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順著週二的議題,該位教師對於霸凌事件調查結果不服而提起訴訟,因為被認定不是簡易事件,而是通常事件因此而被移送到高等行政訴訟庭,而收案後,法院會先看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程序是否符合?),之後再看是否符合實質要件(是否有權利保護的必要?)
法院怎麼說?
我國目前尚未針對職場霸凌制定專法規範,公務體系之機關,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乃先後依勞動部頒布之預防措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之「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訂定相關規範以為應用。
各機關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依行政院人事總處擬定之處理建議作為,包括事前防治、事中處理及事後作為三大區塊,
事前防治:訂定職場霸凌防治之作業規定為主
事中處理:以通報及啟動申訴調查為中心,
按相關內容規定均強調機關內部職場秩序之管理,對於加害人或被害人權益保障及救濟目前沒有具體規範,至於加害人的責任,則需要待被害人依民事、刑事法規追究以落實。至於加害人在事件中是否會被行政懲處,也需要由所屬機關審酌調查結果及機關內部懲處規則是否就相關行為訂有處罰規範而為決定。
因此行政機關所屬申訴處理小組就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後之決定,仍屬行政內部建議性質,並無拘束機關必須作出完全相同決定之法定效力,也並非作成直接影響加害人的具體處置。
但如果行政機關因為處理小組建議,並且依照相關懲處法令作成記過、申誡而對其考績、考績獎金或升遷免職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具體不利影響,這個懲處才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而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簡言之:
針對「霸凌調查結果」,是不可以提起訴訟。
因為霸凌調查結果而「被記過處分」,則可以提起訴訟。
回到本案,雖然屬於通常事件,但是霸凌加害人教師是針對「霸凌調查結果」提起訴訟,但其沒有因此受到任何公法上權利的受損,結果可能也就是缺乏實體權利保障而被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