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權的影響
為何古代中國政權不喜商人,甚至時常給予商人相對低等的社會地位,首先其並不具實物生產力,而是提供制度及虛無飄渺的機會製造生產力,本身僅提供間接勞動價值;其次商人逐利,所謂投資,其實是事先抓住可預見的利益,若單純的為國為民,並非商人,再者名與利是政權常用的控制手段,而商人透過資源的累積也可提供人民相似的社會地位及生活條件,對於政權穩定具有威脅性。
對社會的影響
然而商人逐利的特性,可以為了利益承擔不一般的風險,也就能達到探索及深耕兩項技能,並加速國家發展。加速的同時也就帶來原先平衡的破壞,從由官為主的經濟權利秩序,轉向由成功商人為主體,而官(國家)是一個相對穩定的主體,商人願意為利益承擔風險,也就意味著成功商人面臨危機而退縮、破產時,其所建立的制度會成廢紙堆般崩塌,整體經濟及秩序也會快速陷入混亂,而商人事業版圖越大,影響範圍也就越大。
國家介入
避險概念有就猶然而生,但其不會是一位商人所推崇的,因為避險不會是商人的最大利益,勢必存在更好(更多利益)的選項比起承擔的風險而言。而政權為了國家及權力的穩定,利用權力訂定了規則,要求降低可能造成的危機所產生的影響,而使商人強迫避險,增加風險成本,從而使國家更容易進行預期與控制。而這樣的規則進入國際世界中,商人在各國的規範中有了比較機會,也成為商人們進駐(經商)於否的考量之一。如前所述,商人逐利促使國家快速發展,將其他國家的利益(資源)匯聚到自己國家是國家強盛於否的重要因素,因此所謂的避險規則幾乎必然是極低的要求,除非利益巨大使商人願意承擔更多的避險規則所衍生少賺或付出的成本。
結語
這樣的規則(譬如人造人技術規範)雖對國家發展及商人財富的積累造成一定的阻力,但同時也保護了社會、國家及政權的穩定,將多數人綁作利益共同體,使當權者得以持有更穩定的權力,而在民主國家又常會將此類政策規則的損失定義為人人有責,當然確實如此,因為時常是被推舉出來、具有代表性的人所作決定,可雖具代表,實際主體為個人,帶領群眾者得到權力的同時勢必要承擔更多的政治及社會責任,而非僅有利益。