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中秋節」(9月17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該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另擇日期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出勤工作,應依法加倍給付出勤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業者會因為行業特性,需在中秋節當日照常營業,但不論是請勞工於休假日配合出勤,或將法定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因已牽涉個別勞工法定休假權的異動,首先應取得勞工「個人」的同意,不可僅憑單方公告或勞資會議決議實施。
勞工局強調,為確保勞工不會因為配合調移法定休假日,致其休假或工資受領權益受損,建議勞雇雙方應以書面明確約定調移後之休假日實施日期;而當雇主使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工作後,也應將支給勞工的加倍工資,於薪資明細載明給付項目及數額,使勞工易於核對計算,避免紛爭。
勞工局再次提醒,若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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