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雇主有使勞工於工作日
當日出勤之必要,
因該「時段」勞工本有出勤義務,不屬於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稱「延長工時」;也不屬於勞基法第40條所稱「停止假期」,無須向勞工局通報。
可依勞動部所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略以: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
加給勞工工資,並
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辦理。
資料來源:
新北勞動雲
可以啊!而且不列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計算。
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
勞工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加班,一旦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還是要計入46小時加班時數,全月加班時數逾46小時,加班費就得繳稅。但是不包括天災(含颱風)加班工時。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如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