宋杯杯,只好每四年出來一次,就跟奧運一樣(彩條),不知道他還有沒有機會再出來就是了。


其他的像是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因為監察院不再具有民意機關的性質,所以被改為由立法院提出。最後還有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要經過立院的同意,因為取消了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總統可以自由任命行政院長,讓行政院長的定位被削弱成,「總統政策的執行長」,但還是最高的行政首長。立法院有權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行政院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來相互制衡。


緊接的是不能不提到的,1999年的第5次修憲,畢竟這是我們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恥辱啊!其中關於國大代表任期的條文,以「選制改革」為名,國民大會代表從第四屆開始,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人數減為300人,聽到這裡感覺還挺正常的。


但他們為了要統一任期,於是第三屆國代,還有第四屆立委任期,都延長到了2002年的6月30日。把第四屆立委的任期,整整延長了5個月,而第三屆國代的任期,則延長了2年多,所以被大家說是國代自肥。


由於國民大會自行延長任期制度,引發了輿論的強烈批評,至於淪陷區那個,更改憲法讓自己任期更長的,有沒有人敢批評呢?(彩條)。國民黨也在輿論的壓力之下決定,把本次修憲案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後司法院大法官,在2000年總統大選以後,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明確指出第三屆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的重大瑕疵,修憲實質內容違反憲政精神的本質,修憲結果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2000年大選第一次出現政黨輪替,國大在社會壓力之下自廢武功,修改了第六次憲法。把國大代表從常設性改為任務型,並把國民大會的職權縮減,以立法院發動為前提。還有立法院的職權擴增,掌握修憲的主動權。這次修憲明顯中華民國的「國會」,將由「雙國會」轉向「單一國會」制。


輝哥任內耗費了9年,進行了6次的修憲,國家元首跟國會,都採用直接民選的方式,以及立法保障公民的投票權,憲政學者認為這幾次修憲,有落實主權獨立、恪遵依法行政、追求民主政治、全民監督施政的重要意涵,也是突顯民主國家採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政治普世運作理念。也讓做不好就下台的「政黨輪替」,成為了中華民國政壇的常態,不再有過去反共復國、動員戡亂,任期無限的威權統治陰影。


這場「不流血的寧靜革命」,把中華民國建構成,具有「效能」跟「民主」的國家運作體制。但接下來我們就來講講,中華民國最近一次成功的修憲,也就是第7次修憲。


陳水扁時期修憲

2005年是中華民國第7次修憲,也是最近最後一次成功的修憲。


當年民間有不少的呼聲,都希望立委席次減半,因為立委名額太多,讓打架鬧事或是立場極端的政客,進入國會造成了政治亂象。而且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後,民進黨成為了執政黨,但立法院還是國民黨占多數,政黨衝突日益升高,更彰顯了議事效率的低落。扁政府為了順應民意,因應國會改革的聲浪出現,再加上2004年年底,總統跟立委選舉逼近,執政的民進黨,跟最大的在野黨國民黨,罕見的形成了共識,聯手通過第7次修憲。


他們廢除了任務型國民大會,正式確立立法院,為一院制的國會。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改由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經過2/3以上全體委員決議,由憲法法庭來審理。立法委員席次,從225席減半到113席,選制從原本複數選區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獲得5%以上得票率的政黨,才能列入不分區的當選名單。


這次的修憲內容,大幅壓縮了小黨的生存空間,並遭到親民黨、台聯等其他在野黨的反對,但在國、民兩黨的席次優勢下,還是全數過關;從此中華民國的政治生態,逐漸傾向兩黨制的發展。但其中還有一項修憲,也導致了後續,將近20年都沒辦法修憲,也就是其中的憲法修正案,還有領土變更案,必須再交由公民複決。


根據這次修憲增加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通過修憲必須要有,立法委員4分之1提議,4分之3出席,出席委員4分之3決議,才能提出修憲案。這代表修憲案要通過,以現有的立法委員,113席來做計算,至少要有29位立委提案,85位立委出席,再經85位出席的立委裡面,64位決議通過,修憲案才會成立,真的是高到不行。


之後還要再經過,我們選舉人的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依據中選會的資料,以2024年,總統大選的數據來看,選舉有效人數大概有1994萬人,代表要成功修憲的話,要有超過977萬人同意,才能夠成功修憲。而且就連我們2020年,史上得票數最高的總統、副總統組合,也才得到817萬票而已。這讓修憲幾乎變成「不可能的任務」。


