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勞職授字第1130205690號
修正「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
部 長 何佩珊
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認可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醫療機構,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備具下列書件送達職安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五)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六)專業人員名冊(如附件三)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含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七)評估工具、設備設置證明影本及選項配置規劃(如附件四)。
(八)場地空間規劃說明(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備齊一式十八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電子檔。
五、經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附表規定辦理。申請各項經費之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開辦費及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首次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檢具領據(如附件五),於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職安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
(二)服務費用:
1、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完成各項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於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內,登錄申報服務內容並填具各項表單(如附件六至附件二十七)。
2、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報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支付不當部分之費用,並載明理由:
(1)篩檢、評估、工作分析、重建服務及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內容,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2)非必要之篩檢、工作分析、評估、重建或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服務。
(3)服務項目與評估結果不符、服務項目次數或時數過多等不適當情形。
(4)紀錄記載不完整,致無法支持其診斷、醫囑、重建服務需求、工作能力強化訓練及服務內容。
(5)工作能力強化訓練時程及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務需求不符或重複。
(6)重建服務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務需求不符或重複。
(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職能復健服務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3、首次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認可期間,開辦費依其服務內容扣抵服務補助費用;其申報服務成果經核定補助金額逾開辦費金額者,依超過部分補助。
(三)其他費用: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檢附下列項目支出單據影本,併同前款服務費用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1、職務再設計耗材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材料費用。
2、設備租賃費:租賃經本部公告之表列設備。
3、交通差旅費:應搭配臨場目標職務工作分析、臨場評估、工作模擬評估及輔助設施或職務再設計評估等服務,視個案實際需求核實申報。
4、離島地區專業醫事人員住宿及交通津貼:提出本島專業醫事人員支援離島服務之證明文件。
(四)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就前六個月之服務成果,檢附申報之服務項目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影本(如附件二十八),向職安署申請補助,於本部核定通知函送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領據請款。
職安署辦理前項核付費用作業時,得請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職能復健專家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