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週三突發奇想提出「剝離協議」,稱願意降低對中國關稅,來促成 TikTok 的母公司字節跳動出售 TikTok。川普表示,他願意考慮降低對中國加徵的關稅稅率,換取北京同意陸企字節跳動將TikTok美國業務出售給美國企業。
目前已經有許多買家表示有興趣收購 TikTok 的美國子公司。川普本人則曾表示,他對馬斯克或甲骨文董事長拉裡·艾里森收購 TikTok 持開放態度。
(See:2025/03/26,世界新聞,川普:願對中國降關稅 前提是北京同意TikTok賣美國、Newtalk新聞,你賣TikTok 我就降關稅! 川普突發奇想對中提「剝離協議」 內定這2人收購)
美國最高法院1月17日對中國短片分享平台TikTok案件作出裁決,維持聯邦法院先前作出從1月19日起在全美下架TikTok應用軟體,除非其母公司字節跳動做出從TikTok撤資的決定。美國國會眾議院中共問題特設委員會主席、共和黨人約翰·穆勒納爾(John Moolenaar)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是對TikTok的禁令,而是通往更安全、更好的TikTok的路徑。“這是第一步 - 現在是達成這筆世紀交易的時候了,” 穆勒納爾指出,川普了解中國共產黨控制TikTok 所帶來的威脅,同樣重要的是,他知道如何達成交易。(See:2025/01/18,美國之音,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國家安全高於言論自由 週日起全美下架TikTok、最高法院維持TikTok禁令 美國政界、學界:這是美國國家安全與法律重大勝利!、2025/01/11,公視晚間新聞,美國最高法院審理TikTok禁令 多數大法官不認為損害言論自由 )
TikTok公司訴賈蘭德案,604 U.S. ___(2025)(TikTok, Inc. v. Garland, 604 U.S. ___ (2025)),是一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交媒體公司TikTok對美國政府提起的訴訟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際網路技術公司字節跳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TikTok公司指控《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式侵害法案》(PAFA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節的禁製法案條款,以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和徵收條款。這項法律禁止或要求外國企業或由外國國民擁有的公司擁有的符合特定標準的社交媒體應用程式,這些國家被美國列為敵對國家,且經美國總統認定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並明確將TikTok及任何由字節跳動子公司運營的應用程式視為「敵對國家控制的應用程式」。(See:TikTok訴賈蘭德案-維基百科)
1.TikTok禁令並未違反第一修正案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式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簡稱PAFACA)主要針對的是國家安全,而非直接限制言論表達,政府有重要利益(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 來防止中國政府透過TikTok收集美國用戶數據,並認為該法案的手段不過度限制言論(not substantially broader than necessary),符合中度審查標準,因此並未違反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
2.TikTok的營運限制合理,不構成不當差別待遇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TikTok 被特別點名禁止,並非基於內容歧視,而是基於其與中國政府的關聯與潛在風險。政府針對「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式」立法,並非基於對TikTok內容的偏見,因此不構成違憲的內容歧視(Content-Based Regulation)。
3.國會與行政部門有權限制TikTok
美國最高法院確認,國會有權通過法案限制特定外國企業的營運,尤其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法院支持行政部門的裁量權,認為政府的評估顯示中國政府可透過TikTok取得美國公民數據,並可能進行內容操控,這些都屬於合法的國家安全考量。
美國最高法院以全體法官一致決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TikTok的禁令符合憲法,並不違反第一修正案。支持政府對TikTok的限制,要求TikTok必須在270天內與中國母公司字節跳動(ByteDance)完全剝離,否則不得在美國營運。
中配亞亞在抖音上鼓吹武力統一台灣,遭到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限期出境。反對者經常以,「中配在抖音談統一,就會危害台灣的國家安全?我們的國家安全這麼脆弱嗎?我們的自由民主有這麼脆弱嗎?」等語作為辯護。
然而,此等論述,從邏輯上觀之,即顯示出有多項謬誤:
1.錯誤類比(False Analogy)
「我們的國家安全 / 自由民主很脆弱嗎?」這種說法試圖將「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與「國家本身是否脆弱」進行類比,但這兩者本質不同。國家安全機制的作用是「預防」威脅,而非等到國家安全遭受到致命打擊後才開始行動。這就像家裡裝設門鎖不是因為家人「脆弱」,而是為了防範盜賊入侵,為了保護家人,這根本無關家人脆弱與否。
2.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這種論述將「政府依法採取行動」簡化成「因為台灣很脆弱所以害怕言論」,誤導了原本應該的討論焦點。真正的問題焦點應是:此類言論是否有組織性或系統性地影響到台灣國家社會的安全與穩定,這已非單純的個人言論自由問題。
3.假兩難謬誤(False Dilemma)
這種論述暗示:「如果台灣自由民主不脆弱,就應該允許這類言論」,將問題簡化成為「要嘛完全不管制、要嘛代表民主自由脆弱」的二元對立,忽略了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平衡問題。
更重要的是,這種說法明顯忽略敵對勢力的滲透策略。這種論述假設「個人表達意見」與「敵對勢力的認知戰」無關,但現實中,中共確實透過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進行資訊戰,嚴重影響台灣輿論。因此,這種「鼓吹武統」的言論已不只是個人觀點,而是更大規模的中共統戰、認知戰與心理戰的一部分。
國家安全不是只在「直接開戰」時才受威脅。中共的「大外宣」與「統戰滲透」策略,強調通過媒體影響民意,使台灣內部分化,降低台灣對武力犯台的抵抗意志,而這正是國安單位需要防範的。自由民主並不等於放任敵對勢力滲透。在台灣,主張台獨、反共是個人言論自由,但在中國卻會遭到打壓。因此,台灣限制「鼓吹敵國侵略」的言論,並不違反民主原則,而是自我防衛。況且,外國人/非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與台灣人/公民並不相等。亞亞是中國國民/公民,僅是獲得居留特許而已,其尚非台灣國民/公民,台灣政府對非本國公民的政治言論監管標準本不同於本國公民,這在國際上本屬正常做法。例如,美國身為自由民主國家,也會驅逐公開鼓吹恐怖主義的外籍人士,而非讓其享有與美國公民完全相同的言論自由。
美國最高法院對TikTok的判決確認,國會有權通過法案限制特定外國企業的營運,尤其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其最高法院支持行政部門的裁量權,認為政府的評估顯示中國政府可透過TikTok取得美國公民數據,並可能進行內容操控,這些都是合法的國家安全考量。這是國家安全的問題,政府有重要利益(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 防止中共滲透美國,因此要求TikTok剝離並未違反其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
面對共諜叢生、中共同路人裡應外合、木馬屠城,台灣的國家安全其實已到達危急存亡之秋,必須嚴肅面對、審慎應對!更不能夠再拿邏輯謬誤、似是而非的虛假論述來自欺欺人!否則,木馬屠城記的現代版就將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