不過當時國民黨想的是,就算政黨輪替了,我也不能讓你民進黨,有機會可以更改憲法進行臺獨。而民進黨想的是,「藉由高門檻的修憲條件,推動實質制憲」的目標,所以就在兩黨各懷鬼胎的情況之下,這次的修憲案就這樣通過了。雖然世界各國的修憲程序,通常會比修法困難,但要像我們這種「嚴格絕對多數」、這麼高的門檻,可能比日本製的壓縮機還要稀少(彩條)。


雖然超高的門檻,可以防止非理性的多數暴力,但考慮到中華民國的歷史脈絡,還有我們對立的問題,其實可以採用比較低的複決門檻,畢竟在立法院的提案時期,理論上都會附加層層審議,還有無限次的討論。


接著我們來聊聊,最近一次的修憲。雖然最後是以失敗收場,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出一些事情。


失敗的第八次修憲

話說2016年,國會的政治版塊又起了變化。蔡英文總統勝選、再加上立法院民進黨佔多數,達成了完全執政。


當時18歲公民權運動的展開,包裹式的修法策略突圍,在2021年,成功下修了民法成年的年齡。當時認為,既然民法跟刑法的成年,都已經改到18歲了,那公民權是不是要修成18歲呢?因此修憲的呼聲再起。


而以青民協為主的青年NGO團體,也加入18歲公民權的倡議,帶動更多高中職、大專學生自治組織、兒少代表主動投入推動,更在2022年3月25日,在立法院審議18歲公民權修憲的時候,動員了100多位高中職的學生,在立法院旁全程盯場,最後讓各政黨交出109票,全數通過的亮麗成績單。


過去也很少看到,立院裡面的各黨團,有如此一致意見的情況發生,所以這次修憲,應該會很順利吧?但是瑞凡,你還是太年輕了。

修憲案雖然送出了立法院,讓大家公投複決,但公投結果卻不如預期,這次的投票人數,有將近1,100萬票,同意票564.7萬票,大概占53%、不同意票501.6萬,大概佔了47%,離修憲門檻通過,還少了至少400萬票。


如果說修憲是一種大型民意的展現,公投的結果如實反映了,過去10年來,社會對18歲公民權的態度,所以這個議題,並沒有因為政黨支持,而有突破性的發展。即便如此,在修憲高牆之下,依舊是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在這一點上的確是很重要的進步。


這次修憲的結果,可以說是展示修憲制度,就像是「沒收」了人民修憲的權利,民間有不少的社運團體都曾經提出,要先解決降低修憲的門檻,但問題還是會回到原點,畢竟降低修憲的門檻,還是要經過大家公投複決。就目前看來,都好像是個無線迴圈的bug。民間還有一些憲改團體,決定另闢蹊徑,分別提出要配套設計,修憲程序的公民審議機制,或是直接制憲。


長期主張制憲的經濟民主連合的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認為,目前最可能採行的制憲方式,是由立法院用簡單多數決的方式,來通過新憲法,再用主張行使「制憲權」的方式,來交由公民複決,不須要受到選舉人數過半的限制,只要得到投票人的多數支持,就可以順利通過。就像 2008 年,科索沃總理在議會裡面宣讀,《科索沃獨立宣言》,並經經議會通過。科索沃議會就開始著手制定新憲法,科索沃也在當年獨立。


修憲vs制憲

中華民國幾次的修憲,基本上是在不變更中華民國憲法,這樣的架構下去增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不動到憲法本文,也就不會碰到敏感的議題,那就是「改憲法就是臺獨」。制憲就不一樣了,它是徹底的制定一套,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的憲法,也就等於臺灣獨立。雖然修憲或制憲的目的,都是希望有一套符合現狀的憲法,但是在政治上的意義卻不同。


當初國府撤退來臺,除了黃金、官兵,還有《中華民國憲法》,但這本憲法是針對當初那片秋海棠所設計。舉個例子:在中華民國憲法裡面,最開始沒有保護到臺灣的原住民,我們只好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增加「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來保護原住民族。


