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母法中並無「颱風假」之相關規範,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或內部管理規則之中,以求明確,倘若未事先約定,依相關規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勞工因天然災害(颱風)無從出勤時,雇主仍應照常給付工資,且不得扣除全勤獎金、解僱勞工、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處分;惟勞工如於颱風天出勤時,應依雙方契約內容或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並未強令雇主需加倍給付勞工工資。
但是颱風天出勤與國定假日競合時,加班費如何發給?應該要依法更嚴謹審慎處理。
國定假日出勤適逢颱風天停班又該怎麼處理呢?
➠Step 1
請優先判斷這個日子的生辰八字(勞基法有生辰八字你不知道嗎?)。
先例後休再國假
。
➠Step 2
若要員工出勤應先判斷適用依據那個法令?
第一個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第二個
勞基法第39條第2項: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這裡很明確喔;就是休假日。
第三個
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你所引用的法條會影響當日工資、加班費計算與是否補休啊。就看是不是本條規定。
國定假日出勤與颱風停班是會發生競合的,請優先規劃行政程序與勞雇雙方合意!
以下的情況是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思考(不含勞基法第39與第40條)。
請注意這個前提是當天已調為工作日
,而且是建立在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反之依勞基法第39條及第40條處理出勤的加班費與補休各有明訂程序與標準。
(75)台內勞字第 434652 號函
一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者,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工資應依本部 73.10.18 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辦理。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
規定停止勞 工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停止假期之工作時間,包括延時工作工資皆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 2字第 0980130847 號函
查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停止同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同條第 2 項復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前開所稱「事後」
,係指事業單位所停止之假期結束後。另,事業單位是否依限核備,地方主管機關可據前開說明及依行政程序法第48 條規定加以判斷。其未於規定之期間內報請核備者,地方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並應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