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勞動福1字第1130153532A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五點規定
部 長 何佩珊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於前點所定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檢具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除前目所定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津貼: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5、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前款第四目之5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