90 年代初,啟動修憲的時候,社會民主化才剛起步,當時還是最大黨的國民黨,建立的「黨國體制」,還是主導著國家跟政治發展。


「大中國」意識型態,還牢牢盤據在政府體制之下,在沒辦法代表「全中國」的臺灣,修訂《憲法增修條文》,怎麼逾越有全中國人民代表性的《憲法》本文呢?所以當 1991 年,啟動修憲的時候,萬年國大們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加上一個沿用至今的前提,那就是修憲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做出的暫時性調整。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項前提造成的結果是,儘管經歷了7次修憲,中華民國政府整體的法律架構,沒辦法把自己當成一個完整的國家,也不能正視中共,目前已經共獨的事實。因此還是會出現,法院判決引用憲法,宣稱中華民國並沒有放棄對岸的主權,而把「大陸地區」當成領土,「在淪陷區犯罪,我國法院仍具有審判權、管轄權,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等等的法院判決。


中華民國經過7次的修憲。在第一次修憲的時候,廢除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讓憲法正常化,人民也重獲憲法的保護,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等。到後來的人民,可以直選總統跟副總統、加強保障原住民,最後廢除了國民大會。


過去人民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再由他們去選出總統跟副總統,他們也有修憲的權力。國民大會在人民有權利直選總統以後,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因此最後一次修憲,已經廢除了這項制度。

從種種跡象可以看見,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跟之前《中華民國憲法》設計的不太一樣。而那「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你的想法又是什麼呢?


好了!那這集節目就講到這裡了,如果你喜歡的話,歡迎幫我們按下訂閱並且分享出去,如果有能力的朋友,也可以加入我們的會員,或是按下超級感謝啊!另外我們的DC群已經開放囉!歡迎大家一起進來聊天就是了。我的學習筆記,我們下次見囉,ByeBye!

用看的太累了,不如用聽的吧!





參考資料:

楊子慶(2012)。析論我國七次修憲後之憲政體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

陳宥蓁(2022)。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邁向修憲最後一哩路 一文看懂30年紛爭

。《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03052

陳宥蓁(2022)。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能成為第8次修憲嗎? 一文回顧高修憲門檻怎麼來。《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03055

董容慈(2022)。18歲公民權修憲通過,下一步公民複決!回顧憲政史上7次修憲【整理包】《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73357

葉大華 (2022)。18歲公民權公投失敗告訴我們的事:現在的修憲制度,如同沒收了人民的修憲權。《天下雜誌。獨立頻論》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86/article/13022

陳德倫(2022)。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未過、差397萬票,學者:投票年齡下修恐胎死腹中,《報導者》https://www.twreporter.org/a/2022-referendum-on-lowering-voting-age-to-18-result


呂嘉穎(2022)。修改憲法需要經過什麼程序?門檻有多高?。《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1031

賴昀(2020)。超高修憲門檻怎麼來的?《沃草》帶你回顧 2005 年最後一次修憲國民大會《沃草》https://watchout.tw/reports/OFkePZ82HFMcVOhFW8Xg

陳冠瑋(2022)。修憲公投來了!十個常見問答一次看!|政治熱議。《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constitutional-amendment

張哲瑜(2023)。18 歲還不夠成熟?談下修參政年齡的核心關懷:自主與負責|公共倡議。《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constitutional-amendment

鄭候群(2022)。18歲公民權修憲案爭點爬梳及考點分析。《讀享法律專欄》https://readerspace.com.tw/20221123-1/

黃丞儀(2022)。修憲公投不只是為了十八歲公民權。《上報》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59608

黃聖峰(2019),台澎主權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政權:回應〈修憲或制憲?如何以法律的手段建國〉,《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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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不解的是,同樣主張違憲風險:既然要釋憲,為何多走覆議?既然要釋憲,為何要走街頭?這是政治判斷,不是法律論證。   總統宣布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一起守護國家憲政體制 深化臺灣民主 保護人民權利    總統府 20240624 總統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公布。 發文日期:113年06月05日( 台立院議字第1130702164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立法院第11 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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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吵嚷了兩個多月,立法院於5月28日完成三讀後,行政院隨即提出覆議案。據今天各家媒體報導,將於本(6)月21日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本篇文章是對於已往13件覆議案提供回顧說明。
立法院改革以及藍綠在立法院的矛盾 所謂立法院改革指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主導修正的國會改革法案,主要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修法,其中包含開議日議程決定方式、追認緊急命令及正副總統彈劾案採記名表決、總統赴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五權改三權:先虛再廢,或廢院不廢權(總統的問題,再說~) 20240531 陳亭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有關國會調查權45~52) 修憲解決監察院問題,是制度派的觀點。我無異見,但這是藉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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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甫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在近期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與討論,更引起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下,各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論爭。究竟新法有哪些問題值得深思?讓我們簡單從權力分立的視角出發來瞧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