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這名字有夠長,一般人根本搞不清楚)出問題,突然間冒出很多職場霸凌的相關討論,不過這問題沒那麼單純,所以我稍微提一下。
首先,法律上根本沒有職場霸凌這個名詞,雖然大家說得很高興,實際上根本沒這玩意……
是的,實務上可能會接到民眾投訴例如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或者受到歧視(就業服務法),但在工作上「被搞」,這可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情,偏偏這種事情其實非常常見,但要說被搞就是霸凌,這恐怕也沒那麼好認定,更怕被有心人來來濫用(辦過調解就知道撕破臉的時候什麼都可以當成吵架的理由,包含每次都訂不喜歡的飲料這種)。
提個觀念,法律通常不會管到勞工個人,通常都是管雇主,所以法律約束的對象也是雇主。涉及一般稱為職場霸凌的法律,其實訂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就以下幾條:
第6條第2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39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45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就上面幾條,以下稍微解釋一下這幾條是什麼玩意。
上面說過,法律克予雇主責任,約束對象也是雇主,管理勞工是雇主責任,所以如果發生員工對員工的霸凌,第一關是雇主要管,不是政府,這部份跟職場性騷擾一樣,要先由雇主處理。
所以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不准操人家、搞人家、找麻煩的要求,還要預防員工受到「不法侵害」。
這個不法侵害,就是實務上被用來界定職場霸凌的主要項目。簡單說,員工間發生衝突,雇主有秉公處理的責任,而如果霸凌者是雇主本人,那當然更不可以。
當然,我們可以輕易理解這種事情有多難認定,要求員工下班前打掃環境看來是很正常的要求,但打掃一間辦公室跟打掃一整個廠房是兩回事。
例如,掃廁所可不可以?不是每家公司都另外聘用清潔人員的,那麼誰掃廁所就是問題,掃廁所不算霸凌又是另一個問題,這裡面有太多模糊空間了。
更別提很多霸凌是口頭或心裡上的,這種事情對雙方來說都是有非常多地雷的事情,實際上就算申訴了可能也只是各說各話,根本也沒人能判定,除非搞到去看精神科而且有明確診斷認定(但老實說這一招現在已經有被濫用傾向,如果你質疑犯罪者可以輕易拿到精神科就醫紀錄,請記得被霸凌的勞工也是,這時候我們要相信誰?)。
要不然就要搞到自殺了……但其實就算是這樣子的狀況,或許輿論可以輕易選邊站,但法律上還是不可以,很多時候一句「是他抗壓性太差」就打死了……
請記住自殺不能解決問題,一點幫助也沒有,真的不要幹傻事……
第39條規定發生職場不法侵害的時候,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這是現行法規一個比較奇怪的部份,發生職場性騷擾、就業歧視或其他侵害勞動權益事項,基本上都是向各縣市政府勞政單位申訴,但發生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的時候,是直接向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地的安全衛生中心申訴,而且台北、台南跟科學園區還例外……
除了處理單位比較奇特以外,其實大家應該也能理解這種案件絕對是各說各話超難處理,畢竟這類案件通常不會有錄音錄影或任何對話紀錄可以參考,就算有也同樣很難成為絕對性證據,上對下還可以宣稱有權力不對等,但如果是同事間的問題,只要宣稱是吵架就可以把案件變成是雙方都有問題,不成立單方面霸凌了……
所以老實說這類案件沒人想辦,辦這個很容易惹到兩邊一起對你不滿意,公親變事主。
第45條訂的是罰則,但這罰則說重不重說輕也不輕,我也真見過老闆跟員工吵架氣得要死,寧願被罰好幾倍的錢也不賠給員工半毛錢,反正人家賠得起……這些問題的一開頭就是兩邊吵架,你問我誰對誰錯……這我才不淌混水,你們都撕破臉成這樣的,你問我是非對錯我也只能呵呵。
反正就是提一下這個問題,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問題真的是最難辦,你覺得人家霸凌,人家覺得你難相處,聽多了這類各說各話實在很難信任人類,更別提這次出事的雙方都是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公務員(要知道,很多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勞工保障,公務員是一概沒有的,先不管老闆願不願意守法--其實不守法的老闆是少數,要知道公務員連這些形式上的保障都沒有,比方說公務員沒有加班上限(政府活動常常要訂在國定假日,比方說大過年有各種關懷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活動),也可以故意不給加班費(直接不編預算,或者多申請幾次加班審計室就來盯你為何一直加班有沒有弊案還要寫報告解釋絕對沒有想要自肥的意圖),補休則通常看得到吃不到而且不能折現,結果造成公務員是過勞死的主要族群(高科技廠賣肝至少錢很多,公務員可是死薪水)……
諷刺的是這次居然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己出事……說起來,這次還算容易判斷對錯,但最機車的一點在於,公務員雖然沒有勞基法各種勞動權益保障,但對於工作權的保障卻是非常堅強。民選政務官只是一種任期制的短期臨時工,就連總統都是,事務官才不會理你……
所以要知道,其實最可憐的是政府機關裡佔多數的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對,你在政府機關遇到的人決大多數都是約聘僱跟臨時人員,根本不是公務員。
我是覺得,應該重新訂一個台灣全體國民一體通用的勞動權益保障法令,不然現在軍公教勞農漁,各自用各自的規範,連保險都分開,這非常不利於職業與階級的流動,更別提很現實的保險基金規模。當然,不同職業類型還是需要一些差異性規範,但這全都可以用特別法的方式處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