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就是傳說中投資客常常使用的一個專武殺招,白話文就是所謂的『借人頭』。由於皮朋哥自己的朋友有遇到這樣的爭議糾紛,加上皮朋哥自己為了貸款因素,最近也使用了借名登記這個『雅典娜之驚嘆』禁招...糟糕,暴露年紀了!
先講結論,能不用,真的就盡量不要用。
那為什麼會有借人頭這種事情的盛行呢?大概率是為了隱藏自己的財產身家,或是為了節稅,近年來大概率是為了申請貸款方便。例如政府在查很多間房子的多屋族,可能漏報租賃所得,或是為了節省房屋稅地價稅等等,近年來則是為了因應限貸令。當然還有更多理由是為了幫後代兒女置產等等。因此在不動產交易上,借名登記是很常見的一種私法契約。
先來看一個最經典的案例如上圖,表達甲乙丙三方的法律關係。
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經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屬於借名人現在或將來的財產,以出名人的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但實際的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均由借名人自行為之。
屬於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只規範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故借名契約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如若主張與出名人之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以下就是常見的舉證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
古早以前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助長脫法行為,甚至會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因此其法律效果應屬無效。
然而後來風向轉變了,由於現行法並無直接明文禁止借名登記契約,基於尊重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登記契約,自無不可。然而基於民法第71與72條規定,採反面解釋,實務上對於借名契約的效力,認為原則有效,但若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者,自屬無效。
那麼接下來就要來探討,那上面那題,乙把房子未經甲的許可賣給丙,又會是甚麼樣的結局?
這個債權行為的意思是說,乙和丙所簽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這樣的債權行為,到底有沒有效?答案是,乙跟丙簽立的買賣契約是有效的,因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概念,一般人會以為,我有一間房子,我才能賣這間房子。這個大錯特錯!意思是,我就算沒有任何房子,還是可以跟任意人簽立買賣契約!那你說沒房子怎麼賣房子?各位要記得,簽約是一回事,物權的移轉是另外一回事。我跟你簽了約,但是沒有房子可以交付,那就是債務不履行而已,你會告我損害賠償對吧?但是若買賣契約自始無效,你又怎麼能告我損害賠償呢?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這句話超級無敵重要,請各位一定要有這觀念。
這最後才是這個借名登記最麻煩的地方。假設乙跟丙簽約了,房子也順利登記給丙了,那甲呢?欸各位要記得,原本只是甲跟乙借人頭來登記不動產而已耶,其實不動產是甲的啊,就這樣被乙賣給丙了,那甲表示...!?
你會說,這樣乙應該是無權處分啊,因為乙只是出名人而已,不是所有權人欸!
不過目前司法實務上的統一見解為,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確保登記制度的正當性、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下本應自行承擔風險等理由,基於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力、公信力、還有對抗力的對世權,私法自治的借名契約不該凌駕於其之上。因此既然乙為該不動產登記的所有權人,那麼將其名下之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自屬有效處分!甲是要不回自己的不動產的!
因此,有這樣的糾紛,坦白說,如果你是甲的身分,大概只能認栽,充其量只能告乙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了。問題是,若是我是乙,賣房子拿了一大筆錢,我還不人間蒸發逃到國外去還等你來告我?
如果這篇文章你都能看懂,應該可以了解,為什麼皮朋哥在文章開頭說借名登記是『雅典娜之驚嘆』禁招了吧?能不用就不要用,除非你確定你借的這個人頭百分之一千可以信賴,不然要是借人家的人頭來用,後來被人頭把你的房子給賣了,然後人頭跑路人間蒸發,也只能認賠了!
最後回到借名登記的初衷,就是借名人有某種原因需要把自己名下的不動產登記給別人,然而考慮到得到的利益其實不算很大,但是風險則是最多會讓借名人整個搞丟自己的不動產,如何權衡,就自家決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