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勞動法令中並無針對「颱風假」的具體規定,然而颱風屬於天然災害,依據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8 年 6 月 19 日修正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根據該要點第 6 條規定,於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若勞工未出勤,雇主不得將其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等假別處理,更不得要求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進行其他不利處分。
根據要點第 7 條規定,若勞工因前述情形無法出勤,雇主應考慮不扣發工資;但若因雇主要求而出勤,除支付當日工資外,雇主宜加給額外工資,並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因此,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是否應加發工資,建議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